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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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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颜瑩,,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出生,,住。被告:(上述被告诉讼代表人),,出生,,住。被告:(上述被告诉讼代表人),,出生,,住。被告:(上述被告诉讼代表人),,出生,,住。被告:,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出生,,住。被告:,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出生,,住。被告:,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出生,,住。原告诉被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与被告、、、、、、、、、、、、、、、、、、、、、、、颜瑩、、、、、、、、、、、、、、的诉讼代表人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所有被告在30天内签写电梯降噪维修同意书完成对××家园××栋东侧电梯的维修并按64户平均分摊电梯维修费用,使电梯噪声排放达到GB22337-2008第4.2条“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如逾期未完成维修或维修后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暂停电梯运行或每位被告从判决书生效起每天支付2元给原告作为噪声污染补偿金直到噪声排放达标为止;2.所有被告按64户平均分摊4千元噪声检测费,每位被告承担62.5元;3.所有被告各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事实与:,原告购置了××××房产,并于入住,入住后发觉到室内总是听到奇怪的嗡嗡声非常振耳,关紧门窗噪声反而越显大声,经过排查发现是电梯使用时产生的振动噪声,××房位于顶楼与该栋东侧电梯机房一墙之隔(电梯设备代码:383),电梯使用时噪声通过墙体结构传播至原告室内。经业主委员会通知维保单位检测后告知该电梯运行正常,如果进行降噪维修需整栋业主签字同意并分摊维修费用。于是原告第一次在小区××栋门口和电梯桥箱张贴告知书,并自愿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结果没有得到业主的支持。原告又请求开发商希望其承担维修责任,开发商回应称小区物业已移交业主自行管理,由业主自行负责电梯维保和管理,开发商无权干涉,若原告自费维修则可提供部分人道主义援助。原告准备委托电梯安装单位()对该电梯进行降噪维修,并分别向业主委员会和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和备案。但业主委员会又提出电梯是业主共有物业,即使原告自费维修也需要全体业主签字同意才行。于是原告第二次在小区××栋公告栏和电梯桥箱张贴通告书,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业主的支持。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于对原告房屋内电梯噪声进行监测,分别监测了离电梯最近的客厅和受影响最大的卧室。电梯噪声主要表现为低频振动,通过固体传播、衰减慢、声波长,属于典形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固本案采用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监测方法,监测项目包括:等效A声级、各倍频带声压级、背景噪声。一、客厅-昼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背景值37.9dB,电梯运行噪声值48.2dB,标准限值50dB,达标。二、客厅-昼间倍频带声压级监测结果。125(Hz):背景值32.1dB,电梯运行噪声值70.8dB,标准限值56dB,超出标准限值14.8dB。250(Hz):背景值26.3dB,电梯运行噪声值51.5dB,标准限值49dB,超出标准限值2.5dB。500(Hz):背景值无,电梯运行噪声值33.1dB,标准限值43dB,达标。三、卧室-昼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背景值32.2dB,电梯运行噪声值48.2dB,标准限值45dB,超出标准限值3.2dB。四、卧室-昼间倍频带声压级监测结果。125(Hz):背景值24.1dB,电梯运行噪声值67.1dB,标准限值52dB,超出标准限值15.1dB。250(Hz):背景值23.6dB,电梯运行噪声值54.6dB,标准限值44dB,超出标准限值10.6dB。500(Hz):背景值23.1,电梯运行噪声值34.6dB,标准限值38dB,达标。五、客厅-夜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背景值35.5dB,电梯运行噪声值55.6dB,标准限值40dB,超出标准限值15.6dB。六、客厅-夜间倍频带声压级监测结果。125(Hz):背景值40.5dB,电梯运行噪声值68.6dB,标准限值48dB,超出标准限值20.6dB。250(Hz):背景值39dB,电梯运行噪声值50.1dB,标准限值39dB,超出标准限值11.1dB。500(Hz):背景值32.1dB,电梯运行噪声值36.1dB,标准限值34dB,超出标准限值2.1dB。七、卧室-夜间等效声级监测结果。背景值34.1dB,电梯运行噪声值51.6dB,标准限值35dB,超出标准限值16.6dB。八、卧室-夜间倍频带声压级监测结果。125(Hz):背景值42.8dB,电梯运行噪声值69.3dB,标准限值43dB,超出标准限值26.3dB。250(Hz):背景值37.1dB,电梯运行噪声值55.5dB,标准限值35dB,超出标准限值20.5dB。500(Hz):背景值29.3dB,电梯运行噪声值33.1dB,标准限值29dB,超出标准限值4.1dB。根据检测结果,原告家的客厅、卧室在涉案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超过GB22337-2008《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关于2类声所处功能区的限值,最高项超出标准限值26.3分贝,噪声污染程度相当严重。人耳通常难以接受高频噪声,即使声音不大但听着也相当刺耳,同样低频噪声相比高频噪声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人耳范围一秒内震动20到500次所发出无的声音称之为低频噪声,低频噪声会引起头痛、失眠等神经功能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和GB22337-2008《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是唯一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作出限值的标准,根据HJ707-2014《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第1条和7.1条说明,本案参照适用GB12348-2008、GB22337-2008第4.2条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作为评价。电梯噪声严重影响着原告一家的生活作息,每晚凌晨1点后电梯使用频次少一家人才能勉强入睡,中间还会不间断被吵醒,早晨5点后再也无法睡了,中午午休基本不可能,家庭成员均因此出现失眠、心慌、精神萎靡的不良症状。本案中所有被告作为电梯第一责任人理应在电梯出现不良状况时承担检修责任,然而在原告分别两次公示了电梯维修请求意见,本案所有被告仍然保持旁观者的态度,导致原告一家长期处在高风险噪声污染下生活作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千二百二十九、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张(复印件),证明原告已入住该房生活;2.张贴公告照片(复印件),证明原告分别于和张贴公告;3.检测(监)字〔2021〕第C12-17号《监测报告》、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电梯噪声超标和检测费用;4.HJ707-2014《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复印件),证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和评价方法;5.《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里面列明了相关条例、图片;6.合同编号:WZ2《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颜瑩、、、、、、、、、、、、、、、、辩称,××家园××号楼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售卖,电梯由制造,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电梯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安装。开始,开发商开始交房,各被告陆续入住,交房后的电梯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各被告缴纳电梯费用,一直按此模式使用至今,各被告从未对电梯进行改造。原告起诉状中房屋噪声值的标准是《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而我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指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因此,原告所采用的噪声标准限值均为不准确的,不能作为房屋噪声。各被告当初对原告所提出的电梯噪声污染情况和详细处理过程并不十分清楚,原告既没有亲自上门向××栋的业主解释相关情况和进行友好沟通,或者提交书面材料告知业主,又或者通过和业委会去协调相关工作,而是分别于和自行贴出告知书和通告,不合规。涉及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的改造,出于安全因素考虑,按应该提供申请电梯噪声改造申请书、质监部门的改造许可和进行备案、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等材料给小区的电梯管理单位,完善相关手续,而不是由原告随心所欲,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否则后续如何出现什么问题,责任不清,最终会损害到××栋全部业主(被告)的利益。电梯每年都通过质监部门的年检,是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每一台电梯运行时,都会产生噪声,并非必须要进行降噪改造,改造不属于维修项目,没有要全部业主承担改造费用。原告提出电梯噪声影响其,其实是声音共振现象,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声音通过墙体结构传递到原告的房间内,这种情况是开发商为设计方便和节约成本,没有使电梯机房远离居住房间,出现了原告房间和电梯井共有一堵墙,导致原告房间噪声较大,这是早就存在的客观事实,不是电梯运行后续产生的故障问题,因此其责任主体应该是开发商司,由该公司负责处理。原告曾经与开发商曾经进行过协商,协商无果后于起诉开发商,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开发商补偿1.5万元给原告。现在原告又以业主不配合为由,以同一事由起诉××栋全部业主,业主承担电梯降噪改造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是重复起诉,且两次的主张诉求都不同,随意性大,有趁机敲一笔的嫌疑,对此法庭应不予支持。另根据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八十七条“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停运的”。电梯既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原告对电梯进行降噪改造,且从未见过所谓的改造,这个行为已损害了各被告的共同利益。同时,电梯在未发生故障的情况,也无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及相关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停运,而各被告就进行改造,明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八十七条。根据电梯维保公司的信息反馈,本市还没有过进行电梯降噪改造的先例,对于改造效果如何,大家心里没底,不能为了解决原告个人的问题而牺牲其他业主的利益。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结构复杂,一些主要部件价格昂贵,电梯降噪改造需要更改一些部件设置,万一改造后引发其他故障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或者造成电梯维修费用增加,维修成本增大,就会加重业主的,这种情况法庭应予以考虑。原告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内容与本案情况不一致,责任主体不是各被告,各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健康权,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原告没有各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内容不适合本案,各被告没有故意污染,没有构成侵权,原告请求的相应惩罚性赔偿“每位被告从判决书生效起每天支付2元给原告作为噪声污染补偿金直到噪声排放达标为止”没有法理,另外“如逾期未完成维修或维修后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暂停电梯运行”这一完全是为了满足原告的私欲,此举严重侵犯3栋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对其房屋内的噪声进行监测,没有得到其他业主的同意和授权,是其个人行为,且监测地点、范围是其房屋内,不是电梯公共空间,噪声检测费应该由原告个人,要64户业主(被告)平均分摊不。原告进行电梯噪声改造,没有按完善,并和3栋业主进行充分的沟通。其自行贴出通告,试图绕开监管并威迫业主就范的行为,伤害了3栋全体业主的感情。电梯是业主的共同财产,如果为了原告的个人利益而牺牲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有违。综上所述,各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颜瑩、、、、、、、、、、、、、、、、为其辩称提供的证据有:1.《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2.业主缴纳电费凭证;3.环函[2011]88号《保护部函》(复印件);4.相关案例(复印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颜瑩、、、、、、、、、、、、、、、、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当时没有看到过照片,收到起诉材料才知道;证据3,对发票没有意见,内容是否不清楚;证据4,网上打印的所以无法判断是否正确;证据5,照片无异议,有关条例不清楚;证据6,无异议。对于被告、、、、、、、、、、、、、、、、、、、、、、、、、、、、、、、、、、、、、、、、、颜瑩、、、、、、、、、、、、、、、、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有异议,报告里面只是涉及电梯是否安全使用,并没有涉及噪声是否达标;证据2,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答复函只是环保部门在立法角度的答复;证据4,有异议,新电梯是不会出问题的,涉案电梯可能是老化较快所以出问题,过了保修期,由物业和维保单位维护的。鉴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举证及对原、被告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结合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取舍。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坐落于××号第××幢××房。原告于在××家园××栋门口张贴《告知书》,告知:“各位邻居,我是本栋××房业主,因本栋客梯机房紧邻我家房子,自入住已来一直受该电梯噪声影响,一家人经常在睡眠中遭电梯噪声惊醒。本人多次与物业和业委会沟通请求对本栋客梯进行维修,以降低其运行噪声。业委会认为电梯运行正常,如因噪声大进行维修需要得到全体业主同意并分摊检修费用。因此恳求大家写一份电梯降噪维修同意书交物业管理处,如涉及费用分摊我本人先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一半,其余的各业主只需分摊一点就可以了。……”。,原告再次在××家园××栋公告栏、电梯桥箱张贴《通告》,通告:“……。经电梯公司出维修,维修价格和复检费用需要4万元,其中开发商支付1.5万元,本人自费2.5万元。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可以进行维修了,但无奈于业委会的手续繁琐,作为个人无法按业委会完成所需手续,更无法承担维修后的责任。现正式通知××栋所有业主,本人将委托对我室内电梯噪音进行检测,并于近期起诉所有业主以维护我家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届时各位业主可能需要承担噪音检测费、维修分摊费、精神损害补偿金合计每户1000元左右。……”。原告委托对××家园××房室内电梯运行噪声进行监测。于出具检测(监)字〔2021〕第C12-17号《监测报告》,检测结果:监测时间为。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客厅昼间评价达标,客厅夜间评价超标;卧室1昼间、夜间评价超标。注:标准《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的2类功能区A类房间(卧室)、B房间(客厅)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监测结果。(倍频带、中心频率)31.5、63、125、250、500,客厅昼间评价分别为达标、达标、超标、超标、达标,夜间评价分别为达标、达标、超标、超标、超标。卧室1昼间评价分别为达标、达标、超标、超标、达标,夜间评价分别为达标、达标、超标、超标、超标。监测技术服务费4000元。另查明,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对曳引驱动电梯(有机房)【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桂D013(20),使用单位名称为,使用地点为】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限速器下次检验日期为,制动试验下次检验日期为。认为,原告主张各被告作为第一责任人没有在电梯出现不良状况时承担检修责任,形成噪声污染,构成侵权。对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遭受噪音影响,对于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应从其是否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各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电梯的使用人,但其并非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人,在中使用电梯的行为亦不存在过错。现原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各被告制造了噪声污染,故原告各被告签写电梯降噪维修同意书并分摊维修费用,停运电梯或支付噪声污染补偿金,分摊噪声检测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条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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