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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度,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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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度


('英国议会制度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英国议会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英国议会制度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英国议会制度诺曼征服之初,诺曼王朝在政治、军事和财政上都曾居于优势,但威廉死后,特别是其子亨利一世死后,诺曼王朝陷入长达20年的内战,王权受到削弱。1154年,威廉一世的孙女玛提尔达的儿子——法国安茹伯爵亨利继承英国王位,史称亨利二世(1154—1189年),开始了英国史上的安茹王朝(1154—1399年),或称金雀花王朝(得1/6名于杰弗利所喜欢戴的金雀花)。亨利当政时期,实行改革,重振王权。政治上,他整顿中央行政机构,恢复诺曼王朝的御前贵族会议,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他重建国王宫廷和财政部,设置枢密大臣和财政大臣等官职。军事上,允许一部分骑士缴纳“盾牌钱”后免服兵役,这部分钱则用来雇佣骑士服役,自由民必须按财产状况自备装备为国王服军役。亨利二世也在司法上扩大了王权。他任用一批法律专家,参照罗马法律、法国(诺曼底)法律和英国各地的习惯法,统一英国法律,并将亨利一世时期的巡回法官改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按期巡游各地,接受民间诉讼,加强中央的司法权和对地方的控制。审判方式上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和宣誓作证法代替原始落后的“神命裁判法”和决斗。这样就削弱了领主法庭的传统影响,而国王法庭对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的保护则提高了国王的威望。亨利二世的一系列改革大大强化了王权,但在“狮心王”理查(1189—1199年在位)和无地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英国王权却有所弱化。“狮心王”理查残暴无道,而且长年征战在外,毫无建树。无地王约翰则丧失了英国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从而加剧了国内的不满情绪。他任意没收附庸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激起大封建主的愤怒。为筹措对法作战军费,他加征额外捐税,兵役免除税从1154到1199年间增加11倍,而到1216年又增加了11倍,使过去一向支持国王的骑士和市民倒向诸侯。教会也因国王干涉其选举、增加税收而站在诸侯一边。在对法作战上,无地王约翰2/6也是连遭败绩。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教堂召开的贵族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斯提芬·朗顿宣读了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布的缓和教俗矛盾的《特权令》。1214年,北方贵族拒绝交付约翰王勒索的兵役免除税。1215年初,他们在斯坦福集会,并向伦敦武装进军。教会、小封建主和市民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在各阶层的联合行动压力下,约翰王同意在兰尼米德草地举行会谈。1215年6月中旬,约翰王被迫在朗顿和贵族们拟定的“自由大宪章”上签字。大宪章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全文共63条,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不受侵犯。大宪章宣称,英国教会享有自由,其权利不受干扰,其自由不受侵犯。不经大贵族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领主征派赋税。国王承认教会的选举自由,对自由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大宪章的签订,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形式,为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经验。大宪章表明,在反对封建暴政的斗争中,骑士和市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如果说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习惯法形成的开端,那么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大宪章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则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仍有某些积极意义。“自由大宪章”虽然多少调整了封建等级之间的关系,但是没有根本解决英王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1258年,以西蒙·德·孟福(约1206—1265年)为首的贵族发动兵变,迫使英王3/6亨利三世签订了《牛津条例》,要求国王按照习惯及与重臣协商的原则治理国家。由国王的12名宫廷会议成员和15名诸侯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在牛津举行,共商国是。牛津会议把一切权力交给了少数贵族,实际实行贵族寡头统治。与约翰王无意遵守大宪章一样,亨利三世也于1262年取消《牛津条例》,导致贵族公开叛乱。不久贵族们获胜。1265年1月,在伦敦召开了英国史上的首次议会,除5名伯爵、18名男爵与会外,还有每郡两名骑士代表和每个大城市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会议。一般认为,它是英国议会制的开端,是议会君主制形成的标志。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登位后发动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的战争。为筹措战争费用,1295年召开由各封建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人员组成与1265年的议会相同,由于以后历届议会的召开均以此为典范,所以人称1295年的议会为“模范议会”,它标志着英国等级君主制的形成。英国议会制度英国议会分成上院和下院两个部分,上院又称为贵族院。贵族院议员不经过选举产生,而是由具有贵族身份的人组成,目前总共有1000多人。英国上院完全否定选举原则。全体成员之所以获得议席,靠的是继承原则,或是经国王任命。贵族院的非选举性,使得英国成为当代各发达国家中,议会一院的成员完全不由选举产生的惟一国家。因此,英国有关议员产生的议会选举制度,实际上只是下院议员的选举。4/6英国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目前,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在英国,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人民代表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18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作出的修改。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他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5/6作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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