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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托XX号慈善信托文件(适用于单一项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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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托XX号慈善信托文件(适用于单一项目)模板


('合同编号:【】【】信托·【】号慈善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有限公司2020年【】月【】日【】信托·【】号慈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特别申明: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合同编号:【】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受托人保证本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慈善信托: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慈善信托计划》。1.2本合同/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号慈善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和附件,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3委托人:指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4受托人/国际信托: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受托人的,以及继任的受托人。1.5受益人:本信托为公益(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指受本慈善信托计划援助因(贫困或捐赠项目)而受益的不特定社会群体。1.6保管人:指承担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职责的商业银行。1.7信托监察人:指对本信托计划承担监督职责的机构。1.8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并信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的货币资金。1.9信托财产:指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1)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捐助之前,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财产;(3)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4)法律、法规等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的财产。1.1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1.11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从信托财产获得分配的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1.12信托文件:统指因设立信托而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1.13交易文件: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相关的当事人签署或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及该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交易文件为本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14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1.15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1.16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17元:指人民币元。1.18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9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共利益(慈善)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通过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南方周末公益基金定向用于项目,通过改建运动场,给地区学生提供良好的运动场地,帮助学生学习包括篮球等在内的体育运动,提升体能,培养有活力的新一代学生。第三条受托人、信托监察人、保管人3.1受托人名称:住所:3.2信托监察人名称:住所:3.3保管人名称:住所:第四条信托资金及交付4.1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采取现金交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4.2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4.3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监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信托计划的成立5.1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本信托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成立:(1)信托文件已经全部签署并生效。(2)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3)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4)已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手续。5.2如信托不成立,受托人应于信托被确定不成立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责任。5.3信托成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产生的全部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信托财产。第六条信托计划期限与规模6.1本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元。6.2本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信托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如本慈善信托终止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中约定,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延期终止。如信托期限届满未实现本慈善信托目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本慈善信托是否延期。6.3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也可以进行一次性或持续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预计本慈善信托资金能够满足本慈善信托目的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资金。第七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及信托专户7.1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财产为现金资产,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管理、运用之后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2)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3)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7.2保管银行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为信托财产保管行,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履行如下保管职责。(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计划财产交易纪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5)每届满半年出具保管报告;(6)《保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7.3信托财产专户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在行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监督8.1信托资金管理和运用8.1.1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定向用于,通过改建运动场,给粤东北贫困地区学生提供良好的运动场地,帮助学生学习包括篮球等在内的体育运动,提升体能,培养有活力的新一代学生。8.1.2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由本信托计划约定并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确定。本信托计划援助项目确定后,受托人根据慈善援助事业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计划约定将信托资金捐赠给并划付至指定账户,由将资金运用于具体援助项目并进行后期的项目管理。8.1.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专户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或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公益事业。8.2信托资金的监督8.2.1信托监察人:本信托计划设有信托监察人,监察人为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签署《信托监察人聘任函及信托监察人确认回执》,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本信托项下监察人不收取监察费用。8.2.2设立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来源、运用,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8.2.3信托资金的保管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履行保管职责,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本信托项下保管费的年费率为【】,具体计算方式以《保管协议》为准。第九条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9.1受益人范围本信托拟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项下接受资助/帮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体范围根据信托合同拟资助的具体慈善项目确定。9.2受益人选定方法和程序9.2.1本信托由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定的慈善项目确定或根据信托文件确定的标准自主确定慈善项目;9.2.2如推荐慈善项目的,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确定的标准决定拟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第十条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或支出10.1受托人应积极开产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相关的支出由信托财产承担,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每年慈善支出数额或比例按照具体项目实际情况予以支出。10.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实际管理费用(具体包括:账户管理费、信息披露费、文件制作费、印刷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宣传费),由信托计划承担。10.3公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如工程费、监理费、保管费、审计费、监察费等),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在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第十一条受托人报酬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第十二条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的处分12.1信托计划终止后三十个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12.2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捐献给。第十三条信托计划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3.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3)保证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受托人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4)保证设立本信托的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保证已就设立信托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5)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遗漏;(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3.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按照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3.3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1)信托目的的执行。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协助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协助委托人实现信托慈善目的;(2)监察审核受托人信息披露报告、信托终止清算报告;(3)审核受托人是否按照拟定的捐赠方案和受助者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4)受托人违背职责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的,及时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等有权机关处理;(5)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本信托计划/本期信托计划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信托计划/本期信托计划终止:(1)信托计划/本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2)信托计划的公益信托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监管部门决定终止信托计划;(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为公益(慈善)事业目的之持续推进,经民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可以延期终止;(5)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第十五条新受托人的选任15.1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3)辞任或者被解任;(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15.2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管理人应提名具备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信托监察人认可和公益信托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15.3受托人应于职责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信托事务管理报告。信托事务管理报告不做外部审计。第十六条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16.1风险揭示受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运作信托资金,不排除可能存在风险。本信托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16.1.1投资风险本信托为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计划不以盈利为目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16.1.2管理和操作风险本慈善信托信托资金最终用于,在资金运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会导致相应的风险。16.1.3延期风险本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可能在信托预计期限内未能实现,届时,本慈善信托可能延期。16.1.4政策、法律法规风险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可能对本慈善信托产生的风险。16.1.5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16.1.6其他风险其他风险亦有可能导致本慈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或者本慈善信托财产遭受损失。16.2风险防范16.2.1受托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托经理选任机制,规范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为防范操作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16.2.2信托计划聘请律师事务所为信托监察人,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防范受托人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相应风险。16.2.3本信托计划资金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保管,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16.3风险承担13.3.1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16.3.2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6.3.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七条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17.1定期披露受托人自本慈善信托成立之日,向委托人发布慈善信托成立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名称、成立日期、信托期限、信托规模等基本要素);在慈善信托备案完毕后,受托人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托设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编号、慈善信托名称、信托目的、备案时间、备案期限、备案机关、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托管人、财产总规模以及其他需要公开或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受托人自慈善信托成立之日起每届满半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及中国银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受托人自本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受托人自慈善信托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17.2临时披露如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和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知悉该情况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17.3信息披露方式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或(2)受托人网址()公告。或(3)来函索取时寄送。或(4)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或(5)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如委托人认为属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受托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要求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1因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调查,构成委托人的违约,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18.2受托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仅限直接损失)。18.3免责条款。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1)不可抗力;(2)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中国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3)受托人已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第十九条通知、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19.1通知19.1.1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通知另一方。19.1.2上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19.2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19.2.1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19.2.2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19.2.3委托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19.2.4受托人向委托人的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地点为受托人住所地,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第二十条保密条款20.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不当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20.2本合同任何一方亦有义务就此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商业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将其中的任何内容泄露给第三方。20.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受托人有权向相关的交易方披露其信托受托人的身份。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22.1合同组成根据本合同形成或附加的其他一切补充(修改)协议、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做出的凭证、报告、清单、承诺和放弃文件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工作日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应相应顺延。22.3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1)委托人签字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如委托人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则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但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2.4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22.5资料备查委托人可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阅信托文件、交易文件及项目资料。(请委托人在空白处填写有关资料,且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保管银行和代理收付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法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身份证□其他证件证件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受益人信托合同指定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卡)号委托金额大写(人名币)小写¥承诺及说明:委托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承诺认可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全部内容。委托人保证真实、准确、详尽、有效地提供本表信息,因信息不准确而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本页为《信托·号慈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2020】年【1】月【】日签订地点:【南昌市西湖区】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以及本信托项下的全部交易文件,在已经清楚了解本信托运行的全部情况后,自愿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捐赠给。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在资金运用、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风险,导致本信托目的最终不能实现或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委托人或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委托人的书面指示所进行的信托资金管理行为,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信托财产或委托人承担,与受托人并无关系。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资金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是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了解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交易文件全部条款的内容,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申明人/受托人: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以及《信托合同》,表示已经受托人充分提示,详细阅读并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交易文件的内容。本人/本机构承诺该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为本人/本机构合法可支配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计划的行为,也不存在使用违法所得资金及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行为,确认本人/本机构(或本机构管理的资管产品的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本人/本机构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认同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的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全面了解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方式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已知悉受托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垫资兑付本信托计划,在此基础上,本人/本机构自愿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文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委托人(签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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