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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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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两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江西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交通局是本辖区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部门,其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1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第八条根据《办法》的要求,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实施等级评定。第九条部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第十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省站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二条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证书的原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将报请部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部总站专家库中抽取,部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省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第十四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省站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省站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具体参数由评审专家确定。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由省站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省站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向省站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第十八条省站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省站的评定结果,将通过江西交通信息网(www.jxjt.gov.cn)和江西交通质监网(www.jxzjz.com)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省站提出异议,省站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站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省站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异议人保密。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向总站备案。第十九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省站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第二十一条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省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第二十二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省站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站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换证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满一年后,可以向省站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申请增项时间原则上于每年5月。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省站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站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等级评定受理机构申请补发。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第二十八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第二十九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可以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承担,但应当委托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第三十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在我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应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必须由其母体检测机构负责设立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向项目监督机构申请试验检测能力核定。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检测机构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承担工地临时试验室委托和竣(交)工检测委托。同时,不得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第三十八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对所监督的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省站每年组织全省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于年初制定比对试验计划,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站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江西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江西省交通厅2000年7月7日公布的《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赣交质监发〔2000〕号)同时废止。附件:1\ue0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2\ue0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3\ue010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认定程序',)


  • 编号:170087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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