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在4G时代的电子合同应用标准与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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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9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手机终端的数量已经达到7.47亿,而来自CNNIC的数据,2009年底,中国手机网民的数量也已突破2.33亿,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条件。根据艾瑞咨询对市场的调研和评估,2009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实物交易规模已经达到5.3亿,用户规模达到3668.4万,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48.7%和117.7%,市场进入稳定、健康、快速发展阶段。一、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二、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报告中,艾瑞咨询对2009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对整个市场呈现的特点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归纳。艾瑞咨询分析认为,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已经步入快速发展时期,通信和硬件条件对市场的推进作用将逐渐被品牌和服务所取代,随着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更加完善,和手机网民电子商务意识的增强,2010-2012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将进入市场大规模爆发的阶段。1、首先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2、其次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针对当前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现状,艾瑞咨询深刻总结了四类主要的移动电子商务主导方式,分别是由电信运营商主导的“通道+平台”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由传统电子商务提供商主导的“品牌+运营”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由软件提供商主导的“软件+服务”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模式,以及由新兴移动电子商务提供商主导的“专注+创新”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模式。报告对上述四种移动电子商务主导模式进行了案例化研究,并对该四种模式的优劣势做了分析。三、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四、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电子合同标准。在报告的最后,本文根据市场发展的整体状况、市场发展的环境,以及四种市场主导模式的演化趋势,总结了包括“传统电子商务提供商将引领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等在内的中国移动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七大趋势,并为电信运营商、传统电子商务提供商、软件提供商和新兴移动电子商务提供商的发展,提供了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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