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玲莉、刘朝均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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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玲莉、刘朝均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5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审理法官】喻小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万玲莉;刘朝均;成都尚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尚达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万玲莉刘朝均成都尚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尚达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万玲莉刘朝均【当事人-公司】成都尚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尚达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韩雪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亮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韩雪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亮韩雪【代理律所】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万玲莉;刘朝均【被告】成都尚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尚达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万玲莉、刘朝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1/3【权责关键词】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万玲莉、刘朝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万玲莉、刘朝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万玲莉、刘朝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9-2118:41:53万玲莉、刘朝均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2155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玲莉。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均。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尚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北郊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李勇政,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尚达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李勇政,职务不详。审理经过上诉人万玲莉、刘朝均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尚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3尚普投资公司)、成都尚达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达普物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万玲莉、刘朝均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因其已与尚普投资公司、尚达普物业公司和解,申请撤回对上述二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万玲莉、刘朝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万玲莉、刘朝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万玲莉、刘朝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员喻小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悦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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