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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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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益为贷款设定担保,并能够按照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要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操纵保险赔款权益。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有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能够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十三条贷款人能够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咨询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治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操纵、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操纵项目融资风险。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治理和操纵,必要时能够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能够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筑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淌显现专门时,应当及时查明缘故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连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形,按照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判,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操纵度和风险预警体系。显现可能阻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九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纳银团贷款方式。第二十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点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讲明。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 编号:1700785324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69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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