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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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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


('注册测绘师制度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时间:2011-07-1910:17【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Surveyor。第五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一条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第四章执业第二十八条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第二十九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第三十条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第三十一条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第五章权利、义务第三十四条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四)接受继续教育;(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五条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八条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条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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