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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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赵明【摘要】文章从电子签名的内涵入手,以<电子签名法>为依据,阐述了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分析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关系,并就电子签名对合同成立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期刊名称】《辽宁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2)003【总页数】2页(P49-50)【关键词】电子签名;适用范围;电子认证;合同成立【作者】赵明【作者单位】中共本溪市委党校,辽宁,本溪,117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9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和国际社会纷纷制定法律和政策,以规范由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这一新兴市场。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签名,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为“写上自己的名字”。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等的认可而写上自己的姓名,使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签名是合同成立以及合同成立的地点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签名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一定义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中的定义基本相同,即“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型的核证方法与传统签名相比较,具有诸多不同:其一,载体形式有很大变化。传统签名是借助纸张和手写来完成的,而电子签名是靠电子技术来完成的;其二,存在时空的差距。传统签名一般是当事人亲临现场,而电子签名一般是在网络上完成的,通过网络使交易跨越时空;其三,参与的主体不同。传统签名只需手写即可完成,而电子签名则需要第三方的认证;其四,验证方法不同。传统签名一般靠视觉可以分辨,而电子签名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运用专门技术才能得以实现。“自愿”就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也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意思自治”的表述。自愿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以民事权利对抗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其二,当事人的意志不受来自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因此,《电子签名法》没有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必须使用电子签名,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使用并不仅限于民事活动,还可能应用于电子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电子签名法》已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因此,在这些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还应遵循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电子签名的应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以及技术条件限制了一部分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使其在社会活动中未得到广泛运用。考虑到交易的安全,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在某些范围内以下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如黑客的攻击,篡改数据,系统错误导致信息丢失等都可能影响到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电子签名法》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可靠性是对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电子签名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其中前两个条件是归属推定。如果可以证明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是由使用它的人专有或控制,就可以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归属条件。后两个条件是完整性推定。如果可以证明电子签名签署后可以发现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或者发现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就可以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条件。电子签名的归属推定解决了签名是由谁作出的问题,而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推定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有没有被非法修改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义务:其一,妥善保管和及时告知的义务。《电子签名法》第15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其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电子签名法》第20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交易当事人提供认证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以其信誉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信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独立的第三方主体的地位,其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各信赖主体的判断、选择和交易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因此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电子签名法》第17条为此作了详细的规定:“(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认证服务主要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其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认证提供的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而产生的信用服务关系。电子服务提供者要为电子签名人提供证明其身份真实性信息,并以证书这种形式作为认证载体,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载明证书中,虽然证书本身并不是合同,但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其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与电子签名依赖人之间的关系。电子签名信赖人是指相信认证证书进而相信电子签名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对人。不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与电子签名依赖人之间有何种关系,当电子签名依赖人与电子签名人进行交易时,电子签名依赖人就成为认证证书关系的对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还要对只承担责任。《电子签名法》第28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条和35条对签名这一法律行为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合同法》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地点都作了规定,但对于签名以及如何签名《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项法律空白,使《合同法》与《电子签名法》有机地衔接起来。《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是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这一实务问题的发展与创新。Keywords:Electrnicsignature;Suitablerange;Electronicconfirmation;Contractgoingtoeffect【相关文献】〔1〕杨路明.电子商务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2〕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Abstract:Startingwiththeintentionofelectronicsignature,andbasedonthelawofelectronicsignature,thepaperexpoundsthesuitablerangeforelectronicsignature,analysestherelationshipbetweenelectronicsignatureandelectronicconfirmation,anddeeplydiscussesthesignificanceofelectronicsignatureforthecontractgoinginto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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