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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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为规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置,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基本标准。第一部分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其科室和床位设置、业务用房面积、人员配置及主要设备配备的具体要求如下:一、中心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应有符合标准的手术室和产房。4、防保站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㈡、床位设置按每千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人口)0.2–0.3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60张,丘陵地区不超过40张,山区不超过30张。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55平方米/床。㈣、人员配置1、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其中,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不得少于3人。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应增设相应人员。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3、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5%达到专科以上学历,15%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㈤、主要设备配置1、必备设备:冷链设备(电冰箱、接种包、冰瓶等)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计算机简易呼吸机急诊抢救箱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导尿包心电图机(三导以上)抢救床妇科检查床多功能产床(2张以上)接生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抢救台多功能手术床必备手术器械(无影灯、简易麻醉机)生物显微镜电动离心机干燥箱恒温水浴箱电冰箱X光机(200mA及以上)观片灯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身高体重计冲洗车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诊断仪(台式)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气管切开包多参数心电监护仪胎心监护仪产房与手术室空调尿液分析仪(十项)电解质分析仪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病床及床单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可选设备:除颤器、五官科椅、口腔综合治疗台、多普勒胎儿听诊器、新生儿暖箱、酶标仪、血球计数器、电教设备、救护车、生活锅炉。二、防治结合型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人相对分开。有基本符合工作流程的手术室和产房。4、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㈡、床位设置一般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0.4-0.6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30张病床、丘陵地区不超过20张、山区不超过10张。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的基本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每设一张床位,建筑面积应增加30-40平方米。㈣、人员配置1、人员按每床1.2-1.5人定员。其中,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应不少于2人。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的应增设相应人员。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专业结构合理,从事公共卫生人员占人员总数的20-40%,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学专科以上毕业人员达到30%以上。3、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㈤、主要设备配置1、必备设备冷链设备(电冰箱、接种包、冰瓶等)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计算机急诊抢救箱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单导)抢救床妇科检查床综合产床接生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抢救台生物显微镜电动离心机恒温水浴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200mA)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诊断仪(便携式)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式分光光度计呼吸气囊产房与手术室空调电热恒温培养箱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病床及床单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可选设备除颤器、、电解质分析仪、血球计数器、多普勒胎儿听诊器、多普勒胎心仪、手术床、备手术器械(简易手术床、无影灯)等。三、防保型卫生院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1、有独立的防保站。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2、设立简易综合门诊,包括诊室1-2间、注射与换药室、放射室、化验室、留观室、中西药房(药柜)。㈡、床位设置不设编制病床,但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观察床。㈢、业务用房建设业务用房基本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每设一张观察床,建筑面积应增加20-30平方米。㈣、人员配置1、根据实际需要定员,一般应不少于4-8人。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2-4人配备。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增设相应人员。。2、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有中医药人员。3、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㈤、主要设备配置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乡镇卫生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配置。其主要设备为:冷链设备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计算机Х光机生物显微镜洗胃机恒温水浴箱妇科检查床分光光度计电冰箱高压消毒锅干燥箱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第二部分房屋建筑要求一、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1、业务用房建设面积。根据本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等状况合理确定。2、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用房面积。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用房面积分配表表1科预防保诊抢救观门诊手注射妇科及挂号收中西药化验X光功能检病合作医综合会走廊及门厅合室健用房室察室术室室检查室费值班房含库室室查室房疗管理议室计间数33111112221412126面积M24545151515151530303015601530125500二、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淮㈠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3、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除危房。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2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4手术室2.7病房二人病房3.0×6.0三人病房3.6×6.0辅助用房3.6×4.0门诊诊室3.3×4.2诊室3.3×4.5手术室大3.6×6×2中3.6×4×2小3.3×4.5X光室3.3×4.5×2化验室3.3×4.5×2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⑵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5、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⑵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⑶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⑷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⑸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1/6候诊室、病房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8、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⑴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⑶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三、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㈠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㈢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㈣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该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㈤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㈥职工住宅。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㈦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其一般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表4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防保型1:3.5以下29床以下1:3.0以下30床以上1:2.5以下四、主要业务用房相关要求:㈠预防保健用房相关要求1、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2、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防保办公室、疫情网络直报室。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和多功能会议室。㈡门诊用房相关要求1、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2、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3、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使用面积一般在12--16平方米以内。4、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5、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6、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7、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8、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㈢住院用房相关要求1、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2、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3、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4、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5、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㈣放射科用房相关要求1、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2、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3、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㈤检验用房相关要求1、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2、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3、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㈥手术、产房用房相关要求1、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2、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3、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4、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5、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6、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7、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㈦供应(消毒)室用房相关要求1、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2、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3、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㈧药房用房相关要求1、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2、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3、麻醉、精神、毒性药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4、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5、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6、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㈨辅助用房相关要求1、洗衣房⑴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⑵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2、锅炉房⑴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⑵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⑶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3、配电室⑴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⑵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4、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5、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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