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保管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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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所有权,所以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也不能取得保管物的收益。那么民法典的保管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将由的我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一、民法典的保管合同成立时间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的时候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保管人有哪些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我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您可以在上向专业进行更多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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