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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黄山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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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和《齐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第1页(一)依法、自愿、平等原则,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流转;(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集体林权经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二章流转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林地使用权。第七条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第2页(一)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流转的集体林权。第八条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参与流转交易。第九条集体林权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挂牌转让。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流转成交价格,以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同时,应遵守有关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法规,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第十条集体林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转让;(二)竞价拍卖;(三)招投标;(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3页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转让申请表;(二)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三)林权权属证书;(四)准予林权流转的行政许可文件及有关内部决议;(五)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七)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查通过后,转让方与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在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一般不超过6个月(含法定节假日,挂牌期满,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二天)。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第4页第十四条集体林权转让信息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挂牌期间,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第十六条凡对林权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受让申请表;(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三)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交易的,委托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交易中心收到受让申请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七条挂牌期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第5页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投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上述交易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须优先遵守《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交易中心组织受让方和转让方签订《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予以合同鉴证。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受让方须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受让方和交易中心商定,一般为意向转让标的额的10%)。交易不成功,该保证金无息返还双方;交易成功,该保证金可冲抵流转价款。第十九条集体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标的;(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第6页(四)转让标的的现状,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附地形图)等;(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签约日期;(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受让方应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交易中心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交易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双向收取。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则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第7页手续。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须持《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林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二次交易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林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第8页(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生效法律文书的;(五)应当依法终止林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价格或者搅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第三十条交易后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9页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集体林权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集体林权的流转交易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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