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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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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来源:作者:日期:07-03-10一、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一)导致招标无效的情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的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一)中标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二)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四、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五、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改变或放弃中标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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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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