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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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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案由】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字号】(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文书性质】裁定书【审结日期】2009.07.27【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指导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16号【诉讼关键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总第201期)【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核心术语:船舶所有人,海事事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异议,审查争议焦点:1.船舶所有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如何进行审查?案例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由此可知,船舶所有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可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1181168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6号【关键词】海事诉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裁判要点】⒈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相关法条】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基本案情】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货轮公司)所属的“宁安11”轮,于2008年5月23日从秦皇岛运载电煤前往上海外高桥码头,5月26日在靠泊码头过程中触碰码头的2号卸船机,造成码头和机器受损。货轮公司遂于2009年3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货轮公司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2242643计算单位(折合人民币25442784.84元)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一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7位异议人作为第二异议人,分别针对货轮公司的上述申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就此项申请和异议召开了听证会。第一异议人称:“宁安11”轮系因船长的错误操作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申请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宁安11”轮是一艘可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船舶,不属于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船舶,不适用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额,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限额。第二异议人称: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虽然大部分属于限制性债权,但其中清理残骸费用应当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申请人无权就此项费用申请限制赔偿责任。其他异议意见和理由同第一异议人。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宁安11”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涉案船舶触碰事故所造成的码头和机器损坏,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另,“宁安11”轮总吨位为26358吨,营业运输证载明的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沪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准许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442784.84元和该款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宣判后,异议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货轮公司是“宁安11”轮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人所属船舶应当对事故负全责,其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意见,因涉及对申请人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实体权利的判定,而该问题应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故对第一异议人的该异议不作处理。鉴于涉案船舶触碰事故所造成的码头和机器损坏,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因此,第二异议人提出的清理残骸费用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申请人无权享有该项赔偿责任限制的意见,不影响法院准予申请人就所涉限制性债权事项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关于“宁安11”轮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进而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限额的问题。鉴于“宁安11”轮营业运输证载明的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涉案事故发生时其所从事的也正是从秦皇岛港至上海港航次的运营。因此,该船舶应认定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而不宜以船舶适航证书上记载的船舶可航区域或者船舶有能力航行的区域来确定。为此,异议人提出的“宁安11”轮所准予航行的区域为近海,是一艘可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船舶的意见不予采纳。申请人据此申请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船舶赔偿限额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涉案限制基金的数额并无不当。异议人有关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计算涉案基金数额的主张及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事故发生之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未公布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比率,申请人根据次日公布的比率1:11.345计算,异议人并无异议,涉案船舶的总吨位为26358吨,因此,涉案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26358-500)×167+167000〕×50%=2242643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25442784.84元,基金数额应为人民币25442784.84元和该款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由释义】\uf0b7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同案由重要案例】\uf0b7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uf0b7韩国Sekwang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uf0b7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uf0b7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本法院同类案例】\uf0b7南通市江海疏浚打捞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上诉案\uf0b7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上诉案\uf0b7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上诉案\uf0b7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等不服上海海事法院准许SekwangShippingCo.,Ltd.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案\uf0b7韩国Sekwang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uf0b7韩国Sekwang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uf0b7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相关论文】\uf0b7指导案例16号\uf0b7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理解与参照\uf0b7论债权登记程序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uf0b7海洋公共资源损失的索赔主体研究\uf0b7论中国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uf0b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侵权的例外\uf0b7《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uf0b7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1]\uf0b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uf0b7《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编号:1700806454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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