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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陈天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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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陈天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陈天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08民终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沂李欢鲁琼丽【审理法官】周沂李欢鲁琼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陈天旺【当事人】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陈天旺【当事人-个人】陈天旺【当事人-公司】钟祥市天禹石料厂【代理律师/律所】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瑜【代理律所】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祥市天禹石料厂【被告】陈天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1/4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据此,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陈天旺起诉的请求及理由,依据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确定本案案由。即使确定本案案由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查明本案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组织并做好协调,以利于及时鉴定,保证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本院予以退回。【更新时间】2022-08-2203:08:06【二审上诉人诉称】钟祥市天禹石料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鄂08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天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天旺承担。事实及理由:1、陈天旺的起诉不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人爆破产生的震动及冲击波不是污染的范畴。2、陈天旺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受损房屋是自己的及受损价值外,还应当就其房屋受损情况和上诉人的爆破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承担举证责任。3、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对陈天旺诉称的房屋受损与上诉人的爆破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没有按期进行的原因不在于上诉人。2/4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陈天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8民终6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天禹石料厂,住所地钟祥市磷矿镇秦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4P1687。法定代表人:肖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理经过上诉人钟祥市天禹石料厂因与被上诉人陈天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诉称钟祥市天禹石料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鄂08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天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天旺承担。事实及理由:1、陈天旺的起诉不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人爆破产生的震动及冲击波不是污染的范畴。2、陈天旺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受损房屋是自己的及受损价值外,还应当就其房屋受损情况和上诉人的爆破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承担举证责任。3、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对陈天旺诉称的房屋受损与上诉人的爆破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没有按期进行的原因不在于上诉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3/4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据此,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陈天旺起诉的请求及理由,依据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确定本案案由。即使确定本案案由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查明本案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组织并做好协调,以利于及时鉴定,保证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祥市天禹石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本院予以退回。落款审判长周沂审判员李欢审判员鲁琼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曾靖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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