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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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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现场签证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交通疏解工程、路面恢复工程、市政设施新建及拆除工程、管线迁改工程、绿化迁移及恢复工程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和公司;“项目工程师”是指公司派驻建设现场,或公司负责相应项目的管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或合同价款内需要由承包商实施的难以用施工图纸所表达的施工事件所发生的证明。现场签证单是否由业主承担费用,应依据合同确定;已签署完毕的现场签证单是对发生事实的一个确认,仅作为增减合同金额的一个支持性材料,并不作为一定支付费用给承包商的凭证,公司计划合同部根据合同约定、现行计量计价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审核确认签证发生的费用。第二章现场签证的范围第五条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设计图纸无法描述清楚、工程数量无法在施工图中准确反映且必须实施的,预估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按现场签证办理。预估工程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公司现行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现场签证仅作为变更的支撑性材料。(二)采用工程变更程序不可能做到事前准确确定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工程签证作为该工程变更的支撑材料。经各方审核认可后,现场签证方可作为该变更项的支撑依据。(三)业主或监理指令需要使用计日工、机械台班实施的工程。第六条现场签证不包括以下情形发生的工程量:(一)实际地质与设计图纸不符的项目,比如:基础换填溶洞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基处理等,需有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并以工作联系单、补充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方式出具实施、处理方案的,按公司变更管理办法办理,不再现场签证;按施工图集、设计图集等标准图集施工完成的项目,按对应图集计算工程量和计量计价,不再现场签证。(二)各类管线迁改工程,按产权单位或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的经业主审核认可的施工图施工完成,其发生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计量计价,不再现场签证。(三)道路恢复、交通疏解工程,按相应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施工完成,其发生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计量计价,不再现场签证。第三章工程量签证的确认及审核第七条现场签证要求(一)谨慎办理现场签证单的原则:对于能够按工程变更程序处理的工程项目不应走现场签证的程序,根据工程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和授权范围,参照现行的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二)现场签证要坚持施工、监理、第三方造价单位、项目工程师及业主计划合同对应项目管理人员同时现场核实,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进行现场签证为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签证。不属于上述五方现场签证的均为无效签证。(三)现场签证要坚持事件发生过程中、施工结束前及时签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签证;现场签证要坚持一事一签原则,不得将多个不同时发生的事件合并签证。(四)现场签证要表达清晰准确,应附必要的示意图及尺寸、计算公式,必要时附草签记录、测量记录资料、试验检测资料等,以方便计算、核对工程量,必须附现场影像资料(照片及视频,应能清晰、准确表达签证项目的特征)。(五)凡可在土建施工图、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图、各类管线迁改施工图、交通疏解施工图、道路恢复施工图中标注规格、型号、尺寸、数量的,原则上不进行签证。签证可以用工程量表述的不再签计日工及机械台班。(六)现场签证单原则上不允许签认价格。(七)现场签证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有关的,还应通知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现场核实、签证,对应业务部门也应在现场签证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八)主体土建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或公司书面指令安排的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的沟槽开挖、土方弃置等配合工作,按上述要求完成签证,报所属项目部或业务部门审核后纳入管线迁改项目竣工图中,与管线迁改安装项目结算资料合并后同时上报。(九)若属隐蔽及拆除工程,必须在其覆盖及拆除前签字确认。第八条现场签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第九条需要现场签证时,由承包商申请现场签证,监理单位初审后报业主,业主初步认定后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业主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实、预估费用后,由监理单位下发《工程通知单》(附件1),承包商以《工程通知单》作为签证依据。预估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或专题研究后,再由监理单位下发《工程通知单》,承包商以《工程通知单》作为签证依据。第十条工程签证应按以下规定的时限办理现场工程量确认(一)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48小时,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各方现场核实、预估费用后下发《工程通知单》。承包商在隐蔽前没有提出签证申请的事后不予签认。(二)非隐蔽工程应在该工程实施前,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组织各方现场核实、预估费用后下发《工程通知单》。承包商在工程实施前没有提出签证申请的事后不予签认。(三)隐蔽工程及非隐蔽工程均应在工程完成后14天内,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填报《现场签证单》,监理单位在7天内完成审核后报业主审核。(四)承包商逾期申请签证及逾期办理现场签证的,不予办理补签手续。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工程量的要求(一)监理单位在接收审核承包商申报的现场签证时应当检查其内容、签章等是否齐全,不齐全的现场签证申请不予受理。(二)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原因、时间、部位或范围、发生的工量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原因的交代应详细、明了。(三)在办理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证,做好记录,说明拒签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四)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现场签证单》上审核签证项目的具体细目、工程数量;签署时应意见明确,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工程量属实”、“同意上报”、“同意申报”、“无意见”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详细核实后签署准确的工程事实和工程量,并确保无歧义。(五)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核实执行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和任务完成的,督促整改,直至完成。(六)对于承包商逾期提报的现场签证应拒签。(七)对承包商上报的现场签证记录数据与事实不符的部分,不得随意涂改,必须在涂改处签章或在监理意见栏中列明具体审核修改意见。(八)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签证内容已经在变更中包含,现又出现的重复签证;2、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无需再办理签证;3、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如:承包商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和费用增加、承包商没有按业主管理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而导致的返工、整改和费用增加等;4、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该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第十二条业主审核签证工程量的要求(一)业主在审核承包商申报的现场签证时重点核查监理审核意见是否明确,核查签证的原因、时间、部位或范围等是否明确,核查各签字、签章等是否齐全,(二)在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重点审核不合理签证,做好记录,说明拒签的原因,并完成正常的审批程序,存档备案。(三)对于承包商逾期提报的现场签证坚决予以拒签。第十三条现场签证确认及审核权限(一)预估费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承包商、监理、业主项目工程师签认后,报业主项目工程师部门负责人或所属项目部分管副指挥长审核。(二)预估费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承包商、监理、业主项目工程师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签认,作为变更的支持材料。第十四条业主及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报送的《现场签证单》内容进行修改或不予确认,应直接在《现场签证单》中反映。第十五条若承包商对业主、监理审核意见有异议,必须在三日内提出。第十六条《现场签证单》的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为无效签证,业主不得办理结算手续。第四章职责与分工第十七条承包商(一)发生需现场签证事件时,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及支撑性材料;(二)完整记录、整理、保管现场签证资料;(三)建立现场签证台帐。第十八条监理(一)及时受理现场签证申请,组织涉及到的参建各方同时参加现场取证,当场审核现场签证,并签署明确意见;(二)审查需要业主承担的现场签证工程量,并签署现场签证工程量;(三)建立现场签证台帐。第十九条业主(一)项目主办部门职责1、作为现场签证的主办部门,负责现场签证资料的传递、分发、督办、跟踪、审核,归口管理;2、项目工程师至现场配合,参与现场签认;3、负责组织现场签证的汇总及审查工作;4、建立现场签证台帐。(二)计划合同部职责1、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参与现场签认见证工作,组织第三方造价单位参加现场勘察、核实,并对签证工程量费用进行预估;2、根据合同及造价管理规定指导、审查现场签证资料;3、负责已发生现场签证工程量的价格及费用的审核工作。(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参加现场签证的审查、审核和论证。第五章现场签证内容第二十条《现场签证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签证的原因、合同依据;(二)签证的内容及范围;(三)签证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四)签证对工期、接口的影响;(五)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第六章现场签证文件及归档第二十一条业主各项目主办部门、监理单位、承包商等应及时将现场签证文件整理归档,并建立签证台帐。第二十二条现场签证单原件一式6份,其中,承包商持3份,监理单位持1份,业主持2份(项目主办部门1份,档案室1份)。第七章监督与问责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项目部及部门应积极推进、认真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可以事后对现场签证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虚假签证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及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具体赔偿额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同时,业主将对其虚假签证情况进行严肃追责。第二十五条因公司各项目部、部门及个人把关不严,违反本办法,由此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公司问责管理制度和工作效能督办督查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现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编号:170084637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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