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借阅复印制度,病历保管制度、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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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复印制度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借阅、查阅病历的,需提出申请,经医务处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3、关于病历的查阅仅限以下人员可查阅病历:(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法律机关。(4)本院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医务人员。4、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5、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示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6、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8、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9、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查阅病历每人次收取10元,复印另加复印费10元。1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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