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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国际法上引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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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一、引渡的理论基础(一)引渡的概念。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二)引渡的性质。首先,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因为追究犯罪的需要而必须拘捕某个已经逃到其他国家的人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该国是不能直接进入被追捕人逃往的国家进行追捕的,而只能请求这个国家协助追捕,并将其移交给它,以便其交付起诉和审判。一个国家决定将被追捕的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实际上就是根据国家合作的原则,给予外国司法合作的表现。其次,引渡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对于请求引渡的国家来讲,如果某个人实施了违法本国刑法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当该国发现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此人已经逃离本国,该国就将暂时中断了对该犯罪人的直接管辖权。为了恢复这种刑事管辖权,国家就必须请求该犯罪人所在的国家协助将其抓获,然后移交给它。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引渡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所以,引渡的最基本的考虑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四,从外交关系的角度来讲,引渡还是外交问题。当一国政府认为某个引渡案件影响到了本国和外国的外交关系,危及国家根本利益时,政府是有责任介入这个引渡案件的处理的。反过来,当被请求国政府认为给予请求国引渡合作有利于本国的国家利益时,即使两国之间没有签订过引渡协议,也可以给予引渡合作。(三)引渡的特征。就其国际法律特征而言,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否引渡,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引渡,都是由国家决定的事物。这是纯粹由公法解决的问题,不具有任何私法性质。其次,引渡实际上还是一种国家的权力。国家有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但是没有引渡的义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抢波另一个国家引渡某个人给它。第三,引渡的对象是受到犯罪指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组织。如果出于其他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任何引渡都是不能接受的。第四,引渡是根据外国的请求进行的,一国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主动将犯罪人1移交给外国。二、引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由于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如何最大程度上防止犯罪嫌疑人出逃的机会,都是摆在未废除死刑国家最大的问题。这也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一个重大缺陷。要完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首先要做到完善其立法方式。真正解决死刑不引渡原则,必须要在引渡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这也是今后这一原则在立法模式上的大势所趋。其次如果一味强调反对死刑不引渡条款,不仅不能有效地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该引渡或遣返的犯罪引渡或遣返不回来,该追回的资产追不回来,反而会对国家的反腐败有负面影响。(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如果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质,可以拒绝引渡。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或类似的规定。但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各国的政治观点不同,在实施犯罪后逃往他国,给自己的犯罪披上“政治犯罪”的外衣,寻求庇护,这使得许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人权,而现在保护人权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完善此制度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确定了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战争犯罪,应当受到惩罚而不能视为政治犯。将其规定为可引渡的罪行。这样看来在大多数国家都可以按照这种方法制定对本国公民不引渡的模式。(三)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个问题:被请求国是否应把请求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大多数国家采取不引渡本国公民的原则,拒绝引渡自己的国民,而倾向于按照本国法律对犯罪在国外的罪行进行审判和惩处。只有英美等极少数国家同意作例外处理可以引渡。有些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引渡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明文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得引渡。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拒绝引渡。在完善本国公民可否引渡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对引渡原则,以适应打击国际公约规定的特定犯罪的适2用,发展与那些不禁止或不绝对禁止本国公民的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四)引渡制度对人权的保障问题。尽管各国学者对人权的范围、人权的评断标准以及人权在引渡中的地位有不同认识,但认同人权保护观念对引渡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则是不争的事实。很多西方学者认为,引渡请求国应尊重被引渡着的基本人权,这是被引渡请求国接受引渡请求的前提条件。其中包含了许多权利的保障问题。其中包括了平等权、受庇护权、不受酷刑和不受非法逮捕。(五)引渡裁定权问题。引渡的裁定权应该交给那个部门,这涉及到有关各方面的实际权力和利益问题。为了理清思路,有些理论问题是需要明确的。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引渡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问题,其次是各个司法机关在引渡中的职责如何划分问题。要完善引渡裁定权问题首先要确定裁定权和庇护权关系的衔接和平衡问题。其次,确定裁定权和起诉权关系的衔接和平衡问题。最后是裁定权和审判权的衔接和平衡问题。三、结语引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是一项跨国的诉讼行为,在进行审查与审判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双方当事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虽然一国并没有评判另一国司法制度的权力,但这在进行引渡审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实际上,这也是包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进行引渡实践的一项必要内容。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只有将引渡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加强国际间司法合作,更好的惩治犯罪,体现法律的威严,并有利于外交关系的妥善处理。3',)


  • 编号:170077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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