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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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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近几年我国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官员逃至国外,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官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许多官员潜逃成功后,因为我国与官员潜逃国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导致这些官员不能受到国内法律的制裁。作为世界强国,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协议?我们来了解一下。▲一、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中国目前并没有与美国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国家和115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国家和108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而我国目前中国目前并没有与美国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国家和115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国家和108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而我国目前仅与41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仅与41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二、引渡条约的执行要求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三、引渡主体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2、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国,甚至罪犯也不属于本国人,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波及于该国,该国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因而有权请求引渡。例如湄公河惨案,发生地不在中国和罪犯不是中国人,但由于受害的是中国商船及其船员,所以最后中国提出的引渡申请得到通过,糯康最终在中国受审并被判处死刑。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这其中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中国在司法方面与国际没有接轨。我国目前与4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而与美国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则达到了100多个。引渡协议可以使我国的一些犯罪潜逃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罚,所以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有待改革,以期有一天可以真正与国际接轨。',)


  • 编号:1700666482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53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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