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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销售合同逾期未交货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关键要点与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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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逾期未交货


('销售合同,逾期未交货篇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甲方: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购销达成以下协议:一、采购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乙方完成供货需承担包装费、运输费、装卸、保险费税金及其他费用,且不受铝模板市场价格、人工费、政策性调整及铝模板加工规格等任何因素影响,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不再予以调整。二、质量标准:1、铝模板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否则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供货。三、供货时间及提、交货地点:1、供货时间:乙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铝模板,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摆放完成。如遇不可抗力,交货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迟延影响交货的,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交货地点:四、交货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将铝模板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工地并卸货完成,由此产生的包装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产品验收:1、货到工地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派人对产品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无条件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付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超过五日甲方不派人进行验收的,视为甲方对产品规格、数量及外观验收合格。2、如铝模板安装完成后,发现乙方提供的铝模板明显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日内更换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货物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六、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货款的%作为预付款;2、每批铝模板到工地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批铝模板货款总金额的%;每批铝模板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批铝模板货款总金额的%;结算前,每笔货款金额暂按经甲方验收人员及项目经理、装饰施工单位负责人与乙方人员共同确认的出货票记载的供货数量计算。如乙方所发任何一批货物的数量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数量或不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顺延货款的支付时间,直至乙方按约定补齐供货数量或更换符合约定的之日止。3、全部铝模板到工地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实际购买数量后三十日内甲方支付至实际应支付款项的98%,预留实际应支付款项的%作为质量保证金。4、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及足额发票,甲方的付款期限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且乙方按约定提供付款申请及足额发票之日起计算。七、双方责任:1、甲方:A、负责提供和确认所购铝模板的规格和数量。B、负责向乙方支付货款并到货后及时验收。2、乙方:A、负责按时按质量交货。B、负责货到前通知甲方,并提供货到清单。C、负责产品质量并保证其服务承诺。D、负责货到工地卸货,不负责搬上楼。E、因乙方迟延交货导致甲方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窝工费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结算款项中直接扣取。八、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计付违约金给乙方。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货值总额的计付违约金给甲方。3、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总供货期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则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除退还甲方逾期未交货部分的货款外,还须按逾期未供货货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否则逾期每日甲方有权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计收违约金;如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之日起,逾期每日甲方有权按逾期交货货值总额的计收违约金。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交货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其它事宜1、如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提前二日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变更,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订单和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日期:篇二: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近日,经办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供货且安装验收完毕后,乙方却迟迟不支付相应货款。后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从约定支付货款期次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届满截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计算)。在现代工商业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频率数量、范围越来越大,随之来来的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也随时增加,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纠纷。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而买房却迟迟不支付对应货款,导致实务中诉讼案件频发。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认为傻是一种罪,所以当事人即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兜底,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就专门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中第107条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至114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该条款即是买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也仅仅是理论,并没有明确具体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例。但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该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及2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XX年12月10日公布的银发[XX]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根据上述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款本金x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x(1+30%—50%)。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于法律没有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该司法解释出台,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又有利于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在实务案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况怀波XX年4月23日篇三: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合同案件中的适用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合同案件中的适用周小敏【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徐某因承建移民房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约定先将水泥运给被告开工,等一楼的工程款打出来再付给原告直至主体工程完成,被告仍未付款给原告。XX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自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判】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水泥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XX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00元,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该结算数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玲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分歧】本案事实清楚,乍看并无争议,但深究考虑,原告可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若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仍值得探析。【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被告徐某逾期不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双方并未约定有关违约金的条款。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XX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虽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约1逾期付款利息是介乎于利息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间的概念,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雷同,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相应欠款的利息,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利率支付利息,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称作逾期付款利息。定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但双方于XX年11月18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此时被告已经明确结欠原告货款21000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徐某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货款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货款的利息损失,因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2.至于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法释[1999]8号,简称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徐某应于双方结算后立即付款但被告徐某直至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仍未付款,显属逾期不付的违约行为,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即XX年11月18日起即已违约。4.因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意味着愿由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法院对其纠纷予以了断裁决一旦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而原告则同意接受被告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而之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的,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就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所以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应支付货款而未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自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无可厚非。而之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的,是原告接受法院的判决对原告履行期间的宽限,但并不能说明原告放弃了相关的利益,更不能因此就认为被告徐某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免除。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案中被告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直至其将货款还清为止,是一直持续存在的,故就应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表述的问题,有的审判员表述为“至支付货款之日止”有的审判员则表述为“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笔者认为后者的表述相对比较合理,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裁判标的能够一次性支付到位,可能会出现分多次付清的情况,而此时逾期付款的行为是仍旧存在的,只是逾期付款的金额有所减少,并不能因为支2《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付了部分货款就免除了支付剩余逾期款的违约金的义务。这时应该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综上所述,针对事前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是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期间应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篇四:延期交货条款延期交货条款供方:北京宝钢北方经贸有限公司需方:合同编:x140XX421.合同约定交货日期:2.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1)迟交的第一周违约金按合同总款的5%;2)迟交的第二周违约金按合同总款的10%;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篇五: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五、结论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六、相关法条(一)《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篇六:销售合同模板1产品销售合同甲方:乙方:合同编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此销售合同。经双方确定,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供货清单与合同金额第二条、交货方式及费用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货物的保险和货物的相关运费。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总经额:元整(大写),小写:¥元。货到后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无问题,甲方支付全部款:元整,小写:¥元2个工作日内把货交付至甲方单位所在地。如有特殊原因双方应友好协商确认。第五条、货物验收1、验收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为原厂产品,所有的货物保证符合原厂商产品质量标准;2、验收方式:甲方在收到本合同所包含的全部货物后,即应与乙方工作人员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第六条、所有权在未全部结清款项时,货物所有权按已付款项比例双方按比例拥有,付清全款则归甲方完全拥有。第七条、风险承担在乙方按合同将货物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丢失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之后,丢失风险和物理损环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责任:乙方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本合同不能按双方约定条款履行,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的,在友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须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须每日按未付款部分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约定要求产品或中途退货,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应向乙方支付其拒绝接受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第九条、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因战争、台风、地震、水灾等依法视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且应在15日内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因此违约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在合同的履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传真件有效)。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如有附件及补充协议即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地址:地址:电话:邮编:址: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电话:邮编:址: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篇七:模拟合同购销合同合同版本合同编号XX1014购货方:天津市五清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供货方:新疆德隆实业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同意就一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真诚履行。一、定义本合同项下货物:是指附一中确定的货物。交付是指:当货物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以甲方指定收货人收到所购之货物并签收的行为交付日期指: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日期。二、合同结构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外。甲乙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确定的且双方均同意接受的此次交易的其他条款及货物的详细说明、交易的细节等可另行在“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本合同正文条款与附件中条款有冲突之处,除非本合同正文条款有规定之外,以附件中条款为准。货物明细及相关技术参数指标。货物发货装箱单(PACKINGLIST)三、合同总金额(货物:明细详见附件一)注:上述价格为甲方在本合同向下向乙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硬件及相关软件(或内置软件)的使用权,所有材料费、安装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上述价格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四、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交货时间:如果乙方不能将锁定数量的货物全部运出,乙方必须在货物发出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一旦接到通知,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可以向第三方采购替代货物,乙方除支付甲方因采用替代货物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外,同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额13%作为违约金;甲方也可接受减少的数量,但价格以实际接收的货物数量进行调整和结算,同时该处理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迟延交货所担之违约责任。五、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甲方对货物签收无误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但甲方在支付货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如果甲方在付款前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签收日期自双方合议解决问题之日起计算。软件产品的戒指、许可证两者中,任一未完成交付时,不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义务,甲方有权不予签收。如过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乙方应在交货时一并提交。乙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中必须包含服务的内容、期限和保修时长等。六、发票交接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开具发票,寄出后应立即通知甲方以及甲方的发票接收人。发票应寄给甲方指定的发票接收人,信息如下:接收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如因乙方原因,寄出发票后没有通知相关人员,或没寄给甲方指定接收人的,因此带来的发票丢失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七、货物交付、运输和包装乙方将所提供的货物发出后,应同时将货物发货装箱单提供给甲方采购人员及指定收货人。甲方指定收货人及采购人员在未收到货物装箱单的情况下不接收乙方货物不视为货物交付。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送货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的签收,签收之日视为货物的交付之日,自交付之日起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以货物箱内装箱清单为签收标准。乙方所供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的要求,随箱资料齐全,同时货物符合生产厂商相关标准,包装上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视为乙方完成交付。对于货物必须提交原厂商的license原件,其中注明的用户数或者使用限制必须满足本合同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收。甲方签收货物并按发票付款并不意味着对货物质量的接受,而只是表明该货物进入甲方的安装检验和测试阶段。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为生产厂家的原厂包装。但在交付过程中的包装,应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于乙方所采用的不充分、不适当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坏,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必要费用。同时,外包物由乙方提供并自付费用。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相关运输费用,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八、权利担保和抗辩乙方应保证对其所交货物拥有合法且无瑕疵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与乙方成为合格的供货方所具备的其他任何权利。如果乙方所交货物包含任何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对乙方所交货物引起的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纠纷,衣服那个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自行解决该所产生的纠纷,并对甲方因乙方所交货物的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和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九、品质和保证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级双方认可的乙方货物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货物的功能和性能一级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前述货物说明书中包含排除乙方法定或约定义务内容的,或该说明书中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均属无效;除非甲方明确书面同意接受,否则本合同附属、补充文件及货物支持文件中规定的乙方责任限制条款不适用于甲方。如果没有上述可参照的标准,则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能够使甲方实现合同目的并满足甲方及甲方最终用户的要求。乙方向甲方做出下列陈述和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为货物原厂商生产、制造和包装,并非乙方以其他手段如翻新组装部件等方式所生产。合同货物及其各部件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同或物种的软件部分无病毒、无明显错误、能够充分实现、提供、具备相关货物说明中描述的功能、特点、内容和标准等。合同没有设计或者制造上的缺陷,并且根据货物的情况提供了适当的警示说明。乙方对其提供的货物享有合法且无瑕疵的所有权,同事没有索赔、扣押、抵押、或其他行为存在或威胁到乙方,以致妨碍到甲方对货物的使用和销售。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法令和规章,合同货物符合货物进口生产、储存、销售地相关法律、法规、队长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且货物为正常进口、已办理了合格的海关手续。如果甲方需要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乙方需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给甲方。十、货物的安装、验收和异议的提出乙方货物交付后,进入货物的安装阶段。如果甲方有货物安装需求,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安装需求之日起,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派遣工程师赴现场完成安装工作。在货物安装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的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进入货物的保修和包换的服务范围。如果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原厂商的货物质量要求核技术标准以及本合同和相关附件所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或保修,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和修理、更换货物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或者衣服那个应接受甲方退货,并在甲方退货后三个工作提内退回甲方支付乙方的所有货款并赔付给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3%作为违约金。甲方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供货方对货物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在甲方、甲方最终用户在使用或者销售含有货物的货物发现因货物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责任。乙方按照供货清单交货后,如果甲方的最终用户在技术上需要乙方给予支持时,乙方应全力配合,但因技术问题乙方需要给甲方的最终用户更换货物的型号时应事先与甲方进行沟通,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任何方式的追究,直至拒付所有货款。十一、售后服务乙方承诺对交付的货物在甲方提出安装需求之日起,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派遣工程师赴现场完成系统安装工作,并对系统的稳定性负责。乙方承诺提供硬件货物_____年的原厂免费保修售后服务,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服务器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乙方承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软件_____年内免费维护和升级服务。乙方提供每周7天/24小时的热线电话技术支持。系统出现故障后乙方应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紧急赶赴现场处理。由第三方进行服务时,乙方应按甲方的安排,向第三方要求服务监督服务实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购买的货物未能享受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二、货物的保管风险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并在收到甲方签收确认前,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货物的保管风险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将货物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交货底单交付后并收到甲方签收确认后,货物的保管风险自动转移到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十三、违约责任和担责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赔付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交货部分价值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赔付的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如果因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及时更换或维修,经一次更换或维修后,货物的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有权退货,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延期交货,乙方需按本合同条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十四、保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存在、本合同内容、双方的合作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或者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十五、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火灾地震等不能抗拒的因素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应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确实难以履行的,可采取最小侵害的方法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应以合理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因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的对方损失的扩大部分由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方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如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超过20天,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十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途径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时候,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其他规定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或者丧失。篇八:纸制品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卖方:合同号:买房:订货地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其中封面封底均为3D。1.如有产品质量及数量要求等问题,买方应于一日内书面通知卖方。2.印刷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必须保留大货样板,货品质量以大货样板为标准。三、交货时间:四、交货地点:买方仓库。五、运输方式: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六、结算方式:买方预付30%订金,收到货物后7天内货款到卖方账号后,卖方于五天内提交发票给买方(即以买方在送货单上签收日期计算)。七、买方逾期未付规定的款项,卖方按月利率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追回所欠货款;卖方逾期未交货的,每拖延一天,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额%的违约金,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应于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三日起天内予以退换,并承担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等),逾期未退换的,视为逾期未交货。八、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不作为提货凭证。九、本合同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买方: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0755-896x9xxx电话:xxxxxx09888纳税编号:4xxxxx0L3xxxxx传真:05xxxxx9999银行:深圳xxxxxxxxxxxxxxx行日期:日期:',)


  • 编号:1700573079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0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3209 KB
  • 标签: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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