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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修改稿zl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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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五年八月目录一、前言(一)项目背景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明确提出将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财政部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通知》中明确中央财政将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省会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4亿元,而对于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照该补助基数奖励10%。长沙市政府为了缓解缓解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高长沙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水平、建设速度和运营管理水平,提升长沙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综合管廊全国试点城市的申报工作,并于4月8日开展的全国试点城市竞争性评选中,成功入围试点城市名单。目前,长沙市正积极落实综合管廊试点任务的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在三年内取得成效。(二)编制依据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uf06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主席令第68号)\uf06c《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uf06c《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uf06c《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uf06c《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uf06c《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uf06c《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uf06c《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uf06c《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uf06c《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uf06c《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六部委第25号令)\uf06c《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uf06c《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uf06c《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uf06c《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uf06c《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uf06c《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uf06c《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uf06c《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uf06c《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uf06c《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政府法律法规\uf06c《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uf06c《关于全省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三)编制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本方案的编制将遵循合法性及合规性原则,在前述法律框架及操作指南的指导下,将PPP模式引入城市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中,具体如模式中的社会资本遴选机制的设计、财政资金的进入机制设计、项目履约管理及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效益最大化原则PPP模式的核心理念之一是风险分配,在设计综合管廊PPP投融资运营模式时,将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构建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的共赢以及项目整体绩效的最大化。3、PPP模式可复制原则长沙市在争取财政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就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综合管廊先行先试,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总结并优化,力争形成一套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可操作、可效仿的综合管廊PPP模式操作指引。二、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或“本项目”)。(二)工程概况1、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里程根据试点区域内的道路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应进皆进”和“适度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满足城市100年发展需求,长沙市政府制定了各区域试点综合管廊项目三年建设计划,具体参见附件1《长沙市综合管廊2015-2017年启动项目明细表》。本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所在的区域为高铁新城、梅溪湖国际新城以及老城区,建设里程合计约为公里。各条管廊的建设地点和建设里程以最终可研批复为准。2、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亿元。各条管廊的建设投资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其中,高铁新城区域内的7段管廊作为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配套工程,工期紧迫,拟由原道路单位完成土建工程的施工,预计该部分工程建安费约为12亿元。3、建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文件制定,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4、运营服务标准根据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关于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相关标准制定,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5、建设工期本项目总的建设工期为3年,其中每条管廊计划建设工期为1-2年,以各条管廊的可研批复为准。6、入廊管线按照“应进皆进”的原则,入廊管线包括排水、燃气、供水、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七大类15种管线。(三)项目实施机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市政府对本《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会资本的招商和协议谈判工作。社会投资方最终确定后,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由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四)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本项目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长沙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1、项目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鼓励采取PPP模式进行建设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加强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采取PPP模式有利于解决当前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紧张的压力。随着国家全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迫切需要创新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机制。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仅能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而且提高了政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效率,降低了政府承担的风险。3、有利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能吸收社会资本先进的管理经验,而且能有效提高项目经营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五)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可行性1、PPP模式推广应用的法律政策环境已逐步完善。近期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委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一系列规章和政策文件,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相应的政策环境已逐步完善。2、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者付费”基础,对于经营收费不足,通过政府补贴机制,可以为社会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PPP模式将地下综合管廊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很好地相结合,既满足地下综合管廊的社会属性又可以实现民间资本投资回报的要求。3、近年来,长沙市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做了大量专题研究,不断探索市场化投资建设模式,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长沙磁悬浮工程、国际会展中心等一批PPP项目已开工建设,从而在PPP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运作经验。4、社会资本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基础。总之,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具有较好的政策、组织、资金和经验支撑,为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六)项目意义本项目对于落实国发[2014]60号文指示精神,明确政府有限责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进程,解决全市地下综合管廊集中建设的资金需求,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今后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积累经验,提供参考案例。三、PPP运作方式(一)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总体上拟采用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进行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长沙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住建委作为项目发起方与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并由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PPP项目公司。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授权其在项目合作期内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长沙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说明:上述项目运作方式仅针对河东片区管廊项目;对于河西片区的管廊项目,可参照河东片区的项目运作方式进行,最终以湘江新区管委会确认的模式为准,下同)图1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结构图(二)项目公司组建方案鉴于长沙市纳入未来三年综合管廊规划的项目投资额大、工程任务繁重、试点任务考核严格,为了分散项目投资、建设、管理风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分区域、分进度”的原则,按河东、河西两个片区的管廊项目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条件的成熟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招商,成立2个PPP项目公司。1、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包括高铁新城区域内的11条管廊工程以及湘府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合计投资估算约为亿元,拟根据各管廊的工期紧急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具体操作模式:(1)高铁新城区域内作为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配套工程的7段管廊(预计该部分工程建安费约为12亿元),工期紧迫,拟由管廊对应的道路业主单位组织完成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施工,并计划采用以下两个方案之一纳入本PPP项目实施范围:方案一(采用TOT模式,即:转让-运营-移交):道路业主单位完成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施工后,将形成的管廊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程序转让给河东片区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道路业主单位支付资产转让价款,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投资一并纳入PPP项目建设总投资,后续由PPP项目公司负责管廊内部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运营和维护工作,PPP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部分管廊资产移交给管廊平台公司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方案二(采用LOT模式,即:租赁-运营-移交):道路业主单位完成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施工后,将形成的管廊资产无偿划转到管廊平台公司名下,管廊平台公司再委托河东片区PPP项目公司进行管廊内部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并通过租赁方式将该部分管廊交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期内的运营和维护工作。此种方案下,此7段管廊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之间并不涉及资产转让,故较方案一可以节省因资产转让导致的各种税费,但缺点是该部分管廊的建设投资将不会纳入PPP项目建设总投资,而需由政府方承担,。(2)对于高铁新城区域内的其余管廊以及湘府西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由河东片区PPP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管廊建成后PPP项目公司负责该部分管廊的运营和维护工作,PPP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部分管廊资产移交给管廊平台公司或政府指定的机构。2、纳入第二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纳入第二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包括梅溪湖国际新城区域内的所有管廊项目(含控制中心),合计投资估算约为亿元。鉴于梅溪湖国际新城区域内的地下管廊项目和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同步实施,为确保地下管廊项目和市政路桥工程实施主体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根据湘江新区管委会意见,建议其实施机构和出资机构与长沙市河东片区独立分开,由湘江新区管委会书面授权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为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综合管廊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将设计综合管廊的道路、桥梁捆绑打包,作为一个PPP项目包,并明确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为政府出资代表方。此外,鉴于目前梅溪湖国际新城2015年需先行启动2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对于先建综合管廊将参照TOT或LOT的模式纳入河西区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范围中。(三)项目公司股权结构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代表,按长沙市章程管理、负责人管理、法人治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预算管理、股权管理等国资监管相关制度体系的要求依法履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即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共同持股,其中政府方股东持股34%、社会资本持股66%。社会资本与政府方股东分别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有项目公司的收益分红(另一方案为政府方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收益分红,从而减少政府对于本项目的补贴投入)。(四)项目公司融资安排本项目的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30%,由政府方股东及社会股东参照股权比例分别出资,其余资金通过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筹集。如果项目在运营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项目公司可采用收费权质押和资产抵押的方式(在必要条件下,社会资本为项目融资提供股东担保)获得债务资金。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立法理念下,项目公司(SPV)的注册资本金可以根据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到位。(五)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投资较大、公益属性较强、使用者付费相对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因此项目回报机制属于“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为各入廊管线单位所支付的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及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给予项目公司财政补贴。(六)服务内容约定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以下服务内容:在建设期,项目公司负责招商范围内综合管廊的投融资及建设;在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和维护招商范围内管廊项目设施,并通过收取管廊服务费以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取得收入用于支付经营成本、归还债务本息并获取投资回报;在运营期期满后,将管廊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七)PPP相关工作组织1、市住建委开展项目有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及PPP协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招商具体准备工作等,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可以不再进行二次招标。为了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则上按“一次招标”确定,即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以及建设、管理经验的中选社会资本可以直接承接本项目的施工业务。3、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期间,由市住建委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价格、环保、审计、检查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审批、监督管理职责。(八)道路和管廊工程界面划分PPP项目公司负责的工程内容包括管廊基础处理、管廊主体的构造工程、管廊设备的安装及其调试,而管廊两侧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由道路施工单位施工。土石方开挖及回填的工程投资纳入道路工程投资范围。(九)合同体系安排根据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项目将视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各类协议组成合同体系:1、市住建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后,管廊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成立PPP项目公司。2、长沙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与PPP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授予PPP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间负责建设、运营以及维护综合管廊设施的独家经营权;在运营期结束后,将该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3、项目公司可根据PPP项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设计、采购、施工合同。4、项目公司可根据PPP项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专业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5、市住建委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约定管线入廊以及费用收取等相关权利义务。6、PPP项目公司可根据PPP项目合同与融资方签订融资合同,筹措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融资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融资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7、PPP项目公司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上述一系列协议共同组成的合同体系,明确了参与本项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证了各主体合理利益,有效分配项目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四、项目产出分析(一)主要边界条件1、服务内容范围本次服务内容范围包括纳入长沙市2015-2017年三年规划的所有管廊项目。对于技术条件尚不明确的管廊项目,建议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可研及初步设计编制,以作为项目采购的依据。如果时间不允许,可以选择在采购时同步确定项目的投资主体,明确项目的主要原则和条件。2、项目合作期(方案二选一)方案一(试点申报方案):依据本项目的建设特点,同时为了进一步降低投标报价水平,建议项目运营期为20年,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第三个周年之日起算,至PPP项目合同生效日第二十个周年之日结束。方案二:依据本项目的建设特点,同时为了降低政府每年的财政补贴支出负担,建议项目运营期为30年,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第三个周年之日起算,至PPP项目合同生效日第三十个周年之日结束。3、项目投资情况本项目总投资为亿元。根据长沙市2015-2017年管廊工作计划,将亿元总投资分明细项目作了现金流的分年测算,加总后得到各年的总投资性支出。4、测算入廊费及管廊运营维护费收入(1)测算基本入廊费=入廊管线的每公里直埋成本×铺设长度(按照管廊里程来考虑铺设长度);测算管廊运维费的分摊比例=某管线空间体积÷该管线所在管廊所有管线的体积之和;管廊使用分摊到整个运营期内分年度支付,同时支付8%的资金成本;运维费采取运营期间按年度收费方式。(2)综合管廊运维费用组成:人员费管理费用、养护费用、专业检测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或不可预见费)、相关税费等。基于目前的设计资料和文件,经测算,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平均每公里运营成本约为75万元/年。本实施方案中测算的各项数据仅作为招商的参考值,最终的入廊费及运维费标准经过长沙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5、前期工作费用承担项目的可研、测绘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采购以及相关咨询等全部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由政府方承担。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各项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要求,原则上政府方或相关实施主体已经支付或急需支付的前期费用,由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后立即支付给各相关方。6、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1)、本项目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分别负责本项目占用土地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2)、为明晰资产权属、满足项目公司融资需要,本项目地下空间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至项目公司名下,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进度办理土地权证。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使用权用途。(3)、除PPP项目合同及入廊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项目投资、建设所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原则上由项目公司享有。因本项目属于市政公益性质,重大资产及固定资产的处置、抵押等必须事先经项目实施机构批准方可实施。7、内部收益率社会资本通过入廊费、管廊运维费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补贴等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本实施方案按照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8%对入廊费收入、运维费收入及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测算,供政府方决策和选择社会资本时参考。8、其它测算条件(1)项目总投资(补贴基数)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的补贴基数;(2)管廊入廊费及运营维护费收入参照各管线单位的入廊情况以及管廊收费的定价情况的预测数据;(3)项目公司按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现行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以当前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为基础,未考虑政治、政策、社会条件的显着变化对项目经营的影响。(二)项目产出分析(以20年运营期进行测算)本项目主要产出方式为管廊服务费收入(包括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补贴)。其中,使用者付费主要是指各入廊单位支付的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政府补贴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每年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维护以及项目公司合理利润前提下对项目公司支付的补贴金额。本实施方案的项目产出分析包括长沙2015-2017年三年试点的所有管廊项目。1、运营成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综合管廊维护费用、管理费及其他成本费用、折旧费用及相关税收。23年项目合作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为亿元。2、运营期收入为了保证本项目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达到8%,项目公司需要在23年项目合作期内获得总收入亿元。本项目运营期间收入来自管线用户支付的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缺口部分由市政府补足。(1)使用者付费目前长沙市尚未出台综合管廊租赁收费标准,因此租金部分采取各入廊管线的直埋成本进行测算。运营期内获得的运营总收入为亿元。(2)政府补贴在使用者付费额不足时,政府需向项目公司支付差额部分。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总收入为亿元。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以及长沙市政府为本PPP项目专项支付的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长沙市财政部门通过具体的补贴管理办法予以明确。五、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一)物有所值评价1、定性分析物有所值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本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公共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本项目的定性分析拟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采用专家评分法进行评价,主要步骤包括确定定性分析指标、组成专家小组、召开专家小组会议和做出定性分析结论等。2、定量分析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是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的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的净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断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本项目拟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定量分析。主要步骤包括:根据参照项目计算PSC值;根据影子报价和实际报价计算PPP值;比较PSC值和PPP值,计算物有所值量值或指数,得出定量分析结论。(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本项目将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即对本项目中政府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进行识别和测算,并分别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以及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估,以评价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六、社会资本的选择(一)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1、主体资格社会资本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联合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足够的投融资能力。(1)社会资本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2)社会资本为企业法人联合体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3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同一潜在社会资本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2、商业信誉(1)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社会资本重大过错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2)履约情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3)近三年内,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编制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以获得采购合同而被宣告为违约或有罪等),此项要求同样适用于社会资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不曾发生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包括没有在过去五年中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或其他贿赂行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社会资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3、财务状况(1)2014年度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2)近三年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4、投融资能力投资人银行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有资质评级机构评为A级以上(含A级)。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主办人必须满足上述投融资能力要求。5、项目业绩要求具有类似综合管廊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投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6、资质要求独立法人实体社会资本或联合体社会资本中至少一(1)家法人实体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持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或建筑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二)社会资本的选择方式1、选择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2、实施程序(1)编制本项目PPP实施方案,通过长沙市政府审批;(2)起草、修订招标文件;(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潜在投资人;(4)由市住建委作为招标方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售;(5)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6)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报告,并向市住建委提交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单;(7)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市住建委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就项目协议中的可变条款进行项目协议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本项目的中标投资人;(8)确认谈判完成后,市住建委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如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市住建委与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3、招标内容(1)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高铁新城区域内的11条管廊工程以及湘府西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第一批招商的管廊项目合计投资估算约为亿元。(2)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纳入第二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梅溪湖国际新城区域内的所有管廊项目(含控制中心)。第二批招商的管廊项目合计投资估算约为亿元。4、招标标的(待定)本项目的招标标的为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报价,即投资招商范围内管廊工程的项目投资预算(概算)批复值基础上的下浮率、可用性服务费和管廊运维绩效服务费。5、评标原则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建设及运营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方案等分项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估。综合评分法的满分标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建设及运营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方案的分值分别为40分、25分、20分、15分。本次招标不设底价,采取最高限价方式。在投标人自行投资、建设以及运营综合管廊至运营期满的前提下,采取竞争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管廊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方式。社会资本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在自行估算投资、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测算补贴金额。投标人针对上述任一项的报价如超过最高限价,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整体被拒绝。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总得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且标明排列顺序。6、确定中标人与项目公司成立评标结束后,市住建委将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进一步接洽与谈判,谈判的基础是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如市住建委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将依次与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市住建委与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后,将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确定中标投资人。中标投资人与管廊平台公司签订《长沙市综合管廊合资经营合同》和《公司章程》,随后中标投资人、管廊平台公司与市住建委签订《长沙市综合管廊PPP框架协议》。基于《长沙市综合管廊PPP框架协议》和《长沙市综合管廊合资经营合同》,中标投资人和管廊平台公司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在长沙市合资组建项目公司,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长沙市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七、PPP项目合同主要条款(一)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在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2、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管廊服务费等费用,并行使和享有《PPP项目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权利和权益。3、项目公司享有独家经营权,市住建委在项目合作期内不能以任何方式就全部或任何部分综合管廊的经营权与项目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合同。4、在运营期期满时,将所有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二)市住建委的权利1、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2、制定运营期的运营及绩效考核标准,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运营期内,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对运营标准进行变更。3、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4、要求项目公司报告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相关信息。5、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并釆取协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直至提前终止协议。6、在发生PPP项目合同规定的紧急事件时,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地下管廊项目设施。7、运营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项目公司股权。8、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9、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三)市住建委的义务1、市住建委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以及与履行《PPP项目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2、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项目公司交付本项目所需场地。3、因市住建委要求或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4、当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四)政府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廊平台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公司的组建,参与完成项目公司章程的制定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按正常的商业运行模式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2、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质押、再委托及/或设立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五)社会资本的权利和义务1、筹集本项目建设所要求的资金投入,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2、参与项目公司的组建,参与完成项目公司章程的制定等,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按正常的商业运行模式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3、未经政府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不对其持有的股权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4、按照政府方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建设保证金、运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六)项目公司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项目公司权利(1)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营长沙地下综合管廊。(2)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依据市住建委与管线单位签订的《入廊协议》,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及运营养护费;同时由政府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财政补贴。(3)运营期结束后,如市政府继续采用PPP方式运营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2、项目公司义务(1)按照PPP项目合同和适用法律(包括与管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工期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任务。执行因市住建委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建设标准的变更。(2)在运营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和适用法律(包括与管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或标准)规定的运营标准,保持充分的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服务。执行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3)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负责地下管廊全部项目设施的维护和项目设施的更新和追加投资。(4)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适用法律及PPP项目合同的规定。(5)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督,并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6)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协助。(7)未经实施机关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PPP项目经营权和项目资产。(8)运营期满或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按照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仅适用于期满资产移交的方式)(9)项目公司应接受新区管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公司应为市住建委及相关政府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竣工材料等)。(七)风险分配机制基于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性,以风险最优分配为核心,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能要素,在政府方和社会投资方、项目公司之间合理进行风险分配。1、由项目公司主要承担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风险,以及建设成本超支、工期延期、运营成本超支等一般风险。2、政府方通过设置最低入廊费收入保障的财政补贴机制,减少社会投资方的风险;同时,当经营收益高于预期时,设置利益分享机制。3、对于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4、对于政策和法律风险,分为两类:一是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引起的损失和成本增加,应由政府方承担;二是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及政策变化风险,由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合理承担。(八)履约保证1、建设期间履约保证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市住建委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市住建委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履约保函金额应为项目建安工程费的5%。在建设期内,如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市住建委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2、运营期间履约保证自综合管廊正式运营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须向市住建委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市住建委作为受益人的维护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提供运营维护综合管廊设施的义务。维护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在运营期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市住建委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兑取维护保函。(九)建设管理1、地质勘察和设计与长沙会展中心配套的管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各项建设手续办理由市轨道集团(长东、武广公司)、市城投集团(会展公司)实施。其他项目的地质勘察、可研和初步设计工作由市住建委委托管廊平台公司实施,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并纳入项目总投资。施工图可由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综合管廊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2、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应根据综合管廊的技术标准,以及所有适用法律、规范、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并自行承担建设质量风险、建设成本超支风险以及工程延期风险。3、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项目公司在项目管廊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负责接收项目管廊设施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开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十)运营和维护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运营惯例,对综合管廊设施提供包括管理、维护在内的相关服务,确保综合管廊设施正常使用。项目公司应在与入廊管线用户签订的有关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营期内,管廊服务设施的相关服务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十一)入廊费和运维费1、综合管廊基本使用量纳入招商范围内的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所容纳的所有管线,综合管廊里程合计公里。2、测算入廊费以及实际入廊费(1)测算入廊费的计算公式为:测算入廊费=每公里测算入廊费×所有入廊管线的设计铺设公里数其中,每公里测算入廊费即入廊管线的每公里直埋成本。(2)实际入廊费为管廊运营期间实际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使用费。3、测算管廊运维费以及实际管廊运维费(1)测算管廊运维费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测算管廊运维费=每公里测算管廊运维费×管廊总里程其中,每公里测算管廊运维费即每公里管廊的运维成本。(2)实际管廊运维费为管廊运营期间实际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费用。4、每公里测算入廊费和运维费的调整(1)调整依据1)项目公司的合理经营成本、费用的变动状况,包括项目公司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财务费用、人工工资和税费的变动情况等;2)入廊管线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3)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状况。(2)调整程序1)项目公司向市住建委和市发改委提出核定每公里测算入廊费和运维费调整的书面申请。2)市住建委应会同市发改委对调价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业人士对项目公司的成本变动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或论证,征求入廊管线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3)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在调查、审核和广泛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同意调价申请或不同意调价申请的决定。4)项目公司应执行市住建委和市发改委作出的每公里测算入廊费和运维费调整的决定。(3)调整周期运营期开始后每三年项目公司可申请调整一次。(4)调整上限在运营期内,如果长沙市政府制定了统一的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和运维费标准,项目公司的每公里测算入廊费和运维费不得高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5、入廊费(1)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出综合入廊费标准之前,当实际收取的入廊费小于测算入廊费时由市政府给予补足,计算公式为:入廊费差额补偿金额=测算入廊费-实际收取的入廊费(2)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综合入廊费标准以后,按如下原则执行:1)在运营期内的各运营年度,如果当年实际收取的入廊费小于测算入廊费(即项目公司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入廊费<入廊管线每公里直埋成本×所有入廊管线的设计铺设长度),其差额部分的95%由市政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计算公式为:入廊费差额补偿金额=(测算入廊费-实际收取的入廊费)×95%;2)在项目合作期内的各运营年度,如果当年实际入廊费大于测算入廊费(即项目公司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入廊费>入廊管线每公里直埋成本×所有入廊管线的设计铺设长度),其差额部分的70%由项目公司返还给市政府,计算公式为:入廊费差额返还=(实际收取的入廊费-测算入廊费)×70%6、管廊运维费(1)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出综合管廊运维费收费标准及分摊政策之前,当实际收取的管廊运维费小于等于测算管廊运维费时,由市政府给予补足,计算公式为:管廊运维费差额补偿金额=测算管廊运维费-实际收取的管廊运维费(2)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综合管廊运维费分摊政策之后,按如下原则执行:1)在项目合作期内的各运营年度,如果当年实际收取的管廊运维费小于测算管廊运维费(即项目公司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管廊运维费<每公里管廊运维成本×管廊总里程),其差额部分的95%由市政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计算公式为:管廊运维费差额补偿金额=(测算管廊运维费-实际收取的管廊运维费)×95%2)在项目合作期内的各运营年度,如果当年实际管廊运维费大于测算管廊运维费(即项目公司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管廊运维费>每公里管廊运维成本×管廊总里程),其差额部分的70%由项目公司返还给市政府,计算公式为:管廊运维费差额返还=(实际收取的管廊运维费-测算管廊运维费)×70%7、入廊费及运维费收取方式(方案二选一)方案一:考虑目前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机制尚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建议由管廊平台公司负责向入廊用户收取入廊费和运维费,具体管线的入廊费和运维费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方案二:由项目公司负责向入廊用户收取入廊费和运维费,具体管线的入廊费和运维费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十二)运营期届满的项目设施的移交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向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地移交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在运营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过渡期内有关运营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本项目的移交范围、移交标准、移交验收程序、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保险的转让、承包商的责任、合同转让、技术转让、培训义务、风险转移、移交费用等具体条款将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建议移交方式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方案一:PPP合作期限届满后,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无偿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公司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接收机构。方案二:PPP合作期限届满后,由社会资本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无偿将项目公司股权移交给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公司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十三)一般补偿1、补偿范围(1)在建设期内,因市住建委要求发生项目公司建设成本(包括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投资、融资成本等)或资本性支出增加的情况;(2)在建设期内,因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3)在运营期内,因市住建委要求发生项目公司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4)在运营期内,因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服务要求变更,发生项目公司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5)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市住建委由于紧急事件而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招商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导致项目公司的损失、支出或费用。2、补偿形式市住建委对项目公司可能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1)一次性补偿(货币形式补偿);(2)调整入廊费;(3)延长运营期;(4)或者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具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将在《长沙市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十四)运营期的终止1、运营期届满,项目公司应将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完善完好无偿移交给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2、如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中任何一方的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市住建委严重违约导致《PPP项目合同》终止,市政府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并给予项目公司相应补偿;如果因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导致《PPP项目合同》终止,市住建委折价收购综合管廊的项目设施。3、如果市住建委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市住建委收回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并给予项目公司相应补偿。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无法履行《PPP项目合同》且无法就继续履行《PPP项目合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市住建委以合理价格收购综合管廊项目设施。提前终止后的具体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将在《长沙市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十五)协议的转让未经项目公司和贷款人/贷款代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市住建委不得转让其《PPP项目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其在《PPP项目合同》或其他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除为了综合管廊工程融资目的以外,未经市住建委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公司综合管廊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PPP项目合同》移交给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十六)争议的解决当执行《PPP项目合同》时,协议双方存在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八、《合资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一)资本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第一条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可设定为20%。为了保证本项目顺利推进,以及提高本项目融资的便利程度,本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扩大至30%,则第一批管廊招商项目的资本金暂定为12亿元;第二批管廊招商项目资本金暂定为5亿元。(二)股权结构为第一批管廊项目招商成立的河东片区项目公司中,代表市政府出资的管廊平台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34%;社会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为66%。(三)股权转让未经市住建委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转让(包括向合作另一方和/或其关联法人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合资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需符合国有产权转让相关的制度规定及程序。若希望发生股权转让行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首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邀请合作他方受让所转让的股权,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则股权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股东财务状况应优于项目公司在生效日时的状况,以确保转让后本项目的资金运转水平不降低。2、股权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处理和安排原股东在本项目下相关融资贷款合同、相关债务以及本项目下一切责任义务的法律变更、交接和延续。(四)权益处置未经另一方及市住建委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持有的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它任何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处置其持有合资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它权益。(五)成立前费用双方为设立合资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谈判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和律师费),由管廊平台公司、中选社会资本双方各自承担。《合资经营合同》签署后,为合资公司审批、登记注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管廊平台公司、中选社会资本双方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的办公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并作为合资公司的开办费用计入公司成本。(六)公司治理结构1、董事会董事会应于公司成立之日成立,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合资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管廊平台公司委派1名,社会资本委派3名,双方共同委派1名董事,由市住建委提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管廊平台公司委派,并经社会资本书面同意;副董事长由中选社会资本委派,并经管廊平台公司书面同意。董事会的2/3董事(其中包括管廊平台公司和中选社会资本至少各1名董事)构成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2、经营管理机构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1名总经理(由中选社会资本推荐并经董事会任命)、1名副总经理(由管廊平台公司推荐并经董事会任命)和1名财务总监(由中选社会资本推荐并经董事会任命)组成。除《合作经营合同》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权利外,经营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3、一票否决权管廊平台公司除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外,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事项(如定价调整、暂停运营等)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以政府方股东作为财政资金的投资代表主体同时也是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职责行使。九、长沙市政府承诺事项(一)收费及补贴政策1、本项目入廊费及运维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运营期内,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从其规定。2、在运营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本项目的运营情况,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适时调整入廊费以及运维费收费标准。3、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以及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市财政局按时向项目公司支付财政补贴。项目财政补贴列入政府预算。4、如果在运营期间,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实际收益与预期相比出现重大偏离,可对财政补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办法在PPP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5、项目公司与政府协商一致后可适当进行综合管廊沿线的商业开发。(二)配套政策1、《长沙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已颁布,该《办法》明确了综合管廊的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的基本政策。随着对综合管廊各项相关工作的深入研究,结合国家对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我市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市将以《办法》为基础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以深化和落实《办法》中各项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其更具可操作性。。2、入廊政策长沙市借鉴国内外经验,并结合各地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实践,已着手制定综合管廊的系列配套法规和政策,形成管线单位入廊、管廊收费的法律及政策依据。(1)强制入廊政策对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中明确要求建设综合管廊的,必须配套建设综合管廊,同时实现管线的同步入廊。对已建成综合管廊路段,除技术上不适宜入廊管线外,均不再批准管线单位另行挖掘道路敷设管线。(2)入廊费费用政策长沙市物价管理部门将严格根据《价格法》及《湖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定价,并按照有关程序,做到定价公正、公开、科学。长沙市将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入廊费标准参照各类管线直埋成本计算,即某管线入廊费=入廊管线的每公里直埋成本×实际铺设长度。(3)运维费分摊政策运维费分摊采用“占用空间比例分摊法”,即某管廊运营养护费的分摊比例(K)=某管线空间体积÷该管线所在管廊所有管线的体积之和。(4)收费机制鉴于综合管廊涉及各类管线,付费主体呈现多元化,长沙市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收费付费机制。基于项目公司对管线单位不具备有效的协调能力和制约能力,建议由管廊平台公司作为收费主体向入廊管线单位收费,所收费用进入专款账户,再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综合管廊运营主体的考核情况,从专款账户中予以支付相应费用给项目公司。3、政策制定计划政策内容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完成时间综合管廊基本政策《长沙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及颁布市住建委12月31日综合管廊入廊政策《长沙市综合管廊入廊管理办法》市住建委12月31日综合管廊费用政策管线入廊费、运营管理费标准以及运营养护费分摊的政策制定及颁布市发改委12月31日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政策《综合管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出综合管廊及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状态标识管理制度》、《配电站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综合管廊事故应急预案》等配套政策制定及颁布市住建委12月31日综合管廊基本政策的地方立法《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制定及颁布市法制办2016年12月31日(三)其它保障措施1、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各管廊所在的区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本项目涉及的价格、财政、市政市容管理、国土、建设房管、税收、环境保护等管理和审批事项,为项目公司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2、在项目合作期间,市住建委、政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将建立协调委员会并制定定期的协商和评价制度,在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PPP项目合同实际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达成一致并确认有必要对PPP项目合同修订补充时,将正式签署《项目PPP合同》的补充协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3、鉴于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的复杂性和系统性,牵涉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政府层面将成立专门的综合管廊PPP项目工作小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以市长挂帅、各委办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另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针对PPP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协调和解决。同时,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相关工作,影响PPP项目推进进度的,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十、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长沙综合管廊试点工作PPP实施工作计划项目总体实施进度目标为:第一阶段(7月-8月):落实河东片区PPP招标的各项前期工作第二阶段(9月-11月):河东片区PPP项目招标及PPP合同签订第三阶段(12月):河东片区PPP项目公司注册成立附件1:长沙市综合管廊2015-2017年启动项目明细表年度所属区域项目民称建设里程及规模总投资(万元)计划建设时间实施主体2015高铁新城劳动路(金桂路-东四线)四舱(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土建施工)高塘坪路(劳动路-湘府东路)双舱双舱三舱金桂路(劳动路-湘府东路)双舱(长沙城投国际会展中心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代土建施工)四舱三舱三舱中轴大道(滨河路-东四线)三舱三舱香樟路(滨河路-东四线)三舱(长沙市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土建施工)京珠辅道(湘府路-劳动路三舱(长沙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拟代土建施工)三舱双舱梅溪湖国雪松路-梧桐路片区综合雪松路多舱PPP项目公司际新城管廊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梧桐路三舱百合路三舱金菊路双舱小计2016高铁新城东四线(滨河路-湘府路)多舱PPP项目公司梅溪湖国际新城梧桐路(月季路-樱花路)双舱四舱雪松路(月季路-樱花路)双舱樱花路(枫林路--梅溪湖路西延线)双舱三舱红枫路(月季路-三环线)双舱铃兰路(枫林路-雪松路)双舱老城区湘府西路(韶高路-万家丽路)三舱项目公司四舱高铁新城黄江大道(滨河路-东四线)双舱上湾路(滨河路-东四双舱线)杜家坪路(中轴大道-湘府东路)双舱湘府东路(滨河路-东四线)三舱高铁新城控制中心小计2017梅溪湖国际新城梅溪湖国际新城控制中心PPP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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