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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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护市场公正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章,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正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量。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掌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爱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1/14精品文档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掌握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章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担当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供应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14精品文档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解、限制竞争的协议、打算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讨论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3/14精品文档(四)为实现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正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值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值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值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值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值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4/14精品文档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掌握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力量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掌握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的力量;(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非常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5/14精品文档(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打算性影响。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加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加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宅、经营范围、预6/14精品文档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打算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打算或者逾期未作出打算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打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打算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精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打算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7/14精品文档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掌握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进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打算。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附加削减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打算,准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加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平安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平安审查。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8/14精品文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卑视性收费项目、实行卑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卑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实行特地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实行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卑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行与本地经营者不公平待遇等方式,9/14精品文档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解、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纳书面形式并供应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状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10/14精品文档实行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作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打算,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实行详细措施消退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打算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详细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打算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状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终止调查。11/14精品文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打算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打算是基于经营者供应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状况并供应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惩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12/14精品文档业以及实行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详细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解、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解、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供应有关材料、信息,或者供应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13/14精品文档条作出的打算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学问产权,排解、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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