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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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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印发)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及省级以下分成部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一)用于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包括本级安排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以及对上级安排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配套支出。(二)用于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指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购置和开发费等。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总额的10%安1排年度支出。(三)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的修订、耕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及其他与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的支出。(四)用于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发生的业务经费。按不超过入库总额的1%比例安排。业务经费主要指土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印制,相关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经费,宣传经费,业务人员培训经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六条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数字国土”的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分年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的修订、耕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及其他与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的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编入部门预算,严格按批准的范围、标准支出,2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第七条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3',)


  • 编号:1700832197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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