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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渡制度,论我国引渡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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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渡制度


('课程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班级法学0901学生周庆晨学号20090721456指导教师崔明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济南大学课程论文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到达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2济南大学课程论文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得相当艰难。与外逃犯罪相比,中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十分有限。自1993年8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通常为发达国家。二.我国引渡制度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引渡实践面临的困境,源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引渡实践机制不畅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我国自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今已经与2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这不足以满足我国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需要,很多与我国政治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从地域上说,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共有6个,包括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韩国和蒙古〕,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共有10个,包括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等国家〕。这些国家虽然近年与我国经济文化交流较多,但毕竟数量有限,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阔区域。我国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现今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目前阶段的犯罪发展规律,能够在外潜逃的通常都是腐败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这些人利用权力地位和不当手段牟取了巨额利益,意图将其转移到国外享用,所以多项选择择逃向发达国家。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这也使我国引渡实践面临着尴尬的境地。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3、历史遗留问题3济南大学课程论文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国引渡立法进程的缓慢。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疑心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借口拒绝引渡。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罪人。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实现变得更加艰难。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欧盟各成员国,在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时也有顾虑,担忧双方不能就死刑不引渡问题达成协议。4济南大学课程论文这样一来,死刑在我国的广泛适用严重影响了我国与外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进程,在不少案例中直接制约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限制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8、实践中的法律限制因素引渡都是以条约为法律基础的,而条约中的有些规定,就性质和功能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限制性或否认性要求,因而成为引渡活动的阻碍。引渡中的传统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规则:〔1〕双重犯罪原则;〔2〕可引渡之罪原则;〔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军事财税犯罪不引渡原则;〔5〕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其中“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引渡人的行为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时,才可以引渡。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上不尽相同,对于犯罪现象的理解和看法也不尽一致,因此相关国家在对某些犯罪行为人进行引渡活动时,就会出现问题和矛盾。“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这种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且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了。按照这种客观效果,目前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在国外隐居假设干年后,就可能受到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另外,中国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尽管吸纳了当代引渡制度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仍然留有缺漏和遗憾,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有些条文含糊,需要进一步完善。三、完善引渡制度的建议和对策〔一〕灵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把死刑不引渡这一原则表现得较为笼统、含糊,在近些年的实践当中,我国主管机关为了引渡国外的逃犯,已经多次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例如对遣返余振东,我国向美国作出量刑承诺。对赖昌星,我国外交部表示对其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不会判处死刑。但真正要使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必须在引渡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必须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且清楚的表述出来。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可以对国内法中的死刑立法和适用作5济南大学课程论文严格的控制。引渡双方都应当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当我国为请求国时,固然必须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当我国为被请求国时,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明确这一原则后,就可以牺牲本国的部分刑事司法权,以有效地避开西方国家的刁难。〔二〕积极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将犯罪行径非法所得和跨国转移、转变或转化后的资产返还给来源国,以及在此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机制是全新的,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深远的影响。中国也是受腐败资产跨国转移行为侵害严重的国家,故应充分利用公约确立的资产返复原则和资产返还国际合作机制作为有力的手段,追回大量本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被腐败犯罪份子侵吞的资产。除上述措施外,还应继续摸索引渡的替代措施,〔如遣返,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其国籍所属国;采取遣返的方式比起引渡来说,程序上要相对简单,如2004年被美国遣返回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就是引渡替代措施发挥作用的典型个案。〕以前,外逃贪官多项选择择以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向尚未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出逃,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引渡。然而余振东被成功遣返的案例,正警告和威慑着那些拥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贪官们。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在引渡中的主观能动性也是相当必要的。合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克服国内各主管部门间的壁垒,加强各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也是非常有利的。参考文献:1.刘亚军:《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黄风.余振东遣返案评析[EB/OL].京师刑事法治网,20063.近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4.贾宇:《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程刚.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N].中国青年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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