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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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一、林权流转的含义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分不出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所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的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二、林权流转的相关规定1、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权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条件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农民利益维护和林业发展,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放开了林权流转方式,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鉴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需要正确引导农民合理流转林权,不改变林地原承包关系,防止农民失山失地。2、对集体统一鉴于管理的林权流转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这部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优先承包权;二是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三是流转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维护成员利益。此外,集体林权流转还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进行流转:未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公益林;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抵押权未解除的林权;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得林权;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三、林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一)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08]2号文件精神,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支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支持评估办法(试行)》(湘林资【2005】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林农利益,对于已经获得补偿的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在国家未出台流转办法之前,暂不得流转;以林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林农人均水田面积不足0.5亩的,人均应留足10亩林地后方可流转;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生效后,不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不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1、提出森林资源流转申请。拟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林权权利人应当持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受理”的答复,对不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2、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流转申请后,林权权利人应当委托具有丙级资质(含丙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3、流转的审核、批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申请流转的权利人应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转让方、受让方有一方达到规定面积权限都应申报,不得化整为零进行审批。300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300公顷—500公顷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500公顷以上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流转条件、并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批准书的形式予以批准;属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并提供《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报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4、公开交易。森林资源流转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公开发布流转信息,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告,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由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主持,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5、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森林资源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6、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前,应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三)个人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程序首先由林权权利人持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提出流转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流转申请后,应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自愿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委托具有丙级资质(含丙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由流转双方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最后由流转双方持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前,应对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四)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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