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值溯源要求,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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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CNAS-CL06:2006第1页共5页量值溯源要求1.前言1.1量值溯源的一致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量值溯源视为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基础,CNAS对量值溯源的要求与国际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致。1.2在量值溯源方面,CNAS要求已认可机构在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3CNAS承认一切能够证实与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存在有效关系的境内外量值溯源途径。1.4CNAS承认国家计量基(标)准。2.适用范围本要求规定了量值溯源要求,适用于已认可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CNAS对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方面的评估和报告。3.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施行)3.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CL06:2006第2页共5页3.3InternationalVocabularyofBasicandGeneralTermsinMetrology(VIM).BIPM,IEC,IFCC,ISO,IUPAC,IUPAP,OIML,2ndedition,1993.《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3.4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5ILAC—P10:2002《ILAC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3.6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3.7CNAS—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4.术语和定义本要求引用ISO/IEC导则2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4.1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4.2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4.3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4.4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4.5计量基(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4.6国际计量基(标)准: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4.7国家计量基(标)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CL06:2006第3页共5页准,在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4.8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附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4.9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4.10法制计量: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4.11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5.量值溯源要求5.1量值溯源的基(标)准5.1.1已认可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测量活动所涉及的全部量值能溯源至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5.1.2CNAS承认符合计量法规定的国家计量基(标)准。5.1.3CNAS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5.2量值溯源的途径5.2.1由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提供的溯源性是有效的。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CL06:2006第4页共5页5.2.2CNAS承认我国法定计量体系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见附图)。5.2.3已认可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实现量值溯源,包括:a)依据计量法规建立的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即参考标准,通常应取得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证明),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校准或定期检定,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获认可机构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的要求实施向下传递,直至工作计量器具。b)将工作计量器具送至被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c)将工作计量器具(需要时)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门(本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d)必要时,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可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e)当已认可机构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至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CNAS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机构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5.2.4特殊情况下的量值溯源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提供证明。5.3境外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的要求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CL06:2006第5页共5页5.3.1境外已认可机构的量值应能溯源至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5.3.2CNAS承认APLAC、ILAC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性。5.3.3当境内已认可机构的进口设备无法溯源到中国国家基准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明以证实其能够溯源至满足本要求5.1.3要求的境外计量基准。5.4校准的要求5.4.1已认可机构应选择溯源体系图中适当等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校准实验室或满足本要求5.3.2要求的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服务。在CNAS有要求时,应能提供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校准实验室校准能力的证明,如依据ISO/IEC17025国际标准的认可证书及相应认可范围。5.4.2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证书(报告)应提供溯源性的有关信息,包括不确定度及其包含因子的说明。5.4.3已认可机构对其测量设备进行自校准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并能证实其具备从事校准的能力。自校准的方法必须形成文件并经过评审和确认,校准结果必须加以记录,校准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CL06:2006第6页共5页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CNAS-CL06:2006第7页共5页附图:中国量值溯源体系图2006年06月01日发布2006年07月01日实施国家计量基准国家副计量基准工作计量基准(或国家社会公用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市场等)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专业计量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计量站)被测量对象(产品、样品、其他被测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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