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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国际结算名词解释,国际结算名词解释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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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指在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2.国际贸易结算、:指国际商品贸易引起的国际间货币收付业3.非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国际间经济活动及政治、文化、体育交流活动所引起的国际间货币收支活4.国际结算单据:指国际结算中涉及到的以反映和说明货物特征为目的的商业凭证。5.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所使用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用以证明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的契约证书6.票据:是指具备一定格式的货币债权凭证;由出票人签名于上,承诺由本人或指定他人于一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证券。7.票据的设权性: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设权性表现在票据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证券,当票据做成后经过交付,就设定了对一定价值量货币的要求权,因此票据能够代表一定价值量的货币。8.票据的转让性: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特征,它决定了票据可以成为一种结算工具。票据以一定金额的货币表示债权或财产权,通过交付票据或经过背书就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而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不知晓为理由拒绝承担债务而仍向原债权人清偿。9.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只有具备了某些“必要和条件和形式”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反过来说,。10.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以出票人签名和自己或第三者支付款项而完成,不过问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11.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12.联行:是指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内、国外设置的分支机构。13.国外代理行:是与国内外汇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在国外代为收款、传递命令、联系国外客户的银行。14.汇票:简称draft或bill,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5.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16.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确定权利义务或行使权或履行义提示、承兑、付款、保证、追索等。17.出票: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加以签章;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18.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分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19.承兑:是远期票据的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时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20.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署;二是把票据交付给受让人。21.付款:付款是持票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在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均存在付款行为。22.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票据行为。在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使用中,都有可以存在保证。23.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不获承兑或到期不付款式等)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这种行为称做追索。24.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指一国汇款人通过银或其他正常需要而发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25.托收:是指委托人(债权人)向托收行提交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再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债务人)请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26.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并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再由该银行委托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货款。27.付款交单):是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托收款项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即代收行以付款人付款为条件向付款人交单。按付款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28.远期付款交单:是由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在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代收银行才交付货运单据。29.承兑交单: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方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全套商业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不具备法定的“必要的条件和形式”的票据,会被认为是无效票据,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银行。31.开证银行:即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32.跟单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办理议付时,签发跟单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有效货运单据,才能获得议付款项的一种信用证。33.光票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办理议付时,不必提交货运交易所只是凭一张光票(不附单据的汇票)就可以得到议付款项。34.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可以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有权随时取消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的信用证。35、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并通知受益人后,在其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如保兑行)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36.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已经开出的该信用证加以保兑,经保兑行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我国国际结算实务中很少使用。37.循环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信用证的金额部分或全部被提用后,可恢复至原金额再被利用,这种信用证即为循环信用证。38.可转让信用证:一般信用证是不可转达让的,如果信务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信用证即为背对背信用证。原来的信用证称为原证,原证交银行作为开立新证的担保。40.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邀请其他银行为受益人指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叙做出口押汇(仪付),并保证对议付后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银行及时付款。41.银行保函:是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写明他要保证被保证人一定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否则将由担保行负责支付受益人的损失的保证文件。42.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因此,它既是行将资金(外汇)汇交另一国收款人,以实现国际间由于经济贸易它主要是为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43.国际贸易融资:是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活动。44.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出运货物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45.出口押汇: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地购买物权单据的融资行为,包括从购买物权单据到收回货款的全过程,是银行在出口商发货后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式。。46.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开证行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交来的单据后,如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就立即偿付议付行或交单银行垫付的款项,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据提货并销售后归还的一种融资业务47.信托收据: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在约定的一段期限后,客户收回货款,归还银行垫款。48.开证授信额度:是开证行对于在本行开户且资信良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提供的免收开证保证金或不要求30.议付银行:即应受益人的请求对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进行承购或贴现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贷款。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50.包买票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附属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持有经银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地贴现或购买的业务活动51.国际清算: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票据清算所或清算网络进行清偿的活动。5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证中注明可以转让(必须使用“Transferable”一词)时,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指定的转让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39.背对背信用证:一种可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又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其办理反担保或抵押的最高资金限额。49.出口信贷:是出口国的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外贸专业银行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而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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