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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林权流转调研报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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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林权流转调研报告


('安徽省集体林权流转调研报告安徽省林业厅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安徽现有林地总面积6605万亩,占省国土面积的31.5%。其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占93%,国有仅占7%。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在借鉴和学习兄弟省份的经验基础上,全省自2006起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7年4月2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由此推开了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工作。截止8月中上旬,全省共完成勘界面积5286.7万亩,占应勘界面积的99.1%,发证面积5006.0万亩,占应勘界面积的93.8%,发证户数达303.1万户,发证本数236.6万本。全省共成立林业行政服务中心(要素市场)78个,其中县区级42个,乡镇级36个;整合县区级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39个;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38个,其中市级2个,县区级36个。全省共成立264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涉及农户10.36万户,涉及林地面积达205.7万亩。全省林权流转宗地数达4.25万宗,涉及面积297.3万亩,涉及金额21.9亿元;林权抵押贷款宗地数为1226宗,涉及面积31.7万亩,涉及金额7.86亿元。至此,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处在完善主体改革、全面推进配套改革的关键阶段。二、全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1、基本情况安徽省集体林权流转大体经历三个历史阶段:一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大户承包造林阶段,它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流转的山场主要是集体未分到户的荒山,流转形式多数为村民组内部成员承包,通过开发造林,有收益后承包人与村民组按比例分成。二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消灭荒山和全社会办林业阶段。流转的山场主要是集体或农户的荒山,主要通过组合村民分到户的责任山或自留山,创办村、组以及集体林场,村民以山场入股,合同约定有收益后按比例分成。此外,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出台全社会办林业决定,鼓励并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林业,部分机关干部、个体工商业者、大户能人及企业老板纷纷到林区流转山场投资造林,流转形式主要是转让和租赁。三是现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7年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开后,由于林权政策稳定,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全省林权流转掀起了新的热潮,呈现出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规模扩大化、流转经营丰富化,林地价值得到极大提升。目前,全省各地投资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从承包经营几亩、几十亩林地发展为买断几百亩、几千亩的荒山经营权;从小片荒山荒坡开发利用发展到以林为主的多种经营。为规范流转行为,祁门、宁国、广德、南谯区等出台了《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林权流转的范围和程序。祁门县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规范林权流转:一是规定流转程序林权流转按以下程序办理:流转方出具书面报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审查——勘界评估——四至毗邻的村组公示——公开招标拍卖——办理流转手续。二是实行公示制度。100亩以下的在当地公示;100-2000亩在本县新闻媒体上公示;2000亩以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三是政策扶持。县政府每年拿出5000-10000m3采伐计划用于流转,对造林大户“戴帽”下达。2、主要形式(1)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取得林地使用权,自主经营,收益完全归承包人所有。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联户承包组织。承包经营是最早、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林权流转方式,它可派生出转包、互易、转让等几种林权的流转方式。(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对林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后,举行拍卖会,由买方竞价,报价最高者中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出资买断一定时期内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中标人。在拍卖过程中,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竞标购买,同等条件下本地人员优先。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欢迎。且这种形式流转,一般成交价都要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如2007年12月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420亩杨树幼林,在地租另外支付的前提下,由70万元底价竞拍,最终被上海市一家民营企业以140万元中标。舒城县庐镇乡耳山集体林场通过网上招商、公开竞拍的方式,吸引了滁州、太湖、六安等地客商前来现场竞拍。标价45万元,最终以120万元被滁州客商竞得。(3)联合(合作)经营。联合(合作)经营是指由多个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作为合作条件,通过民主协商,以联办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桐城市龙眠山食品有限公司在龙眠街道太平居委会姚湾组建立茶油原料林基地,公司提供资金技术,当地农户提供山场约661亩,联合经营管理,所得茶树籽纯收入按照三七分成。(4)租赁经营。租赁经营也是目前全省林权流转较多的形式之一。龙头企业利用其资金、信息、技术优势,租赁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实现产供销一条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约定的价格,一次性买断出让方山场约定时间内的使用权、经营权,时间一般在30年以下。舒城县政协委员、机械加工大户邓春贵,租入该县沙岗园艺场300多亩废弃梨园,投入50多万元更新造林,栽植杨树。舒城县房地产商郭昌湘,自2008年开始,从该县干镇、棠树乡农户和部分村林场受让林地1200亩,累计投入近300万元进行整地造林,并在七门堰修建农家乐垂钓中心,集植树造林、森林旅游开发于一体,既增加了当地农民的收入,又改善了生态环境,大大提高了当地林区的品位。(5)入股。指农户以自己承包的林地经营权作为股份,融入合作社或林业企业,实行按股分红;劳力参与生产,领取工资。入股农户获取股份分红和劳务工资双重收入,入股期限可达到30年或更长时间。1994年,祁门县安凌镇村民王银凤将自己承包的77亩林地以发行股票形式(共120股、每股500元)向社会转让,目前,该县林农入股16.2万亩,兴办股份制林场23.8万亩。(6)山场互换。林业“三定”时,由于考虑利益均衡,农户承包的山场普遍存在一山多户、一户多山现象。过度分散的山场,不利于农户耕作和管护。20多年过去,经过大力造林、护林,山上森林植被差距变小,为农民互换山场打下了对等交换的基础。这次林改确权登记时,不少农户开始自愿互换山场,以求得山场的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舒城县庐镇乡安菜村新屋村民组,群众之间互换山场,然后重新登记,申请新证。这种现象虽不多,但却反映了林农迫切希望改变山场过度分散、不利管理的愿望,值得提倡。(7)转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相应转让费的方式;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签定有偿转让合同。在宣城转让流转时间一般在50年以上,主要用于发展用材林和竹林,其面积占该市林权流转面积的30%。(8)“树随地走,谁栽谁有”。主要是全省淮北地区农民田边地头的农田林网、绿色长廊等集体林木或林地,因不便于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为解决林权纠纷及让利于民而采取“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形式。五河县双庙镇柳湖村、刘蔡等村,因沟、渠、路与农田相距太近,就采取这种形式,不仅解决了农田林网的绿化问题,而且群众也得到了实惠。怀远县2007年以来新建的农田林网、小区治理及水利配套等栽植的林木全部以这种方式进行流转。3、初步成效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呈现出“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特别是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了明显成效。(1)拓宽了林业投资渠道,增加了林业投资。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林权流转的加速,全社会投身林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亦随之高涨,非公有制林业形成并迅速发展,林业建设资金的来源打破了过去长期依靠政府的局面,林业建设主体实现了由过去单一行业建设向社会多元化参与的转变。安徽白云春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庐江县汤池镇百花寨、老和尚包、二姑尖的1700亩山场通过流转形式作为公司原料基地,投资1200万元建起了茶叶标准化生产线,新建了茶叶保鲜、储藏和配送一条龙服务网络,形成了山上建基地、山下建工厂、销售有市场、交易有品牌的良性发展格局。(2)盘活了林业资产,优化了资源配置。在林权流转前,一些低产低效山场因长期缺乏资金,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土地的使用价值难以实现,形成死滞资产。同时,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因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林业上一些技术人员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也没有施展的空间。通过林权流转,实现了林地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现了山场、资产、资本的灵活转变,大量的资金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有力地推动了林业产业快速发展。金寨县流转林权7580宗,面积28.6万亩,金额达2.1亿余元。其中,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托西庄温泉开发,在吴家店镇流转林地11万余亩,期限44年,流转金额1.5亿元,涉及6个村2300余户农户,7300余宗地,每户林农平均可从林权流转中获益6.5万余元。宁国市毛竹现有林流转价格(50年),从过去每亩几百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亩4000--5000元,山场租赁费也从原来每亩每年5--10元,上升到20--50元。(3)提高了造林质量,有效保护了林业资源。通过林权流转,明确了产权,保证了收益,社会造林护林积极性极大提高。南谯区南谯办关山村戴家洼水库山紧邻古清流关,荒山面积110亩,由于土层浅薄多年造林不见林。2007年12月,通过内部竞标,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户全垦整地栽植能源林树种黄连木和麻栎,林下套种花生、豆类,多种经营当年收回成本、二年郁闭成林,使戴家洼水库成为绿树环抱、鹅鸭成群、鱼儿欢跳、游人络绎不绝的绿色山庄。(4)扩大了有林地面积,增加了森林资源的总量。林业流转,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林业加快发展,广德县森林资源清查表明:森林活立木蓄积自2004年平均增加21266立方米,竹林面积由1996年的34973.8公顷增加到现在的46281.9公顷,净增长32.3%,森林覆盖率上升了2.43个百分点。(5)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实力,发展了村级公益事业。通过对集体山场的合理流转,村集体获得的流转收益,一部分仍然用于鼓励支持发展林业,另一部分用于发展其他公益事业,如道路维修、水利建设、医疗和养老保险等。(6)增加了农民收入,培育了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民把小块的山场流转出去后,一是可以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专心从事其它行业的工作,二是可以用流转资金从事其它投资。一些不愿意经营林业的农民通过林权流转获得了原始资金,转行开始从事种养殖业、服务业和外出经商,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另一方面,业主在取得经营权后,进行林种改造、扩大生产需要大量用工,从而给农民提供了就近就业的机会,增加了农民收入。4、存在问题(1)林权流转有关法规政策相对滞后。虽然198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颁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以及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都对林权流转作了原则规定,但缺乏规范操作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由于在林权流转中,大多数投资者追求的主要是经济效益,而我国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刚刚起步,现行的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还不是建立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各项管理制度如采伐制度等还停留在旧有的框架内,造成林木经营者经营上的约束性,客观上对林权流转产生了不利影响。(2)观念落后、社保不力,流转愿望不强。一是受地理、区位、交通和历史等因素制约,部分农民观念滞后,抱着留地养老的想法,自己不愿意参与,但也不允许外界介入,造成集体资源闲置。二是社会保障不力,部分农民对林权依赖性强。长期以来,山区农民都是以林权作为生存和就业的保障。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缺乏务工技能的农民,更是依靠林权养家糊口。一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担心岗位和社会保障不稳,把林权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甚至一些长期在城市务工、有住房的农民,也不敢放弃林权。广德县卢村乡一卢姓农民,在苏州做蔬菜生意十几年,收入十分可观,全家均在城市生活,但家里的竹林仍委托亲属经营管理,对林权流转仍有顾虑。(3)部分流转操作不规范。在全面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大多林权在流转时都没有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不规范表现为:乡、村、组集体林场在流转时没有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流转方案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的林权在发包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虽签了合同,但内容含模不清,对双方的权、责、利不明确。这一系列不规范不仅表现在程序上,有些在实体内容上,也有不妥当甚至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如超出法律规定的流转范围进行了流转、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约定双方的权利等。徽州区对林权流转进行了清理,发现在已流转的集体林地5582亩中,符合规定、合同规范的有4316亩;合同不规范、需完善的有1266亩。流转操作不规范将可能酿成经济纠纷甚至社会事件。已流转林权纠纷逐渐增多,受林地价值和林产品价格不断攀升的影响,要求毁约情况不断出现。(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执行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二是全省没有法定的评估机构,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也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5)对林权变更登记重视不够。林权流转目前在林业要素市场开始活跃,但转让双方签订协议后,大多未到林业部门备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有的甚至多次转让,形成隐性流转。一般都采用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益。据统计,广德县流转后,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换发新证的只有36个,仅占25.5%。近十年来,桐城市在林业部门备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仅十多起,缺乏监管,阻碍着林权流转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6)投融资渠道狭窄,流转投入不足。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投入大,资金问题成为制约林权流转的重要瓶颈。目前,在自发流转过程中,经营者主要靠自有资金和社会借款,金融信贷业务涉足林权流转领域不多。如桐城市林权流转造林几家企业,因受去年金融危机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又申请不到林权信贷业务,林业生产难以为继。(7)层次较低、方式单一,流转效益不高。突出表现为“三低”。一是林权流转比重低。据调查,目前宣城市林权流转的面积仅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1.1%,而流转的林权真正进入了专业化生产、公司化经营的只有7%左右,远远落后于浙江等先进地区。二是流转层次低。当前,宣城市林权流主要是承包、转让、租赁三种方式,占流转总面积的60%,农民只得到单一而且低廉的林权租金,收益较低。而入股等新形式全市仅7.2万亩,占流转面积的6%。三是流转集中度低。分户经营的分散性、兼顾性与林权流转的计划性、规模性之间的矛盾,致使林权流转集中程度低。有时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条件谈不妥,就使业主难以实施林权成片规模流转。宣城市最大毛竹经营大户陈永华租赁山场1.8万亩,分散在广德县邱村、新杭、桃州3个乡镇8个村的1000多个农户手中,林权流转的分散,降低了林业规模效益。(8)设施较差、主体不足,流转基础不牢。一是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山区公路、林道等基础设施条件不利于集体林权规模经营。二是经营主体规模不大。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林业产业化发展滞后,作为林权流转主体之一流入方——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经营大户总量明显不足,宣城市参与林权流转的林业加工企业仅120家、合作组织40家、大户800多家,不能满足全市大规模林权流转的需求。(9)政府干预多,服务不到位。目前,各地的林权流转不少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有的地方行政强行推动,如曼图公司在桐城市收购的林地过程中,个别镇政府对当地林地收购价格、期限等进行干预,损害了林农的经济利益。有的地方村集体组织对经营者种什么树种、林种作出规定、强行实施,侵犯林农经营自主权;有的地方随意撕毁原来的承包合同,强行将已经承包的林地收回,再进行“拍卖”。(10)森林采伐审批程序繁琐。目前采伐审批程序一般是县政府将林木采伐限额下达到乡镇政府后,再由乡镇政府分解到村组,再由林业部门核发采伐证。有的乡镇趁机搭车收费或乱收费。同时,采伐指标分配也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不合理现象,造成有可伐资源,却无采伐指标;而有采伐指标,却无可伐资源的现象,容易造成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发生。(11)市场信息不对称,林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林农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流转,就理应获得充分的信息。只有信息在政府、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林农之间对称,才能保证公平的林权流转。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本身文化知识缺乏,林农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把握不准,不了解林权流转的林地林木资源的市场价格行情,也不了解林地林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市场价格会不断上涨的发展趋势,被一些投资人哄骗,甚至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压制影响,把林地林权低价流转,导致林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12)森林保险体系不完善,投资者积极性不高。投资林业受风、雪、雨、雹、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造成的森林火灾威胁较大,容易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目前在森林保险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开发林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另外林业具有投资大、见效慢、回收期长等特点,加上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对投资者信心影响较大,制约着林权的流转规模。三、完善林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产权明晰是解决外部性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最重要手段。资源流转,又是实现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途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农户拥有了有保障的林地用益物权,如果能促进这些权利的有效流动,必将促进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快速发展。1、林权流动是林业规模经营的客观需要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下,许多地方林区普遍推行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权制度变革,简称林业“三定”。有的地方均山到户,形成了山林分户经营承包制。此次林权改革维护和巩固“三定”成果对在“三定”时期确定下来管护承包林地界限清晰的地块基本上采取了直接发证的方式,这就造成了山林分户,地块细碎,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现象普遍存在。从科学营林角度考虑,地块统一有利于统一规划优良林种,统一进行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措施,有利于统一间伐、轮伐和降低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然希望能逐步地将分散的林地逐渐聚拢,从而产生对林地流转的需求。2、林权流转是提高林业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比较大量的小农户共同经营的一片林地,一个大户或企业经营的一片林地在与对方的谈判中必然能节约更多的私人和社会成本。由农户小规模经营的林地在办理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森林保险、技术推广和修建林区道路时都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必然无法实现林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阻碍现代林业的发展。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有充足深度和广度的产业,要实现这个产业向现代化发展,就必须促进林地的自由流转。3、林权流转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广大人民必然对物质和精神产品有更加广泛的需求,其中对林产品的需求必然相应增长,这就需要有部分林农离开营林,转而从事林产品加工等工作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必然有对教育,医疗,娱乐等服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有林农愿意脱离林业生产,从事农村的服务业。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将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解放,繁荣农村经济。对于想在农村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的林农来说,林地的自由流转将从两个方面给予他们充足的帮助。一方面,将林地流转出去,能把自己从林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自己甚至全家的劳动力都能集中于感兴趣,利润高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融资渠道不畅,加上缺乏提供给银行的信用标底,林农很难获得创业的资金。但林地流转将会有一大笔收入,可以充实资本金,促进林农创业。四、关于规范林权流转的几点思考林权流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实现了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农民林地承包权和经营者林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有效地促进了林地与资金,劳力与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化在推动林产品规模经营,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林业生产,建设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调查情况看,当前林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认真研究解决。1、规范林权流转应守住几条底线一是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农村林地归集体所有,乡、村、村民组代表国家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性质,林权流转保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性质稳定不变。二是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林地受法律保护,必须维护林地用途,必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三是不得损害林农权益。林农是集体林权主体,也是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主体。坚持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维护林农林地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根据我国国情,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是农民长期的“生活保障线”,林权流转绝不能让农民失去生产资料,失去失地、增加贫困将危及社会稳定。四是不得改变林业功能。统筹林业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坚持功能区划,实施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依法保护,商品林放开搞活。2、规范林权流转应把握好几大关系一是林权流转与现代林权制度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当前林权流转注入了原动力,只有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明晰产权,才能赋予林农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从而为林权流转提供重要前提和政策保障。林权不清,不能流转。二是林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林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林农是主体。该不该流转,农民自己作主;怎样流转,农民看市场。真正的流转不需要政府强行推动、发号施令,政府只能加强引导、服务和监管。三是林权流转中流转双方即承包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在坚持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经平等协商,以合同协议形式合理确定双方义务、责任和权益,流转双方权益依法保护。通过生产要素有效配置提高林地产出率和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3、规范林权流转应遵循的几项原则一是依法自愿原则。林权流转是法律赋予林农自由交易的权利。要不要流转,怎样流转由农民当家作主。二是民主决策原则。集体林地流转必须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流转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予以公示。三是平等协商原则。流转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当事人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集体林权依法流转,流转任何一方也不得强迫对方流转或接受流转。四是科学规范原则。口头协议、口头约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责、权、利不清或违约责任、保障条款不明确的都是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同时流转合同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和备案。4、规范林权流转应解决好几个问题一是认识上的问题。通过宣传,让广大林农认识到,集体林权不仅是山区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资产,林权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一种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行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要让农村基层组织认识到,规范林权流转有利于激活林业要素,发展规模经济,实行集约经营,提升林业生产力。要让各级林业部门认识到,当前林权流转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流转管理作为当前维护林农土地承包权益,加强林权管理的重要任务,指导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相关配套政策问题。一要尽快取消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制度使林农承担过重的税费负担,而当前国家正在逐步加大农业投入,提高粮食补贴,这一林农“政策差距”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农民造林积极性,甚至影响退耕还林后续工程建设。二要改革采伐管理制度。通过改变现有管理模式,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建立森林采伐管理的新机制、新体系。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地给予林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三要建立森林保险制度。林业是一项基础产业,也是一项公益事业,但同时也是一项外部性收益很高的弱势产业。林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且兼顾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客观要求建立森林政策性保险制度,其保费由财政分级负担,以降低林业生产经营风险。四要出台《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要在林权流转相关政策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的范围、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责、权、利。三是几个市场平台搭建问题。一要搭建资产评估平台。当前林权流转价格以协商为主,随意性大,集体所有的更不规范,迫切需要搭建资产评估平台,统一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核算标准。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特征和价值构成,建立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通过核查和核算,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向价值量转换。加强业务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既懂林业又通财务。抓紧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尽快启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认定,建立评估机制,促进林权流转公平公正,也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前提条件。二要搭建融资平台。开展以林权抵押袋款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拓展和配套,要尽快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建立风险保证金,实行财政贴息,培植林业担保公司,建立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分担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开辟新的金融市场,投放新的金融产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为广大林农享受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便利条件。三要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法律咨询等服务,避免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流转双方权益,确保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通过市场平台搭建,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化运营,激发林业活力。5、规范林权流转应建立服务、监管和纠纷调处三大机制建立流转备案制,强化流转换发证管理。规范林权交易、林权变更手续,做好林权变更登记,建立完备的权属档案,建立林权流转服务机制。认真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林农权益和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等问题。探索限期限量流转办法,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严格受让方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审查,抑制过度炒作,建立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林权流转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做好工作预案,畅通调处渠道,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调处机制,确保林权流转健康开展和林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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