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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工信部2017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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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工信部2017版) (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使用说明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原则上不允许修改。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前附表与正文对应相同的条款号;以“”标示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中用“/”标示。四、招标人按照《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发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所有的发布媒介。五、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如果前附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前附表内容为准。招标人应当在本章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导致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六、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法律法规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评标办法”应按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未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七、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八、《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集中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如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标段施工集中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用于资格后审公开招标)1.招标范围2.投标人资格要求3.资格审查方法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联系方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1.招标范围2.招标文件的获取3.投标文件的递交4.联系方式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用于邀请招标)1.招标范围2.投标人资格要求3.资格审查方法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4集中招标类型1.5招标方式1.6招标组织形式1.7资格审查1.8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1.9投标费用1.10保密1.11计量单位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踏勘现场2.3投标预备会2.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2投标文件的编制3.3投标报价3.4投标有效期3.5投标保证金3.6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3.8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4.投标4.1投标文件的递交4.2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2开标程序5.3开标异议5.4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5.5不得开标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2评标原则6.3评标方法6.4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6.5评标报告7.中标7.1中标候选人公示7.2确定中标人7.3中标通知8.合同签订8.1履约保证金8.2合同签订9.招标代理服务费10.纪律和监督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0.5投诉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2详细评审标准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2详细评审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3.5评标结果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2分值构成与详细评审标准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2详细评审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3.5评标结果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2语言文字1.3法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合同协议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2.2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2总监理工程师3.3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5商定或确定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2履约担保4.3承包人项目经理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5不利物质条件5.施工控制网6.工期6.1进度计划6.2工程实施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4清除不合格工程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2现场材料试验9.变更9.1变更权9.2变更程序9.3变更的估价原则9.4暂列金额9.5计日工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10.2预付款10.3工程进度付款10.4质量保证金10.5竣工结算10.6付款延误10.7安全生产费的费率及支付10.8合同金额11.竣工验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11.4试运行11.5竣工清场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12.2保修责任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2未办理保险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2不可抗力的通知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2发包人违约16.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17.2友好解决17.3争议评审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评标索引表二、投标函三、投标一览表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七、资格审查资料(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说明函(适用于资格预审)(二)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八、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九、业绩情况表十、组织计划及方案十一、项目管理团队十二、合同条款偏离表第一章招标公告(用于资格后审公开招标)本招标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如有其他资金来源请自行修改,如使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国家融资等),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第1条招标范围1.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招标人概要描述本次集中招标的预估规模/工程量、实施地域、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等。)。1.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1.3本项目划分为标段。(描述预估规模、工程量、实施地域等)。标段:招标范围为:标段: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个。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本项目划分为标段。标段:招标范围为:本标段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标段:招标范围为:本标段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个。1.4本项目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情况分别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第2条投标人资格要求2.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元或等值货币(按照中国银行在文件递交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2.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2.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2.2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级;2.3投标人须具备自年以来的相关业绩,应满足下列要求:。2.4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人员要求:2.4.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2.4.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2.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2.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财务要求:。2.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2.7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9其他要求:。第3条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第4条招标文件的获取4.1发售纸质招标文件4.1.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北京时间,下同)。4.1.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4.1.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4.1.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售后不退。4.1.5招标文件如需邮寄,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费用后日内寄出。邮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4.2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4.2.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4.2.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4.2.3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售后不退。第5条投标文件的递交5.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通过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解密异常时的处理)。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标人/代理结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4.3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6条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第7条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签署时间:年月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就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已经完成。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审查标准对贵单位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贵单位通过了本项目(标段)的资格预审,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项目(标段)投标。第1条招标范围1.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1.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1.3本项目划分为标段。标段:招标范围为:标段: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个。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本项目划分为标段。标段:招标范围为:本标段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标段:招标范围为:本标段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个。1.4本项目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情况分别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第2条招标文件的获取2.1发售纸质招标文件2.1.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北京时间,下同)。2.1.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2.1.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委托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2.1.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售后不退。2.1.5招标文件如需邮寄,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费用后日内寄出。邮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2.2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2.2.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2.2.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2.2.3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第3条投标文件的递交3.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3.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解密异常时的处理)3.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3.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标人/代理结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3.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3.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4.3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4条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签署时间:年月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投标邀请书(用于邀请招标):本招标项目为(集中招标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第1条招标范围1.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1.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1.3本项目划分为标段。标段:招标范围为:标段:招标范围为: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个。1.3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本项目划分为标段。标段:招标范围为:本标段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标段:招标范围为:本标段中标人数量为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详细描述中标份额分配原则及对应的实施地域)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个。本项目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情况分别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第2条投标人资格要求2.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元或等值货币(按照中国银行在文件递交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2.2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2.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2.2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级;2.3投标人须具备自年以来的相关业绩,应满足下列要求:。2.4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人员要求:2.4.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2.4.2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2.4.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2.5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财务要求:。2.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2.7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9其他要求:。第3条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标准和方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凡未通过资格复核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第4条招标文件的获取4.1发售纸质招标文件。4.1.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北京时间,下同)。4.1.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4.1.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委托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4.1.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售后不退。4.1.5招标文件如需邮寄,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费用后日内寄出。邮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4.2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4.2.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4.2.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4.2.3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人民币元,售后不退。第5条投标文件的递交5.1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通过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解密异常时的处理)。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标人/代理结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5.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4.3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6条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签署时间:年月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招标人联系方式:1.1.3集中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1.1.5建设地点1.2资金来源□招标人自筹□使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国家融资□其他:1.3.1招标范围1.3.2计划工期/集中招标合同期限1.3.3质量要求□合格□优良1.4集中招标类型□标段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如下:□份额招标,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混合招标,标段划分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1.5.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招标代理机构电话:1.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8.1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本条款增加规定:2.1.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条款替换为:2.1.3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1)招标文件中标识“(详细载明具体标识方式)”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将被否决。(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2.1.4是否以单项报价核定低于成本□不要求□要求,具体要求如下:2.2.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现场时间、地点:2.3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2.4.1投标人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提出澄清的方式:2.4.2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截止时间:年月日发出澄清或修改的方式:书面方式2.4.4投标人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年月日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方式:书面方式3.1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3.2.2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本条款增加规定:3.2.4投标文件的盖章或签字本条款增加规定:(1)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投标文件必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投标文件),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3)……3.3.1报价方式□定额方式报价□其他:3.3.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现价/最高投标现价计算方法:3.3.5投标报价具体要求本条款增加规定:3.4.1投标有效投标有效期:天期3.5.1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金额: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3.5.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规定本条款增加规定:3.6.1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份,电子版份3.7.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本条款替换为:3.8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4.1.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4.1.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4.1.4投标文件退还□不退还□退还4.1.6电子招标方式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5.1开标时间和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5.4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5.5不得开标投标人数量少于个6.1.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人(5人以上单数)6.3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其他:6.4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适用于标段招标:投标人可以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最多标段数:个按照以下第()项原则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按照标段顺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按照投资估算金额由大到小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按照标段顺序结合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择的意向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份额招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个。适用于混合招标:投标人可以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最多标段数:个。标段:中标人候选人数量个。……续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7.1.2邀请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媒体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7.2.1中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个7.2.2中标原则适用于标段招标:投标人可以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个中标顺序按照以下第()项原则顺序中标:(1)按照标段顺序中标。(2)按照投资估算金额由大到小中标。(3)按照标段顺序结合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择的意愿中标。适用于份额招标:中标人数量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为:排名第一的:%排名第二的:%……适用于混合招标:投标人可以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个标段:中标人数量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为:排名第一的:%排名第二的:%……标段:……7.2.3中标份额调整原则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第项原则进行调整:(1)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招标人根据(详细描述份额调整原则)对其他所有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3)……8.1.1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9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交纳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限: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1条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集中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集中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项目招标类型:集中招标。1.1.5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集中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集中招标合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集中招标类型1.4.1本次招标采用的集中招标类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标段招标:是指招标人将集中招标项目划分为若干个标段进行招标。标段划分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份额招标:是指招标人预估集中招标涉及的所有项目的总体规模,并将其分为若干份额,投标人对整个集中招标项目进行投标,根据评标排名顺序,依次中标相应份额。份额分配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混合招标:是指招标人将集中招标项目划分为若干个标段,并预估每个标段所包含项目的规模,将每个标段分成若干份额,要求投标人分别对每个标段独立投标,每个标段按照份额招标方式操作。标段划分及份额分配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招标方式1.5.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5.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5.3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招标组织形式本次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资格审查1.7.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1.7.2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3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1.7.4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要求;(2)其他业绩要求;(3)审查标准和方法。1.7.5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7.6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1.8.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1.9投标费用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1.10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11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2条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图纸(如有);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章其他。招标人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招标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2.1.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4招标人可以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踏勘现场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2.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2.2.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建设地点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3投标预备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2.4.2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2.4.3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4.4投标人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2.4.5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第3条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文件的编制3.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2.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3.2.4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报价3.3.1投标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投标货币:人民币。3.3.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4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3.3.5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有效期3.4.1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5投标保证金3.5.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集中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5.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签订合同的;(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4)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投标将被否决。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6.2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可以附加提交备选投标方案。3.6.3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投标方案”字样。3.6.4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3.7.1投标人应当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3.7.2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3.7.3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黏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3.7.5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3.7.6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第4条投标4.1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1.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不予接收投标文件:(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4)未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4.1.6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4.2.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2.2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提交和送达。4.2.3投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4.2.4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第5条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5.2开标程序5.2.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者其代表出席。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5.2.2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5.2.3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个数以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收到的所有未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投标一览表”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计划工期、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5.2.4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5.3开标异议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2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5.4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的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5不得开标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或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第6条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6.1.2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6.2评标原则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方法6.3.1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标方法之一作为本次评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6.3.3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需量化的因素和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6.3.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6.4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5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7条中标7.1中标候选人公示7.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7.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的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7.2确定中标人7.2.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具体中标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中标通知7.3.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招标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7.3.3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7.3.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8条合同签订8.1履约保证金8.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8.1.2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合同签订8.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8.2.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9条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形式及交纳时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纪律和监督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0.5投诉10.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0.5.2就招标文件内容、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11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项目团队财务状况业绩信誉联合体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报价唯一且有效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续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其他要求………………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2.2详细评审标准单价遗漏……付款条件……增值税(增值税调整)………………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详细说明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经评审的价格相同的处理原则第1条评标方法本次集中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第2条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条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投标协议;(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3.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5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价格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4.2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5评标结果3.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3.5.2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情况;(2)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3)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4)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5)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7)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9)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项目团队财务状况业绩信誉联合体投标人其他要求不得存在的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报价唯一且有效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续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分值部分:分构成(总分100分)部分:分投标报价:分……2.2.2详细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满分:分)序号评分因素评审规则分值1……2……3……4…………企业信誉综合评价(满分:分)1……评审规则分值2……3……4……工程业绩(满分:分)1……评审规则分值2……3……价格因素(满分:分)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保留小数位数,小数位后处理原则3.4详细说明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综合得分相同的处理原则第1条评标方法本次集中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第2条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详细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条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投标协议;(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3根据本章的评分要求,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3.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3.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5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4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4.2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5评标结果3.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3.5.2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情况;(2)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3)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4)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5)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7)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9)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款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第2条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工程建设地点。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3条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当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当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当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当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当按第9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当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当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当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当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当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当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当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专用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当专用于合同工程。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当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当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第5条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当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修复。承包人应当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第6条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当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第7条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专用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当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7.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8条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当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当予以协助。第9条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当确定该估价。9.3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计日工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当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当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第10条计量与支付10.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当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当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竣工结算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7安全生产费的费率及支付本工程安全生产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具体金额以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10.8合同金额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金额,并与中标金额保持一致。第11条竣工验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竣工清场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12条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第13条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3.2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第14条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当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5条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发包人违约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第16条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就失去了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当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当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监理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当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当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第17条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甲方2乙方3计划工期按发包方要求分批完成,单项工程在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书面通知后个日历日内完成4建设地点(实施地域)5合同金额币种:人民币6安全生产费1、数额元(人民币);2、支付方式及时限:按照以下第种支付。I)甲方自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预付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2)其他方式及时限:7试运行期初验合格后个月8保修期终验合格后个月9付款条款1.工程开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总价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的%,初验合格后,支付预算总价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的%,终验合格并经审计机构审核确定结算金额后,支付合同余款。2.本合同第条所列价格为预算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委托的中介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如最终结算金额超出预算价%的,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10发票及支付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等方式付至乙方。2.乙方申请付款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11其他……本表关于要采购的施工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标段施工集中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目录一、评标索引表二、投标函三、投标一览表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七、资格审查资料(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说明函(适用于资格预审)(二)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八、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九、业绩情况表十、组织计划及方案十一、项目管理团队十二、合同条款偏离表一、评标索引表条款号评审因素对应页码备注或说明…………二、投标函致:(以下简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愿意以《投标一览表》的价格、计划工期、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我方承诺如下内容:1.我方的投标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元。4.我方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6.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招标相关的所有信息。7.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签署时间:年月日三、投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序号项目内容1投标总报价(含税/不含税)/折扣系数2投标保证金3增值税税率4计划工期/协议有效期5工程质量6…………说明:1、以上内容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投标人漏写或者错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2、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费用定额、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进行报价的,安全生产费、规费须全额计取。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签署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签署时间: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标段(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签署时间:年月日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成员递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以及资质等级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公章)签署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七、资格审查资料(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说明函(适用于资格预审)致:我公司于年月日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资质、人员证明文件,截止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属于下述第种:1.未发生变更,无需另行提交。2.发生变更,涉及变更的资质证明文件如下:(1)(2)(3)变更后的证明文件附后。特此说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签署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注:1.涉及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文件、人员证明文件、租赁证明文件等资格预审时需要递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出现与资格预审递交的文件不一致、发生变更的文件;2.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二)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资格审查要求递交的文件格式,参见《施工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单一项目)。八、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致:我方参加标段的投标,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申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管理关系单位名称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备注注: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3.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签署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九、业绩情况表近年(年至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证明人及电话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合同/订单金额(万元)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合同/订单编号及签订日期索引页码备注注:1.相关业绩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合格证明材料:(1)(2)十、组织计划及方案投标人编制集中招标组织计划及方案的要求:编制时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对项目的理解,施工中使用的方法,项目实施中重点、难点以及相应措施,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应急预案、服务响应、保修等主要措施,投标人可以从技术、经济、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投标项目提出建议。附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附表2拟投入的主要仪器仪表配置。附表3拟投入的施工用车辆配置。附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次招标的自有主要机械设备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制造商购置年份用于施工部位2.计划为本次招标购置的机械设备3.计划为本次招标租用的机械设备注:须附证明文件。附表2拟投入的主要仪器仪表配置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次招标的自有主要仪器仪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制造商购置年份用于施工部位2.计划为本次招标购置的仪器仪表3.计划为本次招标租用的仪器仪表注:须附证明文件。附表3拟投入的施工用车辆配置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次招标的自有施工用车辆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制造商购置年份用于施工部位2.计划为本次招标购置的施工用车辆3.计划为本次招标租用的施工用车辆注:须附证明文件。十一、项目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设置、职责分工、项目经理的配备、投入的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情况。附表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附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3拟配备的主要人员情况表(含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附表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职务姓名在本次招标中担任职务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注:须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附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须附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配备多名项目经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时,可以分别填写。附表3拟配备的人员情况表(含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资格证书名称专业…………注: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十二、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偏离情况(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说明注:1.投标人应当逐条对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就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2.如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偏差,投标人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签署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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