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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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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


('英美两国议会制度比较分析摘要:同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英美两国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相似之处,两国的议会制度就是如此。但由于两国制度的建立都有着自身独特的背景,所以两国的议会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因此对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异同及其存在差别的原因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进一步的深化对两国政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关键词:英国美国议会制度比较原因一、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相同点(1)思想来源有共同之处。两国议会制度的制定都同样受到了洛克议会立法权力思想的影响。都希望借由议会对国家元首进行权力的限制。(2)两国议会都实行的是两院制。英国的议会分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的议会分参议院和众议院,虽有不同,但都是两院制。(3)两国的议会都具有立法权。英国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重要的议案都由内阁向下院提出,再由下院送交上院。对议会立法,其它任何机关都无权审查和宣布无效。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各个部门或是个人权力,也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制其权力。二、英美两国议会制度的不同点(1)两国议会的地位不同。英国议会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高于美国国会在其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英国的政体,是以议会共和制为基础的君主立宪政体。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关系来看,又可以说是“三权混合”的政体。在它的国家权力机构中,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由议会产生的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并受议会监督;司法权则由大法官和下级法官执行。由此可见,英国政府中的主要行政官员都是从议员中产生的;大法官也是由首相提名﹑议会审批的,而大法官同时又兼任议会上议院的议长,并由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都来源于议会,奉行的是“议会至上”原则。美国的三大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并且相互独立,三个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需要其它部门的合作,同时三个机关又都拥有相互制约、相互防卫的手段。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举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因此在三个权力机关中没有一个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一方面总统及其政府不就所施行的政策纲领向议会负责,除非经过弹劾,国会无权要求总统辞职,同样总统也无权因国会不支持总统的政策而解散国会,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将联邦法院法官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总统及政府官员和法官均不得在国会占有和保留议席,议员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职位,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不能同时担任法官。三个权力机关分别掌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字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由总统忠实执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得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监督下宣誓就职;总统领导政府,但总统提名的政府高级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后才能任命,政府的预算也需要经国会通过和拨款,总统负责与外国签定条约,但所签定的条约需获得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但法院作出的裁决需由政府执行,而法院的运转也需要国会的拨款,联邦下级法院由国会以立法设立。由于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所以美国的议会﹑总统和法院没有一个是处于“最高”地位的。美国议会的地位低于英国议会的“至上”地位。(2)两国议会议员所享有的独立性不同。英国议会的议员必须接受本党领袖的意愿,党派意识鲜明,组织纪律严明;英国选民在选举时选的就是政党,当选议员如果不接受本党意愿就要受到处罚。而美国议会的议员相比之下就享有了极大的独立性;虽然一直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但是美国的政党制度是松散的联盟制,组织系统性不强,没有对议员具体违背党派意愿所做的惩罚,只要求不能违背总统的意志和言论。(3)两国议会的权力组织有所不同。在美国的议会中设有许多的常设委员会,而在这些常设委员会之下还设有一些特别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利益集团的作用,从而造成了议会权力在一定程度有所分散,有时会让总统的行政权力有机可乘,无意间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与之相比,虽然英国也在议会中设立了委员会,但是由于英国议会权力的至上性,作为国家实际元首的首相是对议会负责的,首相的任何权力都受议会监督,两者不存在权力的强弱差别,所以英国议会的权力有着高度的集中性。三、英美两国议会制度存在差别的原因虽然同为资本主义大国,并且两国的议会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及相同之处,但是明显可以发现在两国中,议会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各有不同的。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两国议会制度的思想来源有所不同。英国议会制更多的是受洛克分权和限权思想的影响。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该属于议会,国王只享有行政权,强调国王与议会“两权分立”。与此同时,洛克还特别指出,立法权虽然是国家最高权力,但是并不是无限的,立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如果政权不能维护公众权力,人民有权使“政府解体”。而美国的议会制虽然也有受洛克的思想影响,但对其影响更为深刻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于是托马斯·杰斐逊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结合起来,创立了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权力制约学说。强调三权必须分立,以防止一种权力超越合法的限度,并指出在三权中行政权的危险最大,因此主张对总统的权力加以限制,限制其任期,同时在议会中设立两院,以利于制衡立法权。(2)两国议会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并且以保守传统著称的国家,其议会的权力是在国家君主地位降低后得以提升的。但是实际上,在英国的传统思想中,维持固有的秩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当议会和国家君主之间发生矛盾时,各阶层利益集团只是希望有某种形式的约束力来限制国家君主的权力,于是议会这个集合了各阶层利益的权力机构被抬到了高处,英国国王则成为了“虚位元首”。而美国是一个历史短暂的国家,没有世袭的贵族,广阔的未开垦土地给了人们均等的机会;对土地的所有权也不是世袭的;来自英伦三岛及欧洲大陆的移民大多是受压迫的人民,他们更容易培养出平等开创的精神,为了追求公平和平等他们更愿意接受“民主共和”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参考文献:[1]罗豪才.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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