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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分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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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分级规范


('上海商业分级设置规范前言上海的商业分级为指导上海商业的分级设置,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增强商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浦祖健、叶厚陈。世联东莞公司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商业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原各级商业的调整可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超广域vastsuperregion是指该级商业吸引消费者的能力。服务对象以本区域以外的消费者为主,外来消费人口占80%以上。2.2广域superregion是指该级商业吸引消费者的能力。服务对象为区域内外的消费者,外来消费人口占60%以上。2.3市中心商业区municipalcommercialcenter是指商业高度集聚,经营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范围为超广域的城市的商业中心区。其商业街长度一般在12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25公顷的区域范围内。2.4区域商业中心districtcommercialcenter是指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服务范围为广域的地区商业中心。其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2.5居住区商业residentialareacommerce是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必需的商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主要为当地居民的社区商业中心。2.6街坊商业streetbloccommerce是指方便居民就近购买生活必需品,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2.7专业街specialcommercialstreet是指同一系列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集聚,提供专门商品和专业服务的特色商业街,一般街长200米以上,专业店30家以上。2.8新城商业中心newtowncommercecenter是指郊区旧城改造扩建为新城后,在其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的主要集聚地。2.9中心镇商业centraltowncommerce是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2.10一般镇商业towncommerce是指为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购物和消费,以及提供一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的便民利民商业。2.11功能定位functiondefinition是指该级商业设置经营服务的主要方向和满足消费所应发挥的作用。2.12客流量customerflow是指该级商业区域内全年日平均经过的人流量。2.13服务人口servicepopulation广域型以下的各级商业设置具备的以本区域居民为主要对象的服务能力。2.14基本商业面积basiccommercialarea是指该级商业需要设置的各类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2.15基本设置业态与业种basiccommercialformats是指该级商业必须配置的各类商业业态与业种。2.16配套行业supplementarybusiness是指保证该级商业正常经营,发挥基本服务功能的配套辅助行业。2.17生活服务业serviceindustries是指为市民日常生活提供必要服务的各类行业,包括洗染、沐浴、理发、照相彩扩、票务、维修、住房中介等。3基本原则3.1各级商业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3.2各级商业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规划,处理好与交通、环保的关系,并与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与旧区改造、居住区和城镇建设相结合。3.3各级商业设置除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规定。4基本要求4.1各级商业设置可分步实施。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近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4.2本标准主要用于新建商业的指导。已形成的各级商业的改造可参照执行。4.3区域商业中心、新城商业中心的设置宜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建筑形态宜采取购物中心模式。4.4居住区的商业设置宜适度集中,应以配制便民利民的业态和业种为主。4.5大型商业设置应根据本市现行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要求配备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4.6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商业施应与住宅分开。5级次和指标商业分级设置的级次和指标见表1。表1上海商业分级指标分类指标设置地域功能定位服务对象客流量服务人口基本商业面积基本设置业态与业种配套行业市中心商业区城市规划的中心商业区;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购物、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并与金融、商务结合国内外及本市消费者50万30万平米大型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文化娱乐、餐饮旅馆、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展示、图书报刊、邮电业区域商业中心居民聚居区、商务集聚地、公共交通集散地周边购物、文化娱乐、休闲该地区及外来消费者25万20万10万平米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店,文化娱乐、餐饮旅游、金融服务、图书报刊、邮电业居住区商业人流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保障该地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当地居民5万2.5万平米超市、便利店、医药店,菜市场、餐饮生活服务、图书报刊、邮电业街坊商业街坊主要出入口,居民主要途径地提供日常必须商品及便利服务当地居民0.4万0.06万平米便利店、餐饮店,生活服务业专业街商业中心周边,交通便利处提供专门商品或专业服务购买专门商品,寻求专业服务的消费者街长200米以上,专业店30家以上特色专业店、专卖店配套服务新城商业中心城市规划的新城中心商业区;人流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段购物、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并与金融结合新城居民,商圈辐射范围及外来消费者25万20万12万平米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餐饮、文化娱乐旅馆、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图书报刊、邮电业中心镇商业人流集中地购物、旅游、为农服务本镇居民、周边村民及外来消费者5万2万平米超市、餐饮、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农资供应生活服务、图书报刊、邮电、文化娱乐业一般镇商业镇主要街区,农贸集散地周边提供日常商品供应提供生活与为农服务本镇居民,周边中心村村民2万0.8万平米超市、便利店,菜市场,餐饮,农资供应生活服务、图书报刊、邮电、文化娱乐业上海商业零售业态规范前言为加强上海市零售商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零售企业发展差别化经营,健全零售企业统计分类,特对上海零售商业9种主要业态提出指导性分类标准。零售业态分类主要依据零售企业的选址、商圈、目标顾客、规模、商品结构、经营方式、服务功能等确定。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结合上海零售商业发展的实际而制定。本标准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胡文君、齐晓斋、朱克明、王浏河。1范围本标准对零售业、零售业态、商圈和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大型专业店、专卖店、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等九种零售业态的定义及业态的特点作出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零售企业和门店。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零售业retailbusiness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2.2零售业态retailformat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和目标顾客而形成的不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的表现形式。2.3商圈tradingarea零售企业经营、服务辐射的有效空间、领域。2.4超市supermarket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日常必需品需求的零售业态。2.5便利店conveniencestore以自选销售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和提供商品性服务,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2.6大型综合超市generalmerchandisestore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并将超市和折扣商店经营优势合为一体的、满足一次性购全的零售业态。2.7仓储商店warehousestore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并实行储销一体、低价销售和提供有限服务为特征的零售业态。2.8专业店specialitystore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且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业态。2.9大型专业店categorykiller采取自选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以销售某一大类或几个大类商品和提供相关技术和服务,满足一次性购全的零售业态。2.10专卖店exclusiveshop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2.11百货店departmentstore在一个大型商场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以销售服装、衣料、化妆品、礼品、家庭用品为主,提供相关服务,满足对商品多样化选择的零售业态。2.12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center/shoppingmall在一个大型建筑体(群)内,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3业态分类3.1根据零售企业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和目标顾客等结构特点,本标准给出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大型专业店、专卖店、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等九种主要零售业态的分类。3.2九种零售业态应满足表1给出的各项要求。表1上海市九种零售业态基本条件一览表业态基本条件选址商圈、目标顾客规模商品(经营)结构经营方式服务功能商业信息自动化超市地区中心、居住区经营服务辐射半径0.5公里,目标顾客以居民为主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日用品为主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在集中的收银处统一进行营业时间12小时以上程度较高便利店地区中心、居住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办公楼等公共活动区目标顾客以居民、单身、年轻人为主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以销售食品、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提供即时性食品的辅助设施,开设多项商品性服务项目程度较高大型综合超市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居住区附近经营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居民、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众化衣、食、用品齐全,满足一次性购全,注重本企业品牌开发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在集中的收银处统一进行设不低于营业面积50%的停车场程度较高仓储商店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经营服务辐射半径5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店、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左右以销售大众化衣、食、用品为主,自有品牌占相当部分,实行低价格,批量销售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在集中的收银处统一进行设相当于营业面积的停车场程度较高,并实行会员制客户管理专业店市级中心、地区中心、专业街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有目的选择某类商品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根据商品特点而定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大型专业店地区中心、城郊结合部、经营服务辐射半径5公里以上,目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销售某一大类或几个大类商品为主,品采取自选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设不低于营业面积50%的停车程度较高交通要道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居住区附近标顾客以有目的选择某类商品的流动顾客为主种齐全,选择余地大式场,提供相关技术和服务专卖店市级中心、地区中心、专业街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中高档消费者和追求时尚的年轻人为主营业面积根据商品特点而定以销售某一品牌系列商品为主,销售量少、质优、高毛利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注重品牌声誉,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性知识服务百货店市级中心、地区中心、新城(县城扩大)以及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目标顾客以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门类齐全,以销售服装、衣料、化妆品、礼品、家庭用品为主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注重服务,设导购、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项目和设施,功能齐全一般大型购物中心市级中心、城乡结合部的交通枢纽交汇点经营服务辐射半径10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内部结构由百货店或大型综合超市作为核心店以及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和餐饮、娱乐设施构成由发起企业有计划地开设,统一规划布局运营管理,店铺分散承租独立经营设不低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功能齐全,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上海商业用地指南(2006年版)—、编制原则1、本《指南》用地指标参照了国内外商业用地的指标数据,并结合上海特点,以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为总体要求。2、本《指南》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上海商业的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修订。二、编制依据1、《上海商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3、DBJ08-7-2005《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DB31/T261-200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扩建的、规模较大的单体商业项目,或由多幢单体建筑组合而成的商业项目;与办公用房、居民住宅等混合设置的综合性项目,不适用于本《指南》。四、设置要求1、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在已有详细规划的地区设立,应严格按照现有规划的控制指标执行。2、在使用本《指南》指标时,应与相关的产业导向和政策相衔接,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法规与规范。3、大型商业项目设置时应考虑与中、小型商业项目配套,与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构成完善有序、层级清晰、网络优化、覆盖全面的城市服务体系。4、项目设置时应考虑与已有项目的兼容性,更应注意布局的合理性。5、项目设置时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充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6、项目的设置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价与交通影响分析。7、项目设置时应向郊区倾斜,以促进郊区商业的发展。五、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1、中心城:是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外环线以内区域。2、郊区:是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外环线以外区域。3、商业集聚区:是指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等商业高度集中,商业设施规模较大的区域。4、一般商业区:是指商业相对集中,商业设施有一定规模的区域。5、非商业区:是指有零星商业或无商业的区域。6、商业业态:是指商业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7、百货店: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000㎡以上,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8、大型超市: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000㎡以上,商品种类齐全,能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9、大型餐饮店: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000㎡以上,以面售或预订送货方式,向顾客提供饭食、饮料等食品及服务的零售业态。10、大型专业店: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000㎡以上,以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11、大型折扣店: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000㎡以上,由若干个店铺组合而成,以销售具有一定品牌和周转快的商品为主,并以有限的服务和低廉的经营成本,向消费者提供物有所值商品的零售业态。12、购物中心: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万㎡以上,由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并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营运的,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13、大型菜市场: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2000㎡以上,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粮食及其制品,调味品、豆制品、熟食、土特产等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14、商品交易市场:是指营业面积一般在5000㎡以上,配备相关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15、现代物流项目:是指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面向社会提供货品配送专业服务,具有信息交易、储存加工、多式联运、集约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商业形式。16、商业建筑:是指用于商业经营和服务业使用的场所。17、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18、多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19、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20、投资导向:是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发展现状和趋势,对社会公众投资行为所做的引导。本《指南》投资导向分为鼓励、适度、限制三类,其中:(1)鼓励:在该区域范围内,倡导建设的商业项目和需要设置的商业业态。(2)适度:在该区域范围内,可有限建设的商业项目和适量设置的商业业态。(3)限制:在该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的商业项目和设置的商业业态。21、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该指标反映了商业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率,是衡量土地利用程度的重要尺度。22、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该指标反映了商业项目对土地在空间上的利用率,是衡量土地利用程度的重要尺度。23、停车位:是指项目在设计、建设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设置的、与商业建筑配套的车辆泊位。停车位按车辆类型可分为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停车位和装卸车位。当停车位设置在室外时,该指标反映了与商业项目配套的辅助用地在平面上的利用状况,是衡量土地利用程度的辅助指标。六、指标设置1、分项指标设置根据本市目前商业业态的发展状况,本《指南》选择了百货店、大型超市、大型餐饮店、大型专业店、大型折扣店、购物中心、大型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项目9个商业业态或形式,按中心城的商业集聚区和一般商业区、郊区的商业集聚区和非商业区设立了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等指标,并就上述商业业态在不同区域的设置以鼓励、适度、限制进行投资导向。详见(表1-1、1-2、2、3)。2、指标设置说明(1)本《指南》所列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指标均设置了上、下限控制幅度。(2)本《指南》中的商品交易市场和现代物流项目的建筑容量指标均采用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表1-1投资导向及建筑容量指标(中心城)建区筑容位量业态中心城商业集聚区一般商业区投资导向建筑密度(D)建筑容积率(FAR)投资导向建筑密度(D)建筑容积率(FAR)百货店多层适度45%≤D≤50%1.6≤FAR≤2.0适度40%≤D≤50%1.2≤FAR≤1.8高层3.5≤FAR≤4.035%≤D≤45%3.0≤FAR≤3.5大型超市专业店折扣店多层限制40%≤D≤50%1.6≤FAR≤2.0适度40%≤D≤50%1.2≤FAR≤1.8大型餐饮店多层适度45%≤D≤50%1.6≤FAR≤2.0鼓励40%≤D≤50%1.4≤FAR≤1.8高层3.5≤FAR≤4.035%≤D≤45%3.0≤FAR≤3.5购物中心多层适度45%≤D≤50%1.6≤FAR≤2.0限制40%≤D≤50%1.4≤FAR≤1.8高层3.5≤FAR≤4.035%≤D≤45%3.0≤FAR≤3.5大型菜市场多层限制40%≤D≤50%1.2≤FAR≤2.0适度35%≤D≤50%1.0≤FAR≤1.8商品交易市场低层限制50%≤D≤60%1.0≤FAR≤1.2限制40%≤D≤50%0.8≤FAR≤1.0多层30%≤D≤45%1.5≤FAR≤2.030%≤D≤40%1.0≤FAR≤1.6现代物流项目低层限制45%≤D≤60%1.0≤FAR≤1.2限制40%≤D≤50%0.8≤FAR≤1.0多层35%≤D≤45%1.6≤FAR≤2.030%≤D≤40%1.0≤FAR≤1.6说明1、本表所列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项目,不包括与办公用房、居民住宅混合设置的商业建筑项目;2、商品交易市场和现代物流项目的建筑容量指标均采用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3、大型超市、专业店、折扣店仅设置多层建筑容量指标;4、现代物流项目的建筑物层数仅设置低层和多层的建筑容量指标,指标中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冷库、筒仓等仓储类建筑。表1-2投资导向及建筑容量指标(郊区)建区筑容位量业态郊区商业集聚区非商业区投资导向建筑密度(D)建筑容积率(FAR)投资导向建筑密度(D)建筑容积率(FAR)百货店多层鼓励30%≤D≤40%1.2≤FAR≤1.6限制30%≤D≤40%0.8≤FAR≤1.2高层2.0≤FAR≤2.50.8≤FAR≤1.2大型超市专业店折扣店多层适度30%≤D≤40%1.2≤FAR≤1.6限制30%≤D≤40%0.8≤FAR≤1.2大型餐饮店多层鼓励30%≤D≤40%1.2≤FAR≤1.6适度30%≤D≤40%0.8≤FAR≤1.2高层2.0≤FAR≤2.50.8≤FAR≤1.2购物中心多层适度30%≤D≤40%1.2≤FAR≤1.6限制30%≤D≤40%0.8≤FAR≤1.2高层2.0≤FAR≤2.50.8≤FAR≤1.2大型菜市场多层适度25%≤D≤40%1.0≤FAR≤1.6适度30%≤D≤40%0.8≤FAR≤1.2商品交易市场低层限制35%≤D≤40%0.8≤FAR≤1.0适度35%≤D≤40%0.8≤FAR≤1.0多层30%≤D≤35%1.0≤FAR≤1.230%≤D≤35%1.0≤FAR≤1.2现代物流项目低层限制35%≤D≤40%0.8≤FAR≤1.0适度35%≤D≤40%0.8≤FAR≤1.0多层30%≤D≤35%1.0≤FAR≤1.230%≤D≤35%1.0≤FAR≤1.2说明1、本表所列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项目,不包括与办公用房、居民住宅混合设置的商业建筑项目;2、商品交易市场和现代物流项目的建筑容量指标均采用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3、大型超市、专业店、折扣店仅设置多层建筑容量指标;4、现代物流项目的建筑物层数仅设置低层和多层的建筑容量指标,指标中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冷库、筒仓等仓储类建筑。表2停车位指标业态\ue0e7每100㎡建筑面积的车位配置数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部大型餐饮1.250.50.25大型超市、商品交易市场0.5~1.20.5~0.751.2现代物流项目<0.3<0.5-其他业态0.3~0.50.751.2说明1.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的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2.车位的设置,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3.“内部”指企业自用停车位,“外部”指社会公众停车位。表3装卸车位指标业态\ue0e7装卸车位指标百货店、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等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5000㎡则按1个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10000㎡则增设1个;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每增加15000㎡增设1个。大型餐饮每10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5000㎡则按1个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则增设1个。说明装卸车位尺寸:4.0mx8.0m上海市社区商业设置规范(标准送审稿)1范围本标准适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一般标准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DB31/T260-2001《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1/T261-200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3术语和定义(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商业分级设置规范》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社区商业CommunityCommerce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3.2社区商业中心CommunityCommercialCenter指一般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3.3居住区商业ResidentialAreaCommerce指在居住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主要为该居住区居民的社区商业。3.4邻里生活中心NeighbourhoodLifeCenter指在居住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活服务业,与社区服务管理合一,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3.5街坊商业StreetBlocCommerce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3.6经济型EconomicalStandard该居住人群的日常生活较为节俭,消费特征以家庭自助为主,社会服务为辅,接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必要的服务。3.7小康型Well-offStandard该居住人群的生活比较富裕,消费特征以家庭自助为基础,也依赖社会服务,有现代生活方式和个性化消费的需求。3.8殷实型WealthStandard该居住人群的生活富裕厚实,消费特征以依赖社会服务为主,崇尚现代生活方式和个性化消费,注重消费环境和质量。3.9必备型业态BasicCommercialFormat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但是必须设置的业态业种。3.10指导型业态OrientalCommercialFormat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宜设置的业态业种。4总则(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5)4.1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4.1.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4.1.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4.1.3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1.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4.1.5符合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4.1.6为分期实施创造条件,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4.2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5设置要求(参照《零售业态分类》表1有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和《商业零售业态规范》表1上海市九种零售业态基本条件一览表、《商业分级设置规范》表1上海商业分级指标)5.1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在相近地域可统筹布局,避免资源浪费。5.2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宜布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5.3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邻里生活中心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50米。5.4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5.5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9平方米。5.6居住区商业一般以社区购物中心为核心,同时设置超市、菜市场、各类专业店、生活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5.7邻里生活中心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45平方米。5.8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5.9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小于规定指标的60%,也不低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5.10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5.11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5个,非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5.12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宅间距不小于50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卸货场地。5.13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必备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其必备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原有和按规划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5.14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定。5.15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6分级和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3,表6.0.3、《商业分级设置规范》表1上海商业分级指标)6.1社区商业按居住人口的规模和服务的范围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邻里生活中心和街坊商业四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分级指标商圈半径服务人口商业设置规模(建筑面积)社区商业中心3公里10-20万9-18万平方米居住区商业1.5公里3-5万2-4.5万平方米邻里生活中心0.5公里1-1.5万0.5-0.8万平方米街坊商业0.2公里0.4万≥0.06万平方米7功能与业态组合(参照《零售业态分类》表1有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和《商业零售业态规范》表1上海市九种零售业态基本条件一览表)7.1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包括购物、服务、休闲等综合消费的功能。7.2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各级、各类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可有所侧重。7.3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必备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7.4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主要功能业态组合必备型业态指导型业态提供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生活所需的购物、服务和休闲消费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7.5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根据居住区的人口结构与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等,应按表3的规定分类设置。表3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的分类与功能、业态组合分类业态组合主要功能必备型业态指导型业态经济型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书报、餐饮、洗染小康型满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务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殷实型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菜市场、维修、废品回收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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