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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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项目资本金是中国金融领域常见的一个名词。这一事物,对于投资及金融的实务运作产生了诸多影响。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也是很多金融创新业务的驱动力量。项目资本金要求,最为金融行业熟知的是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四三二”要求。其中“四”是指四证齐全、“三”是指项目总投资的30%的资本金,“二”是指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只有满足“四三二”要求的项目,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才能够发放项目开发贷款。信托公司和一些地产私募基金开展的“明股实债”的业务即由先入股项目公司股权,然后再由项目公司原股东回购相关股权的业务,很多情况下也是为了解决项目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结构化金融的角度来看,项目的资本金可以理解为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的一种构成。资本金、债权资金、夹层资金等各类资金的投资者,基于合同,承担不同的风险获取不同的利益。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由项目的特征和金融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通常而言,回报不确定性越大的1项目,资本结构当中,资本金的比例越大。然而,在中国,1996年开始,国务院推出固定投资的资本金要求制度,强制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对于不同类型项目,这个最低比例不同。而且,项目的资本金要求比例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进行调整。本文梳理了项目资本金相关的主要法规,并且对于政策进行解读。与项目资本金最为的相关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当中。评论:2文件正式确立了中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同时,也对资本金进行了定义。资本金是与债务资金相对的概念,是由股东提供的资金。在资本结构当中属于,权益类型的资金。这里的债务资金或权益资金是针对项目公司(投资主体)而言的。项目公司通过发债或是流动资金贷款获得的资金,是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到项目公司的。之前,出现关于专项债能否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讨论。从资本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专项债能否作为项目资本金是要看专项债的承债主体是谁。如果专项债的承债主体本身就是项目公司,那显然与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制度是冲突的。当前国家政策对于专项债做为项目资本金是持鼓励支持态度的,只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考虑不与资本金制度相冲突即可。专项债券作资本金也不是每个项目都可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限定在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或者是列入发改委重点项目库的重要项目。二是作资本金必须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运用债务3性资金作资本金属于“特事特办”,需要设计专门的资金使用方案、运用比例和偿还方式,需要获得上级财政部门的审批与同意。三是必须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专项债资金作项目资本金,本质上是为了进一步撬动社会投资;所以项目本身必须具有市场化的现金流,能够通过经营性的收入来获得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2003年的时候,为了对于当时出现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银监会出台了政策,限制商业银行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一政策,加上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放大金融杠杆方面施加了限制。房地产企业则充分利用预售制度,通过发展经营性负债来放大杠杆。这也是很多地产企业追求高周转的一个重要动机。而在此后,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得流动资金。这些资金被房地产企业投入到项目公司,可以用于拿地和满足项目获取开发贷款的资本金要求。发债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杠杆放大能力得到大大提高,也因此而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作者此前,在分析房地产企业违约案例的时候,提出了一个违约模型。模型中的违约条件包括:民营企业、发债、筹资性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满足这几个条件的企业大有可能违约。很多人对于发债为何是违约的重要相关因素不解。实际上这个事情,细究起来,与项目资本金制度也有一定关系。项目资本金制度及限制流动资金贷款的制度使得发债企业比没发债企业可以形成更高的杠杆,从而违约风险更大。同时,1996年文件也明确了,非货币类型的资产,也可以作为资本金。资本金在1996年推出,应该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有关。当时,中国经济正在宏观调控的政策之下,慢慢实现了软着陆。而在此前,国内出现大干快上的现像,由于金融制度相对不完善,金融乱像到处可见。金融机构无序发放贷款的现像严重。很多企业在没有严格的财务规划及准备相应的资本金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进行各类投资建设。在贷款激增的推动下,中国在1996年出现较大的通货膨胀。推出这一政策,有效的抑制了经济主体的贷款冲动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同时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风险。5随着金融制度逐步完善,商业银行建立了市场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从理论上来讲,项目是否需要资本金以及需要多少比例的资本金,应该由市场主体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自主决定项目的资本结构。然而,这一制度在随后并没有被取缔,只是更加完善,并且针对具体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区分了两种类型的投资项目,一种是政府为主体的投资,一种是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相关部门对于项目是否符合资本金制度进行审查。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则更多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的时候,进行审查监督。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都明确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需要项目满足资本金要求。6同时,《通知》也根据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对于特定类型的项目的资金本要求进行了调整。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要求,期间也有过时而向上时而向下的调整。但是在业内,一直的传统的做法都是30%的资本金要求。中国的投资领域或者说经济制度一个相比西方经济体有特色的地方,是企业开展固定资产等项目投资,需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制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上报不同层级的发改委。未获得发改委相关文件批复的项目,不能够开展投资建设。无论是审批、核准或是备案,企业投资的项目的具体7内容都在发改体系留痕。这一制度也使得针对具体的项目项目的投资规模并不是由企业自主完全确定的。从而这也限制了企业与商业银行联手虚增项目投资规模,从而规避贷款规模限制的做法。这是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传承下来的制度。在市场经济制度没有确立之前,这一行政约束,代替市场化的财务约束,对于投资进行了限制。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发改委对于项目的审批开始放松,而且将审批权利下放到地方。与项目投资获得发改批得的两个较为重要的文件是发改委。地方融资平台,以企业之体行政府之事,在既无行政约束,也较少有财务约束的情况下,轰轰烈烈的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形成了当前的巨量债务。直到财政部门出手,以治理地方隐性债务的方式,对于地方政府开展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施加了约束。从资本金制度及发改委的项目投资备案核准与审批制度的这些事物,也能够看出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特殊性。资本这一类型的生产要素,其要素市场,从来一直将来都受到较为严格的行政管控。行政管控放松而市场化约束机制8没有完善的地方,既是产生各类业务机遇的地方,也是引发各种乱像的源头。对于非银行机构而言,这一制度,为其发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机遇。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获得了绝对的竞争优势。在中国的现实金融世界里,银行能够开展的业务,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很难在该业务领域,与银行分庭抗礼。银行受到商业银行法的约束,不能开展权益投资相关,这是银行的短板。银行的优势在以贷款业务为核心的固定收益类业务。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额度受到制度的限制,无法完全按照自身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确定贷款发放金额。而当借款客户没有足够的资本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也无法发放。这使得借款客户愿意接受比贷款更高的成本来获得资本金类型的融资。这种资本金的融资的核心驱动力量是资本金制度,不是严格意义的股权融资,是一种明股实体类型的融资。信托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既可以发放贷款,又可以开展9股权投资,成为这一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同时,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理财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像商业银行表内资金那样,受到不能投资权益类资产的限制。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理财利用信托作为通道,也在开展这类明股实债的融资业务。《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主要相关内容原文: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10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科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11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二)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三)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四、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20%及以上。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12《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文件主要相关内容:(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二、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13(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14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项目融资指引》(2009年)主要相关内容: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1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相关内容: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六条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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