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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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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各参建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制定。相关名词定义遵从合同约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的管理行为,工程质量保证期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四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第五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第六条承包人(供应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可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整改或运营部门自主整改的,整改费用扣除承包人(供应商)质量保证金。对于质量保证金不足以维修缺陷工程时,发包人(采购方)保留向承包人(供应商)追索不足部分费用的权利。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对于遗留缺陷未整改的,经公司与承包人(供应商)协商达成质量保证金扣除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资料报合约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将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后期整改缺陷。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流程根据合同质量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发包人和承包人(采购方与供应商)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第三章其他第九条施工项目(含防水材料采购项目)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期满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对结算未完成项目按累计计量金额暂扣2%工程款(货款),待项目结算完成后办理申请及退还(暂扣款为无息)。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在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若工程资料未移交的,暂扣竣工结算总金额(或累计计量款)0.5%工程款(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暂扣;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暂扣),待工程资料移交完成后办理申请及退还(暂扣款为无息)。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优化后见附表1、2、3、4。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1: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项目概论致:(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为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现该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已满,本工程经审核后的结算金额为元,质量保证金为元,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注:无监理的工程/采购/服务项目该栏意见不填写。)现确认支付质量保证金;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年月日附表2: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领导: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分管质量领导计价主管部门分管计价领导财务主管部门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附表3:工程资料(结算)扣留计量款支付申请表项目概论致:(监理单位)根据规定,工程项目资料已全部完成向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的移交(附工程资料移交表)/结承包商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注:无监理的工程/采购/服务项目该栏意见不填写。)现确认支付计量款;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附表4:工程资料(结算)扣留计量款支付审批表总经理董事长',)


  • 编号:1700846371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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