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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安装分包合同:详细解析与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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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分包合同条件


('安装分包合同条件【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条件】(2019年第1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前言自2000年以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实施国际工程模式已从施工承包方式逐渐转变为设计-施工、设计-采购-施工(EPC)和交钥匙等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型和特大型国际工程项目增多,总承包工程企业更多地依靠国内具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和设计院所,以分包方式进行合作完成工程项目,在国内进行设备和材料采购,出口至工程所在国,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完成工程验收并最终交付业主使用。为规范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国总承包工程企业与中国的分包工程施工企业、设计咨询公司、安装工程企业、设备和材料供货商等各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编制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立项,制定了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2019年第1版),供中国总承包工程企业与中国分包工程施工企业、设计咨询公司、安装工程企业、设备和材料供货商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使用。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编制委员会组成如下:编制委员会主任:房xx编制委员会副主任:辛xx编制委员会委员(按拼音顺序排序):崔x冯x何x胡x贾xx阚xx李xx卢xx吕xx李xx彭xx秦xx谭xx魏xx袁x袁xx姚xx姚x张xx赵x赵x。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2019年第1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2019年第1版)由以下分包合同条件组成:1.《施工分包合同条件(适用于单价分包合同)》,可适用于业主或总承包商设计的建筑和其他工程项目,分包商使用业主或总承包商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分包工程款项。2.《施工分包合同条件(适用于总价分包合同)》,推荐用于业主或总承包商设计的建筑和其他工程项目,但分包商愿意按照总价方式承揽分包工程,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和结算方式进行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本分包合同也适用于分包商承担设计和施工工作,或以EPC或交钥匙方式承担分包工程的模式。3.《安装分包合同条件》,适用于中国总承包商与中国工程安装企业之间签订的工程所在国位于境外的国际承包工程的安装工程项目。4.《货物采购合同条件》,适用于中国总承包商与设备和材料供货商,包括大型成套设备供货商、施工设备供货商、材料和物资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这些设备和材料将用于工程所在地位于境外的国际承包工程项目。5.《设计分包合同条件》,适用于中国总承包商与中国的设计咨询公司之间的勘察和/或设计工程,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详细的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2019年第1版)中每个分包合同条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合同金额、工期等主要权利和义务。《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共同组成管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特点及其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征,编制《专用合同条件》。在合同当事人编制《专用合同条件》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当事人可通过编制《专用合同条件》,满足位于不同所在地的境外工程项目的需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件》。3.对于不适用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排除适用。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条件为推荐给中国企业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适用于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建筑和其他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条件订立国际承包工程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由下列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在____(地点)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一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分包商”),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为另一方当事人。鉴于:(1)承包商已与_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承包商打算将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内容(以下简称“安装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任何缺陷,并采用招标方式对安装工程进行了招标。(3)根据承包商的安装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承包商递交了投标书。承包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分包商颁发了中标通知书。(4)分包商认识并理解到分包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安装工程是主合同工程的组成部分。分包商愿意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负有义务,实施、完成安装工程并修复其中的任何缺陷,保障安装工程质量,履行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义务。兹达成协议如下:1.词语含义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应与下文提及的《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如有)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分包合同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视为分包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应作为其一部分阅读和解释:(1)分包合同协议书(2)承包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分包商签发的中标通知书;(3)分包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承包商递交的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6)安装工程技术规范;(7)安装工程图纸;(8)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及其报价;(9)构成分包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在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备忘录、会谈纪要、分包合同修订及其他有关的文件、协议等,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亦为分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合同修订的内容取代原文件内容和其与此相矛盾的约定。在安装工程技术规范中,特殊技术规范优于一般技术规范。3.主要义务鉴于承包商将按下文所述向分包商支付安装工程款项,分包商特此与承包商立约,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承担安装工程的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任何缺陷,并履行安装工程质量及其健康、安全和环境义务。鉴于分包商将承担分包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的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任何缺陷,承包商特此立约,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安装工程内容和范围分包合同协议书项下的安装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中标分包合同价格中标分包合同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和货币),双方当事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计量和计价方式结算。6.分包合同工期分包合同工期自承包商签发安装工程开工通知书之日起算,工期为_____日历天。7.分包合同生效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经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开户行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开户行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安装分包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目录前言.................................................................1分包合同协议书.........................................................1通用合同条件...........................................................11一般规定............................................................11.1定义..........................................................11.2解释..........................................................41.3语言文字......................................................51.4通信和文件往来.................................................61.5分包商的陈述与保证.............................................71.6转让和分包....................................................81.7保证和保障....................................................91.8知识产权......................................................91.9保密.........................................................101.10遵守法律....................................................111.11合规、反腐败和反洗钱.........................................111.12分包商联合体.................................................131.13分包合同相对性...............................................142分包合同文件.......................................................142.1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142.2分包合同文件的完备性.........................................152.3分包合同金额的充分性..........................................153主合同.............................................................163.1分包商知晓主合同..............................................163.2遵守主合同...................................................163.3主合同的指示和决定............................................174承包商.............................................................174.1承包商的指示..................................................174.2现场进入权...................................................174.3与业主和工程师联系............................................174.4主合同工程的协调..............................................184.5提供图纸等技术文件............................................184.6基准测量点...................................................194.7向分包商传递指示..............................................194.8技术交底.....................................................194.9HSE监督......................................................194.10分包商人员出入境手续.........................................194.11承包商更换分包商不合格人员...................................204.12分包商设备、材料和物资进出口.................................204.13分包商劳务人员监督...........................................204.14突发事件处理.................................................205分包商.............................................................215.1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215.2分包商设计...................................................215.3履约担保.....................................................225.4分包商代表...................................................2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45.6许可、执照或批准..............................................245.7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方案..........................................245.8合作义务.....................................................255.9营地建设、取土场和料场等......................................255.10放线........................................................265.11图纸........................................................265.12进场道路和通道...............................................275.13交通运输....................................................275.14电、水和燃气.................................................285.15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295.16现场保安....................................................305.17健康卫生....................................................305.18环境保护....................................................315.19相邻建筑或设施...............................................315.20文明施工....................................................325.2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335.2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335.23化石等考古发现...............................................336分包商人员.........................................................336.1员工的雇佣...................................................336.2分包商人员的派遣..............................................346.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356.4分包商人员的管理..............................................356.5劳动法.......................................................356.6工作时间.....................................................356.7为员工提供设施................................................356.8劳动纠纷或工伤事故............................................366.9分包商人员工资的发放..........................................366.10改善食宿等设施...............................................376.11劳动保护....................................................376.12分包商人员的休息权...........................................376.13分包商人员伤病死亡...........................................376.14分包商人员的记录.............................................386.15分包商因其分包商人员发生的法律诉讼或仲裁.....................386.16分包商对分包商人员的承诺和担保...............................386.17分包商对承包商的保证和保障...................................397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397.1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397.2备品配件.....................................................407.3分包商机械设备和备品配件进出口................................407.4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使用....................................417.5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的转让、出售、抵押或担保等................417.6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再出口....................................417.7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报废......................................427.8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的专用性....................427.9分包商对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的承诺和担保..................427.10分包商对承包商的保证和保障...................................438开工...............................................................438.1开工.........................................................438.2竣工时间.....................................................438.3进度计划.....................................................448.4安装工程进度..................................................458.5进度报告.....................................................468.6协议赶工.....................................................478.7早期警告.....................................................478.8竣工时间延长..................................................488.9误期损害赔偿费................................................489分包商的流动资金需求................................................499.1分包商应满足安装工程施工所需流动资金的义务....................499.2分包商的垫资协议..............................................499.3承包商与分包商垫付款项及其财务往来............................5010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5010.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5010.2承包商进行检查和检验.........................................5110.3未按约定进行检查和检验.......................................5110.4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5110.5重新检验....................................................5210.6分包商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5211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处理.....................................5212质量..............................................................5312.1按照要求施工.................................................5312.2质量体系文件.................................................5312.3质量检查....................................................5313现场试验..........................................................5413.1现场材料试验.................................................5413.2现场工艺试验.................................................5514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5514.1覆盖前的验收.................................................5514.2重新检验....................................................5514.3分包商私自覆盖...............................................5615竣工验收..........................................................5615.1竣工验收程序.................................................5615.2承包商未能参加或安排安装工程竣工验收.........................5615.3消缺清单....................................................5716缺陷责任..........................................................5716.1缺陷责任期...................................................5716.2完成扫尾工程和修补缺陷.......................................5716.3修复缺陷的费用...............................................5716.4缺陷责任期的延长.............................................5816.5未能修补缺陷.................................................5816.6进一步试验...................................................5816.7进入权......................................................5916.8需要复原的地表等修复义务.....................................5917计量和估价........................................................5917.1工程计量....................................................5917.2计量方法....................................................6017.3估价........................................................6117.4删减........................................................6118变更..............................................................6218.1变更权......................................................6218.2分包商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6218.3分包商变更建议...............................................6218.4变更程序....................................................6318.5变更估价....................................................6418.6变更的效力...................................................6419暂定金............................................................6520因法律改变得调整...................................................6521因成本改变的调整...................................................6522计日工............................................................6523合同价格..........................................................6623.1固定总价合同.................................................6623.2物价波动和汇率引起的价格调整.................................6624结算和支付........................................................6624.1计量报表....................................................6624.2预付款......................................................6724.3进度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签认.....................................6824.4支付........................................................6824.5保留金......................................................6824.6竣工结算....................................................6924.7安装工程决算.................................................6924.8逾期付款利息.................................................7024.9结清证明....................................................7024.10支付的货币..................................................7025违约责任..........................................................7025.1分包商违约责任...............................................7025.2承包商违约责任...............................................7126暂停施工..........................................................7126.1暂停施工的权力..............................................7126.2分包商暂停施工的责任.........................................7126.3业主和/或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7226.4复工........................................................7226.5暂停施工持续30天以上........................................7227承包商接管部分安装工程.............................................7327.1承包商接管部分安装工程.......................................7327.2承包商调整分包商的安装工程...................................7328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7428.1整改通知....................................................7428.2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7429分包商终止分包合同.................................................7529.1由分包商终止分包合同.........................................7529.2停止工作和分包商设备的撤离...................................7629.3终止时的付款.................................................7630保险..............................................................7630.1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保险.........................7630.2保险事故理赔.................................................7730.3保险费及其风险...............................................7730.4应保持保险有效...............................................7731税务..............................................................7731.1遵守中国和工程所在国税法的义务...............................7731.2各自承担纳税义务.............................................7831.3保障和保证义务...............................................7832不可抗力..........................................................7932.1不可抗力定义.................................................7932.2不可抗力通知.................................................7932.3将延误或损失减轻的义务.......................................8032.4不可抗力的后果...............................................8032.5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8032.6根据法律解除履约.............................................8133分包商索赔........................................................8133.1一般规定....................................................8133.2索赔通知和索赔时效...........................................8133.3分包商索赔性质的确定.........................................8233.4相关索赔....................................................8333.5无关索赔....................................................8433.6索赔不能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8434承包商索赔........................................................8435适用法律..........................................................8536争议解决..........................................................8536.1友好协商解决.................................................8536.2争议评审组的任命.............................................8536.3对争议评审组成员任命未能取得一致.............................8636.4取得争议评审组的决定.........................................8736.5争议评审组评审意见未产生约束力、任命期满或解散................8736.6仲裁........................................................8736.7友好协商和争议评审不构成前置程序.............................8836.8争议评审和仲裁不应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8837其他规定..........................................................8837.1完整协议....................................................8837.2非弃权......................................................8937.3可分割性....................................................8937.4诚信原则....................................................8937.5责任的免除...................................................8937.6非合作伙伴...................................................8937.7本分包合同与第三方无关.......................................90第一部分:分包合同数据表................................................1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3附件:参考样例.......................................................1附件1:安装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设备清单...............................1附件2:安装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人员清单...............................2附件3安装工程量清单..............................................3附件4:签收章、公章印鉴和代表签字样本...............................5附件5: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承包责任书......................6附件6:预付款保函格式.............................................10附件7:履约保函(格式)...........................................12通用合同条件1一般规定1.1定义在分包合同中,包括合同协议书和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1.1当事人1.1.1.1业主:指主合同约定的名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2业主代表:指为了主合同的目的被业主任命并代表业主从事工作而向承包商以书面方式指定的人员,或业主随时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的人员。1.1.1.3工程师:指业主为主合同目的聘任的名为工程师的人员,以及业主随时更换并指定为工程师的人员。1.1.1.4承包商:指在主合同中被业主接受的名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分包合同中,指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商。1.1.1.5承包商代表:指由承包商任命其为代表的人员,以及承包商随时更换并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1.6分包商:指承包商将主合同工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给予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人,包括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分包合同中,指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1.1.1.7分包商代表:指由分包商任命并经承包商书面同意为其代表的人员,或分包商随时更换、任命并经承包商书面同意为其代表的任命。1.1.1.8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指《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承包商和分包商。1.1.1.9一方当事人:指《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之中的任何一方。1.1.2合同1.1.2.1主合同:指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实施阶段构成合同文件的变更指示、往来文件和补充协议。1.1.2.2分包合同协议书:指分包合同中名为分包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2.3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件、本通用合同条件、标价的工程量表、规范、图纸、以及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构成分包合同文件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1.1.2.4投标函:指分包商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分包商的报价文件和投标函附录。1.1.2.5中标通知书:指承包商签署并向分包商发出的通知分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1.1.2.6投标书:指投标函及其由分包商随投标函一起向承包商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投标函附录。1.1.2.7标价的工程量表:指由分包商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工程量表填写单价和价格后的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名为标价的工程量表的文件,包括说明,无论说明是在工程量表前面还是在工程量表之后。1.1.2.8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名为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文件,包括专用技术规范和通用技术规范以及按照分包合同对规范所做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2.9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提出图纸,以及由承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1.1.2.10分包合同数据表:指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件》中名为合同数据表的文件。1.1.3工程1.1.3.1主合同工程:指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以及工程师要求的变更工程,包括主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的主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1.1.3.2安装工程:即本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1.1.3.3永久工程:指根据分包合同约定需由分包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但不包括分包商用于施工的机械和设备。1.1.3.4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的安装工作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仪器及其所有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机械设备:指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所需的设备、器具和物品,包括安装工程所需的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现场:指分包商用于工程安装施工的场所,以及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现场的场所。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无权独占现场。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发出的要求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日期。1.1.4.2竣工日期:指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实施、完成和修复其中任何缺陷的日期,以及承包商另外同意的分包商实施、完成和修复其中任何缺陷的日期。1.1.4.3工期:指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实施、完成和修复其中任何缺陷的期限,以及承包商另外同意的分包商实施、完成和修复其中任何缺陷的期限。1.1.4.4里程碑工期:指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商应完成某项、某部分、某单位、某段的安装工程的节点工期。1.1.4.5接收证书:指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在分包商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任何缺陷后,并在安装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颁发的证书。1.1.4.6缺陷责任期:指分包合同约定的自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之日起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完成缺陷责任期义务的期限。1.1.4.7履约证书:指分包商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通知书)义务后,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颁发的证书。1.1.4.8天:指日历天;月:指日历月;年:指365天。1.1.5合同价格和付款1.1.5.1中标分包合同价格:指分包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分包商实施、完成和修复其中任何缺陷的价格。1.1.5.2分包合同价格:指根据第24条确定的价格,是分包商完成安装工程并予以计量和支付的分包合同价值,包括按照分包合同所做的调整。1.1.5.3进度付款证书:指根据分包合同约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1.1.5.4最终付款证书:指根据分包合同第24.7款约定颁发的付款证书。1.1.5.5暂定金:指分包合同中名为暂定金的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一笔款项,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实施,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1.1.5.6保留金:指为在分包合同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分包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分包合同中约定比例由承包商在分包商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1.1.5.7履约保函:指分包商通过承包商书面认可的银行向承包商开出的,担保其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件。1.1.5.8预付款保函:指分包商通过承包商书面认可的银行向承包商开出的,担保其偿还承包商已付预付款的担保文件。1.1.6其他定义1.1.6.1工程所在国: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1.1.6.2适用法律:指分包合同第35条约定的适用的法律。1.1.6.3相关索赔:指分包商在主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时提出的索赔。1.1.6.4无关索赔: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1.1.6.5变更:指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和/或工程师或承包商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2解释在分包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1.2.1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1.2.2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1.2.3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协议”等词的各项约定均需要用书面形式。1.2.4“书面”或“用书面”是指手写、打字、打印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1.2.5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6“反义居先”合同解释规则不适用本分包合同。1.2.7“可”“可以”是指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具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1.2.8“应”“必须”是指相关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有关义务的责任。1.2.9“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1.2.10除非分包合同通用条件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项下分包商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并已包含在分包商的报价之中,无论分包合同通用条件或专用合同条件的条款中是否明示约定应由分包商承担或应由分包商自负费用。1.2.11在分包合同中,如果分包合同约定为某一方的义务时,则该方也应承担相应的成本、支出和/或费用,除非有明示的相反约定。旁注和其他标题在分包合同解释中不应考虑。1.3语言文字1.3.1分包合同语言文字为中文,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1.3.2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明示约定语言文字,除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且无需向业主和/或工程师递交的往来文件外,分包商递交给承包商的,且需要向业主和/或工程师提交的所有与安装工程实施有关的往来文件均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语言和中文语言递交。1.4通信和文件往来1.4.1通知和文件往来1.4.1.1一方根据分包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1.4.1.2在分包合同中,一方递交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如此类文件中约定了另一方需要予以答复的时间,如另一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不能视为另一方默认。1.4.1.3在分包合同中,除会议通知等事务性内容外,任何一方可使用电子邮件传递往来信函、通知、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但此类信函、通知、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必须以PDF方式扫描,作为电子邮件的附件传递。在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信函、通知、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时,一方应在3天内将正式的书面形式的信函、通知、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递交给另一方,并由另一方签收。1.4.1.4在分包合同中,如文件通过电子邮箱往来,则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各自设立单独的项目专用邮箱,用于收发各类文件。除非承包商和分包商书面同意,否则,分包合同往来邮件不能通过个人邮箱进行。如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同意使用个人邮箱,则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确认使用或将使用的个人邮箱作为项目文件收发邮箱。1.4.1.5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没有设立项目专用邮箱,也未指明个人邮箱作为通信联络和收发文件的邮箱,则《分包合同协议书》上载明的邮箱地址为双方当事人的收发文件邮箱。如一方当事人改变邮箱地址,则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1.4.1.6在分包合同中,如发生紧急情况,一方可先以口头陈述或告知另一方,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1.4.2签收、公章和签字1.4.2.1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各自准备签收章,在签收章上注明分包商名称及其项目名称,并留出签收日期的空白。承包商和分包商还应各自准备项目部公章,注明承包商或分包商名称和项目名称,并注明专用字样。1.4.2.2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在签收分包合同之前准备妥当上述签收和项目部公章,并在本通用条件附件4[签收章、公章印鉴和代表签字样本]上留存签收章、公章和双方代表签字样本。1.4.2.3任何一方递交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另一方应予签收,加盖签收章,注明签收日期,并由签收人签字。在分包合同中,任何一方在文件上的签收仅表明文件的收讫,而并不意味着任何同意、批准或认可。如一方对另一方递交的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持有异议,应书面致函给另一方。1.4.3文件效力1.4.3.1在分包合同中,任何信函、通知、批准、确认、同意或决定应由承包商或分包商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授权的人签字并盖章(本通用合同条件附件4留存公章印鉴)方为有效。1.4.3.2如为承包商或分包商向另一方发送函件或任何文件,则应加盖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公章。1.4.3.3在一方发给另一方的函件或任何文件页数为两页或两页以上时,发出函件的一方应在每页上由代表签字,或者加盖骑缝章。1.4.3.4在分包合同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或者承包商决定的进度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上签字和盖章。1.4.4分包商不能与业主和/或工程师文件往来无论如何,分包商不能直接与业主和/或工程师进行直接的文件往来。分包商应向承包商致函和递交所有文件,通过承包商与业主和/或工程师进行文件往来。1.5分包商的陈述与保证1.5.1资质或资格分包商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存续,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从事安装工程的公司。1.5.2权利与授权分包商完全有权签署和履行分包合同,有权履行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一切上述行为都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授权。1.5.3无利益冲突存在本分包合同的签署、交付和执行将不会与分包合同列明的事项存在冲突、不会导致违法。1.5.4有效性和约束力分包商已完全地、有效地签署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构成它在法律上、有效性上及约束力上的义务,并可根据分包合同予以强制执行。分包合同条款的授权、签署和执行不需要任何政府或公众实体或机构的特别授权、批准、豁免或同意。1.5.5诉讼或仲裁分包商承诺,在分包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分包商的诉讼或仲裁和法律程序存在,不存在对分包商的业务、财产、资产或其经营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会损害其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能力的诉讼或仲裁和法律程序存在。如存在上述情形,则分包商承诺已向承包商披露上述诉讼或仲裁和法律程序的存在。1.5.6专利、执照及专营权分包商拥有或掌握所有必要的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版权、执照、专营权、许可证及其相应的权利,从而确保分包商在从事分包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时,在目前进行的和目前计划进行的经营活动中,不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1.6转让和分包1.6.1转让未经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如何,分包商不能将分包合同或安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如分包商未经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转让分包合同或安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承包商有权立即终止分包合同。1.6.2分包未经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如何,分包商不能将分包合同或安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分包给任何其他人。如分包商未经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将分包合同或安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承包商有权立即终止分包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a)提供安装工程所需的劳务;(b)供应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1.7保证和保障1.7.1分包商应保证和保障承包商、承包商代表、承包商职员、代理人、其分包商和供应商免受因分包商违约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所有的损害、赔偿、仲裁或诉讼,包括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1.7.2承包商应保证和保障分包商、分包商人员及其代理人免受因承包商违约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所有的损害、赔偿、仲裁或诉讼,包括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1.8知识产权1.8.1知识产权保障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执行期间以及分包合同终止后,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与安装工程有关的专利、设计、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版权、著作权、商号、商品名称或其他工业产权的侵权或宣称侵权而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赔偿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索赔”是指针对一项侵权的索赔(或未索赔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行为或补救措施)。1.8.2使承包商免于知识产权侵权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以下事项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引起的损害:(a)任何设备(包括永久性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或货物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或(b)分包商负责的任何设计;(c)分包商的任何施工、施工工艺或安装作业;(d)分包商提供的任何服务。1.8.3知识产权所有权分包合同项下的各种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包括底图、软盘等)及其知识产权均属承包商所有。未经承包商许可,分包商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分包合同以外的项目。1.8.4知识产权侵权如分包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致使承包商遭受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1.8.5知识产权侵权补偿如果业主或任何其他第三人因分包商知识产权侵权引起的索赔和/或仲裁或诉讼,无论承包商是否书面要求,分包商应当自负费用及时解决此类索赔和/或仲裁或诉讼。并且,如果依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裁决权的机构认定上述侵权存在,并要求分包商支付/赔偿一定金额和/或执行禁令,则分包商应补偿承包商为此支付的金额和补救承包商执行禁令带来的影响和损失。1.9保密1.9.1双方当事人应对签订的分包合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和泄漏。1.9.2分包商应保证并确保其人员遵守分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1.9.3分包商应保证并确保其分包商(如有)、供货商、代理机构以及它们的人员遵守分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且,承包商应保证与其分包商(如有)、供货商、代理机构签订不低于分包合同关于保密要求的保密协议。1.9.4分包商关于与安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闻报道和采访,均应事先得到承包商的书面批准。1.9.5分包商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所有图片拍摄或者与之有关的声明、信息、公布、互联网等媒体的公布均应事先得到承包商的书面批准。1.9.6分包商在执行分包合同期间或分包合同终止后两年内,未经承包商的同意,不能泄漏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保密信息。1.10遵守法律1.10.1分包商应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当地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习俗,尊重当地社会的宗教信仰、仪式和各类活动。1.10.2分包商应保证自己、雇员、职员或任何人员不参与工程所在国的任何与政治、宗教、示威、游行等活动。分包商应保证自己、雇员、职员或任何人员不参与或不进行任何可能会影响承包商与当地政府及社会和谐关系的活动或行为。1.10.3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遵守法律、社会风俗习惯或宗教带来的任何投诉、法律纠纷、损失或损害赔偿,包括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1.11合规、反腐败和反洗钱1.11.1遵守反腐败法律分包商声明、保证并承诺:就本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活动或交易而言,分包商和分包商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分包商名义开展工作的其他个人或机构,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致使承包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由其签约国实施)或任何其他应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统称“反腐败法律”)。具体而言,分包商声明、保证和承诺,分包商和分包商的关联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分包商名义开展工作的其他个体或机构,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支付、提议、批准或承诺任何款项或其他有价值物品:(1)向任何公职人员及其家属或其他个人或机构支付,旨在:(i)不正当地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决策;(ii)诱使公职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事或不从事某项行为;(iii)诱使公职人员直接利用自身的影响或通过本国或国外政府或机构共同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策;或者(iv)不正当地协助分包商或承包商取得业务、保持业务或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向任何人支付,不论其是否为公职人员:(i)其意图在于诱使或酬谢该人对其职责或义务的不当履行;或者(ii)意识到或确信收受款项或有价值物品本身即构成该人职责或义务的不当履行。本款约定的任何人包括承包商的任何人员,无论是承包商的永久或长期雇佣的人员,还是短期或临时雇佣的人员,含任何职级的人员。(3)本款所述“公职人员”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i)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政党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ii)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iii)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iv)公共企业人员,即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或雇员。1.11.2持续性责任分包商声明并保证:分包商和分包商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分包商名义开展工作的其他个人或机构,将在本分包合同有效期内始终遵守反腐败法律。1.11.3无秘密资金和反洗钱在本分包合同有效期间,分包商没有也绝不会违反反腐败法律或任何司法管辖地的反洗钱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就本分包合同或涉及承包商或其他相关方的其他业务交易设立或保持旨在进行不正当支付的秘密资金、账户或资产。1.11.4赔偿分包商承诺:如自身违反在本分包合同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和反洗钱法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从而对承包商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和股东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其他经济损失,分包商承诺对其进行赔偿。1.11.5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商承诺违反其在本分包合同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和反洗钱法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即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自行立即终止本分包合同,无须对分包商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且承包商享有的追索权不受影响。承包商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基于可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认为可靠且来源明确的第三方资料)分包商严重违反其在本分包合同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和反洗钱法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无论分包商是否被认定为违反反腐败法律),有权立即终止分包合同。1.11.6审核权分包商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附件约定。分包商同意,经承包商事先通知,承包商或承包商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分包商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承包商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1.11.7调查通知分包商同意,如发现其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家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外,如分包商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和反洗钱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家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承包商。1.11.8费用分包商因履行本合规和反腐败和反洗钱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完全由分包商承担,但第1.11.6款项下的审核费用除外。1.12分包商联合体1.12.1如果分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组合,则:(a)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组合的每一成员和所有成员应被认为在履行分包合同上对承包商负有连带责任。在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组合的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不能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申请破产保护或破产清算时,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组合的其他成员负有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的义务;(b)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组合的每一成员和所有成员应将牵头成员书面通知承包商;(c)未经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改变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组合的组成、分工及其法律地位。1.13分包合同相对性尽管本安装工程构成主合同工程的一部分,但不应视为分包商与业主之间建立任何合同关系。2分包合同文件2.1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及其可能产生的补充、修改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可以相互说明,如果存在矛盾或冲突,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解释:(1)分包合同协议书(2)承包商向分包商签发的中标通知书;(3)分包商向承包商递交的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如有);(5)《通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如有);(6)安装工程技术规范;(7)安装工程图纸;(8)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及其报价;(9)构成分包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文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分包合同文件的完备性2.2.1分包商确认已阅读并接受了分包合同所包括、涉及的所有文件和条件的要求,确认已核实承包商提供的地质、水文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2.2.2分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可能对安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价格及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时,分包商应被认为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和其他获得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要求,包括但并不限于:(a)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b)水文和气候条件;(c)为实施、完成安装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范围和性质;(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法律和惯例;(e)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要求。2.2.3对主合同文件应以签字或盖章的原件为第一解释依据,中文翻译件仅供参考。2.3分包合同金额的充分性2.3.1分包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分包商已确信分包合同总金额和各分项(单项)工程金额是建立在分包合同第2.1款、第2.2款和分包合同其他约定的基础上,并已确信分包合同总金额和各分项(单项)工程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2.3.2合同总价内容2.3.2.1分包合同单价(如有)和总价为综合单价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在分包合同工程范围及工程标准完成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及损耗、劳力、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赔偿、运转等费用、规费、税金、保险费、利润、临时工程费、措施费、工程维护费和申领施工所需的许可证、执照等一切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分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为避免误解和歧义,本款上述事项为非穷尽式列举,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包括一切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3.2.2本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填写单价或价格的任何内容和项目,应被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表中的其他任何内容和项目中。2.3.2.3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分包合同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予以计量和支付。2.3.3分包合同单价不可调整2.3.3.1分包合同单价不可调整,不因分包合同存续期间的工程所在国或中国的人工、材料价格、设备价格上涨、工程所在国货币汇率或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税费的增减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出任何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为避免模糊和误解,本款涉及分包合同单价的因素是指一切和所有因素,包括本款列明的因素以及整个安装工程工期和延长工期内任何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2.3.3.2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如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可根据第18条[变更]、第20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或第23.2条[物价波动和汇率引起的价格调整]调整分包合同价格,则分包合同价格可予调整。如分包合同约定不适用第20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或第23.2条[物价波动和汇率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3主合同3.1分包商知晓主合同3.1.1应分包商书面要求,承包商可向分包商提供包括一般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和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技术规范在内的主合同文件,但承包商报价的工程量表和保密内容除外。分包商应视为已了解和知晓主合同的有关约定(但保密内容除外)。3.1.2分包商获得承包商提供的主合同一般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3.2遵守主合同分包商应履行和遵守与安装工程相关的主合同项下约定的承包商的一切义务和责任。3.3主合同的指示和决定分包商应遵守承包商书面通知分包商的,业主和/或工程师发出的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无论此项指示或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有效发出。如果分包商从业主和/或工程师处接收了任何直接的指示,则分包商应:(a)立即通知承包商并递交上述直接指示的原件给承包商,并且(b)除非得到了承包商的书面确定,否则分包商没有义务遵守此项直接指示。4承包商4.1承包商的指示分包商仅能从承包商或承包商代表接受与分包合同和安装工程的任何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所有的指示。指示不明确的,应向承包商或承包商代表就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发出书面确认。4.2现场进入权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分包商提供现场进入权、现场占有权或路权(如有),以使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进度计划实施、完成安装过程并修复其中任何缺陷。无论如何,分包商不能享有现场进入和现场占有的独家权利。4.3与业主和工程师联系4.3.1未经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能单独与业主和/或工程师联系或单独参加任何业主和/或工程师组织或参加的与安装工程有关的会议,无论此类会议是否在现场举行。4.3.2承包商负责与业主、工程师和当地政府的联系。但分包商可以在得到承包商的同意后,以承包商的名义办理与分包合同和安装工程有关的一切手续、许可、批准、同意等事项。4.3.3应分包商的请求,承包商可以协助分包商处理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工程师及当地政府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或纠纷,但承包商的参与不能免除分包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生费用,则分包商应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分包商应承担承包商协助分包商履行上述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4.4主合同工程的协调承包商应按照主合同的有关约定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主合同工程,并应负责安装工程与承包商实施的工程以及其他分包商实施的其他安装工程的协调。4.5提供图纸等技术文件4.5.1承包商应及时向分包商提供图纸等技术文件,以使分包商按照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和完成安装工程。4.5.2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图纸应为业主和/或工程师正式批准的图纸。如分包商对收到的图纸是否经正式批准存有疑问,则分包商应在收到图纸的7天内向承包商提出,逾期则视为图纸为正式批准的图纸,分包商应按照图纸和先关技术文件实施和完成安装工程。4.5.3如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图纸为未经业主和/或工程师正式批准的图纸,而承包商书面要求分包商施工时,则承包商应承担分包商按图施工产生的相应责任和费用,包括拆除费用和重建费用。4.5.4如果分包商按照承包商的要求按照未经正式批准的图纸施工,随后业主和/或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建时,分包商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工期延长。4.6基准测量点应分包商要求,承包商可协助分包商协调业主或工程师向分包商提供基准测量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现场交验,但承包商所做的工作并不能免除分包商的相关责任和义务。4.7向分包商传递指示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或工程师的与安装工程有关的指示时,应及时向分包商传递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涉及安装工程的有关指令、通知、文件及资料。4.8技术交底承包商负责向分包商就安装工程进行技术交底,除通过会议形式进行技术交底外,承包商应及时向分包商发出技术交底的书面文件。4.9HSE监督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承包责任书》,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或事故实施处罚,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章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分包商停止作业,进行整改。4.10分包商人员出入境手续4.10.1根据承包商与分包商事先达成的协议或事后同意,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商的要求,负责办理分包商人员出入境签证手续或在工程所在国的居住和工作手续,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但此类手续不作为上述分包商人员与承包商建立用人关系的证明。分包商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与上述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分包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损失。4.10.2如承包商和分包商没有就分包商人员的出入境签证和在工程所在国的居住和工作手续达成一致,或分包商没有向承包商提出此类要求,则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办理其人员的出入境签证手续和在工程所在国的居住和工作手续。4.11承包商更换分包商不合格人员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更换不合适的项目管理人员或不合格的现场人员,包括业主或工程师认为不合格的人员,分包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4.12分包商设备、材料和物资进出口当分包商需要承包商代办或协助办理设备、材料和物资的进出口时,分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向承包商递交书面申请,承包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代办或协助办理设备、材料和物资的进出口手续,分包商应服从承包商出口或进口方式的选择,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包商承担。4.13分包商劳务人员监督承包商应有权监督并审查分包商人员或雇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如因分包商对其人员、职员、劳务或雇工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造成分包商人员工、职员、劳务或雇工上访或罢工的,一经发现分包商应支付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分包商承担上访或罢工事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4.14突发事件处理4.14.1承包商应负责与分包商一起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或者承包商向分包商下发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4.14.2分包商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承包商报告突发事件,说明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及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等,并应按照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处置。分包商应在突发事件发生24小时内或承包商要求更短的时间内,提交突发事件书面报告。4.14.3承包商在接到分包商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处置,并应按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业主和/或工程师报告,及时与业主和/工程师或当地政府和机构等联系处置突发事件。5分包商5.1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5.1.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和承包商的指示,以应有的谨慎和速度,实施和完成安装工程,并修复安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5.1.2分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安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5.1.3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负责提供实施、完成安装工程并修复其中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人员、监督、管理、劳务、永久性设备、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分包商文件以及其他所有的物品,无论是永久性或是临时性的需要。5.1.4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承包商按主合同对业主承担的相应义务和责任。5.2分包商设计5.2.1如果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商负责安装工程的设计,则分包商应对其设计承担责任。但分包商不应对分包商承担的设计范围以外的其他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5.2.2如分包商负责整个工程或分包合同的设计,则应对分包合同要求的设计正确性负责,满足分包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要求。5.2.3分包商文件应包括分包合同要求中约定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计算、软件、纸制设计文件、PDF或其他格式文件。5.2.4分包商应负责其分包商文件获得业主和/或工程师以及承包商的同意和批准。5.2.5如果在分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分包商应在承包商通知的期限内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5.3履约担保5.3.1分包商应按照专用分包合同条件约定的履约担保金额(如专用分包合同条件没有约定履约担保金额,则应为中标分包合同价格的10%),根据本通用条件附件7[履约保函格式],在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时向承包商递交承包商同意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分包商应承担取得履约保函的费用。如分包商在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时未能递交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承包商有权拒绝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直至分包商递交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5.3.2分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到分包商完成安装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复完成任何缺陷之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履约保函的条款中约定了期满日期,而分包商在该期满日期之前无权取得履约证书,则分包商应自费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安装工程竣工和修复完成任何缺陷时止。5.3.3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第5.3.2款的约定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无论承包商是否向分包商发出要求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则承包商有权拒绝向分包商支付任何应付款项,直至分包商递交有效的履约担保为止。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承包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工期延长。5.3.4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第5.3.2款的约定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除第5.3.3款约定的承包商拒绝支付分包商应付款项外,如在承包商发出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达到30天,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暂停施工,直至分包商递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为止。如在承包商发出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达到60天,则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承包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除分包商完成的合格工程应付款项外,分包商无权要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工期延长、损失或损害赔偿,且承包商有权根据第28.2条[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分包商赔偿其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由承包商自己或聘用任何其他分包商实施安装工程的任何成本和损失。5.3.5承包商可在下述情况发生时有权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a)分包商未能按照第5.3.2款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b)分包商未能在收到承包商要求纠正违约通知后28天内进行纠正;(c)放弃分包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或(d)根据第28.2条[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有权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5.3.6承包商应在发出履约证书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分包商。5.4分包商代表5.4.1分包商应任命分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利。5.4.2除非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商代表不能更换。5.4.3如分包商投标文件或分包合同中未写明分包商代表的姓名,分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前,将其拟任命为分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承包商,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承包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分包商代表,分包商应立即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5.4.4未经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撤销分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5.4.5分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的义务,有效行使其管理权力,对分包商人员、工程、设备、材料、合同、采购、现场施工、资金以及与分包合同履约有关的一切事宜进行全面管理。5.4.6如分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暂时离开现场,分包商应提前7天致函承包商,表明暂时离开现场的理由和期限,在取得承包商的书面同意后,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替代人员的姓名,替代人员的授权应与分包商代表相同。在分包商代表离开现场期间,分包商代表替代人员的签字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分包商代表签字的法律效力。5.4.7如果分包商代表在未事先通知并获得承包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列明的金额支付违约金。承包商可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累计金额。5.4.8分包商代表应代表分包商接受分包合同有关的一切承包商的指示。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5.5.1如果分包商的义务延伸到有关缺陷责任期的期满日期之后,如果在该日期前,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将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业主时,自该权益转让通知到达分包商时即对分包商发生效力,分包商应予遵守。5.6许可、执照或批准5.6.1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按照通用合同条件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编制承包商与分包商在获取许可、执照或取得批准中的分工,并遵照执行。5.6.2如果专用分包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则承包商应负责取得主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许可、主合同工程的环境评估和批准。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取得与分包合同和安装工程有关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5.6.3应分包商的请求,承包商可协助分包商取得与分包合同和安装工程有关的一切许可、执照或批准,分包商应承担取得许可、执照或批准的费用和支出。但承包商的上述协助义务并不免除分包商在开始实施安装工程之前取得所有许可、执照或批准的义务。5.7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方案5.7.1根据分包合同工期和承包商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分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前编制详细的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机械配置和使用计划、人员计划(包括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简历)、关键工序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职业健康体系,资金流量计划等,并递交承包商审核。5.7.2如果分包商投标文件中包括了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但亦不免除分包商按照第5.7.1款编制详细的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的义务。5.7.3分包商应按照承包商的审核意见修改和更新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方案,保证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满足安装工程实施和完成的需要和要求。5.8合作义务分包商应服从承包商的整体安排,包括安装施工进度、工期以及与承包商的其他工程和在现场的其他分包商之间的协调。5.9营地建设、取土场和料场等5.9.1分包商应在安装工程开工之前,先行将建点方案(包括不限于营地、施工区段、便道便桥等)报承包商审核(如有),并经过承包商的审批同意并完成相应的征地手续后,才能开始建点工作。5.9.2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对于分包商安装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如便道便桥(如有)等,自行决定,自行选择,自行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确认。为避免误解和歧义,承包商选定或推荐或指定的临时设施,例如便道便桥(如有)等,并不意味着这些临时设施现在或将来能一直满足使用要求,承包商不对这些临时设施的使用性、适用性和满足安装工程施工需求向分包商承担责任。如分包商选定或推荐或指定的这些临时设施现在或将来不能满足安装施工使用要求,分包商需自费自行建设临时设施。5.9.3如分包合同中未约定运输距离,则应视为分包商负有义务在任何运输距离内寻找和确定符合安装工程需要和要求的场地或临时设施。在本分包商合同中,应视为分包商已在分包合同价格中考虑了任何运输距离的费用和风险。5.9.4分包商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与建点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点费用、按照合同要求退场或竣工时所有场地恢复费用、分包商营地、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等的安保、水电和办公费用等。5.9.5分包商应做好相应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因分包商责任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商自行承担。5.9.6如按照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分包商应缴纳土地或矿区或资源使用费,则分包商应承担和支付于分包合同有关的所有的土地、矿区或资源使用费、租金或其他付款。5.9.7对于分包商选取的(无论是自行选取还是根据承包商选定、推荐或指定的)临时设施,例如便道便桥(如有)等场地的地表土的清理和去除,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树木砍伐等工作,目的为取得安装工程施工所需的有效的施工用土、用料的所有准备工作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清单价中,承包商不再单独予以计费。5.10放线5.10.1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或承包商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安装工程进行放样,并对本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等的正确性负责。承包商应对分包合同约定的或承包商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5.10.2分包商应负责对安装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5.10.3分包商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5.11图纸5.11.1安装工程图纸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提交安装工程所需的安装工程图纸。5.11.2安装图纸的修改在分包商提交给承包商的安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分包商应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安装前对安装施工图纸予以修改,分包商应按承包商批准的修改后的安装图纸进行安装施工。5.11.3图纸的保管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应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5.11.4图纸的保密未经对方许可,按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商和分包商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5.12进场道路和通道5.12.1分包商应对安装工程现场的进入道路、通道以及到达任何安装施工作业面的通道、设施的适用性、可用性感到满意。应视为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了这些进场道路和通道的适用性、可用性和可行性,分包商在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这些进场道路和通道考虑了技术方案和相应的费用。在安装工程的安装施工过程中,分包商不因需要采取任何额外的临时措施、方法或手段要求承包商支付任何的额外费用和支出。5.12.2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a)分包商应自负费用,负责因其使用进场道路和通道所需要的任何维护(如有);(b)分包商应提供进场道路和通道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其使用这些道路、通道、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c)承包商不对由于任何进场道路、通道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索赔、诉讼、仲裁或任何法律及行政行为承担责任;(d)承包商不保证进场道路、通道的适用性和可用性;(e)因进场道路、通道对分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用、不适宜、不能使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5.13交通运输5.13.1现场内施工道路5.13.1.1分包商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现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如适用)。5.13.1.2分包商修建的现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使用及其承包商雇佣的其他分包商使用。5.13.2现场外公共交通5.13.2.1分包商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现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5.13.2.2分包商车辆应服从工程所在国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5.13.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在分包商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分包商负责向运输沿线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约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5.13.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分包商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5.13.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5.14电、水和燃气5.14.1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5.14.2分包商有权使用因安装工程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但分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自行提供其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的任何仪器。5.14.3如分包商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则分包商应承担使用上述服务发生的费用。在安装工程施工的每月月末,承包商和分包商应一起对计量数据进行记录,并对双方认可的数据进行签字确认,作为分包商支付上述费用的依据。承包商可以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5.14.4如果非承包商原因,分包商在每月月末未能与承包商一起检查计量数据,或拒绝与承包商一起检查计量记录,则承包商自己记录的数据成为分包商支付的付款依据,无论分包商是否在这些计量记录上签字和盖章与否。承包商可以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5.15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5.15.1如分包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提供某些或一部分设备和供应的材料,则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如分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供设备和供应的材料,则本款不适用。5.15.2如承包商提供某些或一部分设备和供应的材料,承包商在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时,应约定提供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计量方式和损耗系数以及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用途等内容。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进度计划,向承包商提交一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承包商在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分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5.15.3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应用于分包商的分包工程使用和施工,分包商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用途或变卖、抵押、转让,包括节余料和边角料,否则承包商将按分包商变卖、抵押、挪用、转让的材料的价值,按市场采购价计算处以双倍的罚款,在应付给分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15.4如承包商提供设备和材料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这些材料时,分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设备和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立即通知承包商。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承包商应立即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5.15.5分包商应书面授权专人办理承包商提供设备和材料领用手续。分包商领料人应持经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发的材料领用单报承包商审核和批准。承包商只对经分包商书面授权的材料领用人提供设备和材料,有权拒绝被授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领取。5.15.6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供应的材料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分包商。如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免费的材料不能按期交货,导致分包工程延误,分包商可根据第8.8条[竣工时间延长]约定提出工期延长索赔。5.15.7承包商要求提前交货时,分包商不应拒绝。5.15.8分包商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承包商批准,否则由于分包商要求提前交货或不能按时交货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5.15.9承包商应对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5.15.10当分包商任何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承包商设备时,分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5.15.11分包商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需要支付费用时,应根据双方确定的价格、费率和费用支付。承包商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除此类费用。5.16现场保安5.16.1除非专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a)分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b)授权人员应仅限于分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业主人员,以及承包商通知的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授权人员或其他分包商授权人员。5.16.2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和保证现场的保安,应视为分包商已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现场保安的全部费用,包括雇佣保安人员、安置安保设施的所有费用。5.16.3如承包商或业主/工程师或当地政府和机构要求分包商就现场安保设施或措施进行整改,分包商应予服从,并应立即或在最短的时间内加强现场保安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5.16.4如分包商不予整改,则承包商有权命令分包商暂停施工,直至分包商整改完毕,符合现场保安和安全的要求为止。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和任何额外费用。5.16.5如分包商在暂停施工后仍不整改,则承包商有关立即终止分包合同。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任何实际损失和损害赔偿。5.17健康卫生5.17.1分包商应保障并保证分包商营地、现场和人员的健康卫生,分包商应自负费用满足分包合同、承包商、业主和/或工程师提出的健康卫生要求。5.17.2分包商应在现场准备急救用品和设备,或者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使用承包商在现场的急救用品和设备。5.17.3分包商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5.17.4如承包商或业主/工程师或当地政府和机构要求分包商就现场健康卫生设施或措施进行整改,分包商应予服从,并应立即或在最短的时间内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5.18环境保护5.18.1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18.2分包商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应视为分包商已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的责任、措施和费用。5.18.3分包商应做好施工范围内保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5.18.4如分包商未能遵守工程所在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立即进行整改,直至承包商满意。如业主和/或工程师要求分包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分包商亦应立即和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业主和/或工程师满意。5.18.5如分包商未能进行整改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暂停施工,分包商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进行相应的整改,直至承包商、业主和/或工程师满意。5.18.6如分包商未能在暂停施工期间进行和完成整改,则承包商有权终止分包合同。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5.19相邻建筑或设施5.19.1分包商负有义务在安装施工和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保障并保证不对相邻建筑或设施,包括任何地下设施造成干扰、损坏及任何损失和损害。5.19.2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对相邻建筑或设施,包括任何地下设施造成干扰、损坏及任何损失和损害。应视为分包商已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相邻建筑或设施,包括地下设施的干扰及其避免干扰的费用。5.19.3如分包商在安装施工和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对相邻建筑或设施,包括地下设施造成干扰、损坏、损失和损害,则分包商应自行解决、自负费用解决任何诉讼或索赔,包括因此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支出。5.19.4分包商负有义务对承包商及其他分包商现有的已完成和/或正在实施的工程承担保护义务,不得对承包商及其他分包商现有的已完成和/或造成实施的工程造成损坏和损害,否则分包应负责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任何损失。5.19.5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分包商任何行为、不作为、安装施工、作业等对相邻建筑或设施,包括地下设施造成干扰、损坏、损失和损害,包括因此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支出。5.20文明施工5.20.1分包商应按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有关法律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在安装工程现场,分包商应按承包商的要求,统一工作服、安全帽的标示,制作统一的胸卡。5.20.2如承包商、业主/工程师对分包商的文明施工提出整改要求,分包商应立即予以整改,直至承包商、业主/工程师满意。5.20.3如果分包商未能服从承包商、业主/工程师对分包商的文明施工提出整改要求,未能立即或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则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暂停施工,直至分包商整改完毕,符合承包商、业主/工程师的要求为止。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和任何额外费用。5.20.4如分包商未能在暂停施工期间进行和完成文明施工整改,则承包商有权终止分包合同。此时,分包商无权要求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5.2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分包商在实施和完成安装工程以及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保障承包商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2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分包商应认识到现场并非由分包商独占,分包商应按承包商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主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商为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措施和费用已在投标时予以考虑,为他人提供方便的费用应视为分包商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价格中。5.23化石等考古发现5.23.1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或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业主的照管和权限下。分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分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异动或损坏任何此类发现物。5.23.2分包商在施工和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任何物品,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就上述物品发出指示。5.23.3如果分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增加费用,则分包商应根据第33.4条[相关索赔]的约定,按照相关索赔向承包商提出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6分包商人员6.1员工的雇佣6.1.1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安排从工程所在国或中国或其他地区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交通、出国签证费用、疫苗接种费用、中国和工程所在国对出入境人员的防疫、隔离或其他管制措施费用。6.1.2分包商聘用的工程所在国或中国或其他地区的员工,包括劳务人员,应根据工程所在国或中国或其他地区的劳动法及其他法规签订雇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按工程所在国或中国或其他地区的相关法规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6.1.3分包商应与中方员工以分包商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并按中国和工程所在国相关法规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在涉及外派劳务人员时,分包商应遵守中国有关劳务派遣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并由具有外派劳务人员资质的公司派遣。6.1.4分包商与员工所签劳动合同应报承包商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中方员工和当地雇员所发生人员费用报表要按月报承包商,各种社会保险、境外保险、工资发放表应及时向承包商报备。6.1.5分包商对境外劳务用工按中国或工程所在国相关规定必须投保的事项,分包商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分包商人员出境时必须向承包商提供规定保额的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保单。6.1.6分包商不得雇用承包商和业主的任何人员、职员或劳务。6.2分包商人员的派遣6.2.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商定的人员数量、工种和岗位要求派遣分包商人员。6.2.2在分包商员工派出前,分包商应将派出人员简历及岗位安排报承包商审批。未经承包商批准的分包商人员,分包商不得派出。承包商的上述审批和批准并不免除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和安装工程需要派遣合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6.2.3如果承包商、业主和/或工程师认为分包商人员不合格,或不适合在现场工作,则分包商应立即更换上述不合格的人员。6.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6.3.1分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工作的地区现行的标准和条件。6.3.2如果没有现场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引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与分包商类似的行业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和遵守的劳动条件。6.4分包商人员的管理6.4.1分包商应严格管理所属员工,并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绝不因欠薪事件而给承包商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6.4.2分包商应杜绝任何群体性事件,如发生群体性事件,分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在分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承包商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分包商应及时派人处理,并同时通报承包商。6.5劳动法分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分包商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的人员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所有合法的权利。分包商应要求所有人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安全的法律。6.6工作时间分包商应在工程所在国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如需在工程所在国公认的休息日、节假日工作,则需得到承包商的事先同意。6.7为员工提供设施6.7.1分包商应为分包商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6.7.2分包商不应允许分包商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食宿或居住场所。6.8劳动纠纷或工伤事故6.8.1如发生劳动纠纷或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商应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6.8.2如分包商怠于处理纠纷或事故,给承包商正常经营生产和办公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承包商有权从应付给分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除损失赔偿费用。6.9分包商人员工资的发放6.9.1分包商负责或者要求建立当地雇员工资卡并按工资表直接发放当地雇员工资。6.9.2分包商应于每月5日之前将分包商人员的中国劳务人员和外籍劳务人员的应发放工资单抄送给承包商。6.9.3分包商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以及发放工资由分包商自行决定和执行,但应遵守当地劳动法和承包商的相关规定。6.9.4分包商因不能及时发放中方员工或当地雇员的工资造成中方员工或当地雇工上访、静坐或罢工的,每发生一次此类事件,分包商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向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并由分包商承担上访事件、静坐或罢工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此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支出。6.9.5在分包商不能按时发放其劳务人员,包括中国劳务人员、外籍劳务人员的工资,导致分包商的中国劳务人员和/或外籍劳务人员上访、静坐、罢工或任何其他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的,无论此类上访、静坐、罢工或任何其他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中国、第三国或地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承包商有权直接向分包商的中国劳务人员、外籍劳务人员发放此类劳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贴、奖金、加班费等。承包商代替分包商发放的中国劳务人员和外籍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分包商应自承包商发放之日起的5日内返还给承包商。如分包商未能在承包商发放之日起的5日内将其发放的劳务费用返还给承包商,则承包商有权从应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抵扣其发放的中国劳务人员和外籍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贴、奖金、加班费等。在承包商代替分包商向其中国劳务人员、外籍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用时,承包商不承担向分包商的中国劳务人员、外籍劳务人员发放劳务费用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遗漏的责任。6.10改善食宿等设施6.10.1分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有关办公和食宿的条件要求。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改善工作和办公条件,改善分包商人员食宿和交通设施、现场设施,改善安全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费用由分包商自理。6.10.2在收到承包商要求改善食宿等设施的通知后的14天内,分包商应完成食宿设施的改造工作,达到承包商改善设施的要求。6.11劳动保护6.11.1分包商应按中国或工程所在国或施工规范的要求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6.11.2分包商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分包商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6.12分包商人员的休息权6.12.1分包商应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分包商应按照工程所在国的劳动法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6.12.2因安装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度。6.13分包商人员伤病死亡6.13.1分包商自行负责分包商人员在境外期间的伤病死亡处理事宜。应分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可向分包商人员提供现场承包商医务室力所能及的医疗协助。6.13.2如果发生较严重的事故和伤病需要外部就医,应分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可协助安排,发生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承包商不承担由此类医疗协助引发、造成或导致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6.14分包商人员的记录6.14.1分包商应按月在月进度报告中递交现场各类分包商人员的人数及其详细的资料,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入境时间、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和出境日期。6.14.2分包商应在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3天内向承包商提供分包商人员护照复印件和入境签证页。如为当地雇员和劳务,分包商应在其进入现场的3天内向承包商提供当地雇员和劳务的身份证件复印件。6.15分包商因其分包商人员发生的法律诉讼或仲裁6.15.1分包商应自负费用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方雇员、中国劳务人员、外籍雇员、外籍劳务人员(包括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分包商、分包商人员、供应商、供应商人员等提起的任何雇佣、劳务方面的法律诉讼或仲裁,无论此类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在中国境内、第三国或地区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6.15.2分包商应及时应诉、进行答辩和参加诉讼或仲裁庭审程序。分包商应自行承担其未能及时应诉、进行答辩和参加诉讼或仲裁庭审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6.15.3分包商在法律诉讼或仲裁中应使承包商免受任何因分包商自身导致的或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6.16分包商对分包商人员的承诺和担保6.16.1分包商在此对承包商承诺和担保:(a)分包商雇佣的中国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包括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以及在工程所在国或从第三国或地区雇佣的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包括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均为合格的、有资格或资质的(如有此类要求)和适合在现场为安装工程工作的人员。(b)分包商雇佣的分包商人员应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c)分包商雇佣的分包商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6.16.2如分包商违反上述承诺和担保,则分包商应自行解雇不合格的分包商人员,并在解雇后的3天内书面通知承包商。在承包商要求分包商解雇不合格人员时,承包商应说明理由。分包商应在收到承包商解雇分包商人员通知的3天内解雇分包商人员,并安排解雇的分包商人员离开现场。6.16.3如分包商违反上述承诺和担保,造成承包商其他损失或损害,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6.17分包商对承包商的保证和保障分包商向承包商保证和保障使承包商免受分包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方雇员、中国劳务人员、外籍雇员、外籍劳务人员(包括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分包商、分包商人员、供应商、供应商人员等的损失和损害,无论是直接损失和损害还是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7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7.1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7.1.1分包商投入的全部安装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合同附件1[安装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设备清单]中的最低数量要求,并应满足安装工程的实际需要。7.1.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包商安装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清单中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和类型允许适当调整,但应经承包商的事先书面批准。如果分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和类型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承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应在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增加,以保证安装工程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完成,承包商不支付或补偿任何费用。7.1.3承包商有权利要求分包商按照安装工程的要求投入机械设备的型号和规格。承包商所提出的上述一切要求不能减免分包商对该工程应负的所有义务及责任。7.1.4如分包商安装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的状况无法满足安装工程施工要求,则分包商应及时地自负费用购置机械设备或通过租赁方式予以更换和增加。无论如何,分包商的重新购置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的行为不能影响安装合同的实施。安装工程7.2备品配件7.2.1为保证安装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分包商应订购必要的、充足的配件、备品和耗材按时按需发运至安装工程现场。7.2.2分包商应自负费用选派专业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维护设备的完好。分包商负有责任按承包商要求,上报各类设备和配件报表。7.3分包商机械设备和备品配件进出口7.3.1如果分包商以承包商所属项目的名义或以承包商的名义向工程所在国进口安装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包商应单独与承包商签署安装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备品备件出口和进口代理协议,双方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7.3.2分包商应自负费用承担以承包商所属项目的名义或以承包商的名义进出口的安装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备品配件的全部关税、增值税、预提税、港杂费、滞港费及其他有关的一切税费和附加税费,包括自中国、第三国或地区出口至安装工程工程所在国,以及进口至安装工程工程所在国。7.3.3如果分包商在工程所在国采购机械设备和备品配件,则分包商应自负费用以自己的名义采购施工机械设备和备品配件,并根据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要求办理在工程所在国的所有证照手续,合法使用上述机械设备和备品配件。7.4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使用7.4.1分包商的机械设备和车辆进口到工程所在国并投入使用后,分包商承担机械设备、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交通罚款、对财产、人身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损害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安装工程安装工程7.4.2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将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配置完毕。7.5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的转让、出售、抵押或担保等7.5.1以承包商名义进口到工程所在国的分包商所需的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或车辆不得在未完税的情况下在工程所在国进行转让、出售、抵押或担保。分包商应保证其在安装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和/或车辆未进行任何性质的抵押或担保。7.5.2分包商应及时在工程所在国办理机械设备和/或车辆完税手续,分包商应承担交易过程中必须缴纳的全部关税、其他税费和支出。7.6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再出口7.6.1如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和/或车辆需要从安装工程所在国再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分包商应事先通知承包商。除非分包商完成了安装工程或者分包商另行配置了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否则,分包商不得在安装工程未竣工之前将这些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再出口。7.6.2无论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和/或车辆是否以承包商所属项目的名义或以承包商名义进口或分包商自有机械设备和/或车辆,分包商均应自行办理机械设备和/或车辆的再出口手续,并承担办理再出口发生的关税、税费、其他费用和风险,承包商应给予合理的协助。7.7分包商机械设备和车辆报废7.7.1如分包商以承包商所属项目的名义或以承包商名义进口的机械设备和/或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事故、使用等造成报废,分包商应在报废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5天内通知承包商。分包商自负费用办理机械设备和/或车辆在工程所在国的报废手续,承包商给予必要的协助。7.7.2如分包商以自己名义采购或进口的机械设备和/或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事故、使用等造成报废,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及时向工程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并自负费用按照工程所在国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报废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7.8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的专用性7.8.1分包商的机械设备、车辆和备品配件,仅用于分包商承担实施和完成其安装工程的目的。7.8.2未经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其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从安装工程现场移走或转移至任何其他工程项目,亦不得租赁、出售、抵押或用作担保的目的。7.9分包商对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的承诺和担保7.9.1分包商对其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承诺和担保:(a)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安装工程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无论是自行购置的或租赁的,均是合法的,符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规定。(b)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安装工程的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满足安装工程的要求,状态完好,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的数量、类型和型号。(c)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安装工程的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应办理在工程所在国办理完毕所有证照手续,合法使用机械设备、车辆和备品配件。(d)分包商提供的用于安装工程的机械设备、车辆、备品配件未进行任何性质的抵押或担保。7.9.2如分包商违反上述承诺和保障,则应承包商的要求,分包商自负费用和风险:(a)重新购置机械设备、车辆和备品配件;(b)租赁机械设备和车辆;(c)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解除抵押或担保。7.10分包商对承包商的保证和保障分包商向承包商保证和保障使承包商免受分包商使用其机械设备、车辆和备品配件的损失和损害,无论是直接损失或损害还是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8开工8.1开工8.1.1除《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件》明示约定了安装工程开工的具体日期外,承包商应提前30天通知分包商预计的开工日期,分包商应自收到承包商书面的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安装工程的实施,并应根据承包商批准的分包合同进度计划,以正当速度,毫不拖延地进行安装工程的施工。8.1.2如《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件》没有明示约定安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的开工通知书,此时,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8.1.3如分包商未能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件》或《开工通知书》或最后一个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4天内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适用第28.2条[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的约定。8.2竣工时间8.2.1分包商应在安装工程或分项工程(如有)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安装工程和/或分项工程,包括:(a)通过竣工试验,包括机械竣工试验;(b)完成接收安装工程要求所需的全部工作;(c)完成接收安装工程要求所需的全部文件;(d)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清理和复原场地或地表的要求。8.2.2如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分包商完成安装工程的里程碑工程竣工日期或节点工期的情形下,则分包商负有义务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里程碑工期竣工日期或节点工期日期完成安装工程。8.3进度计划8.3.1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如有)或在收到第8.1款约定的开工通知书之日起的14天内向承包商递交一份详细的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a)安装工程,包括每个分项工程(如有)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b)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承包商给予分包商现场进入权和/或现场占有权的日期,包括每一分项工程。如承包商分批或分期给予分包商现场进入权和/或现场占有权,则应在安装工程进度计划中表明每批或每次的具体日期;(c)分包商计划实施安装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如有)、分包商文件、采购、生产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安装和试验各个阶段的预期工期安排;(d)对于分包商递交文件的评估期限;(e)安装工程试验或检查的期限;(f)安装工程的所有活动或工作的逻辑链接和关键线路;(g)工程所在国公共假日和假期;(h)主要设备或材料的交付日期;(i)对于修订的进度计划,应在修订后的进度计划中表明各项活动或工作的实际开工和竣工日期。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递交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分包商在安装工程中采用的方法,包括任何临时施工措施及其使用的设备和材料;(b)各个工序或活动适用的设备、材料和人员配置;(c)质量保证计划;(d)健康、安全和环境计划;(e)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递交的任何其他文件。8.3.2承包商应在收到第8.3.1款约定的安装工程进度计划的14天内对分包商递交的安装工程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分包商应在收到承包商修改意见或建议之日起的7日内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递交给承包商,直至安装工程进度计划满足承包商的要求。8.3.3承包商应在分包商递交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进度计划之日起14天内同意或批准安装工程进度计划,但承包商同意或批准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整个安装工程或任何分项工程的义务。8.4安装工程进度8.4.1分包商应根据安装工程进度计划或修订后进度计划进行安装工程,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安装工程及其任何分项工程(如有)。8.4.2如分包合同仅约定整个分包合同的竣工日期,则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安装工程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完成全部的安装工程及其各项分项工程。8.4.3如分包合同约定安装工程的分阶段里程碑工期或节点工期时,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里程碑工期或节点工期内完成约定的安装工程及其分项工程。8.4.4无论何时,如果:(a)安装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成过于迟缓,和/或,(b)安装工程的进度落后于第8.3款的约定制定的进度计划。如果承包商向分包商发出通知,指出(a)和/或(b)时,分包商应在承包商提出此类要求的7天内向承包商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有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增加分包商安装机械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b)改善材料采购和在现场储备数量;(c)更换现场管理人员或增加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d)改善现场施工组织管理;(e)提交能够满足分包合同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和保证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完成整个安装工程及其各项分项工程的流动资金计划;(f)采取赶工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增加工作时间、增加施工人员或劳务等。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和风险采取上述措施。8.4.5在第8.4.4款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分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补偿。承包商不应给予分包商任何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补偿。8.5进度报告8.5.1分包商应在每月5日之前向承包商递交安装工程月进度报告。安装工程月进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a)项目概况;(b)月进度概要;(c)安装工程进度;(d)进度计划完成情况;(e)分包商现场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情况;(f)分包商和供应商情况;(g)变更;(h)索赔;(i)环境、健康和安全;(j)安保;(k)现场气候情况,包括每天温度和降雨雨量;(l)分包商施工中遇到的问题;(m)分包商现金流;(n)附件。8.5.2如承包商对分包商递交的安装工程月进度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分包商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予以修改。8.6协议赶工8.6.1除第8.4.4款约定的情形外,如果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赶工措施,则分包商应在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向承包商递交赶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赶工措施、增加的人员、增加的设备、加班时间、缩短的工期及其赶工费用等。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递交的赶工方案后,应与分包商协商赶工方案及其赶工费用。在承包商和分包商就赶工措施和赶工费用达成一致时,承包商应与分包商签订赶工协议。8.6.2分包商应按照赶工协议的要求履行赶工义务。除非赶工协议另有约定,如承包商与分包商因赶工协议发生争议或分歧,适用本通用合同条件中第36条[争议解决]条款。8.6.3为避免歧义和分歧,在第8.4.4款约定的情形下,则第8.6款[协议赶工]不予适用。8.7早期警告8.7.1如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发生第8.4.4款约定的工期延误的情形,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提前警告分包商可能发生的工期延误情形,并要求分包商予以整改。8.7.2如分包商认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a)严重影响安装工程或分项工程的实施;或(b)严重影响安装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正常的施工进度;或(c)增加分包合同价格则分包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上述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及其导致的影响,并向承包商提出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影响。8.7.3在分包商收到承包商的早期警告通知后的7天内,分包商应向承包商递交整改措施,并履行整改措施中的约定的义务。8.7.4在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的早期警告通知后的7天内,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了解和知悉,并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分包商。8.7.5分包商根据第8.7.2款发出早期警告通知,不能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的义务。8.8竣工时间延长8.8.1如果由于下述原因,致使达到安装工程和/或分项工程要求的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分包商有权根据第33.4款[相关索赔]的约定提出延长安装工程竣工时间:(a)变更(除非根据第18.4条[变更程序]的约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或工程数量增加导致的实施时间增加;(b)根据本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竣工时间延长的原因;(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本通用合同条件中,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是指根据承包商提供的现场气候条件数据和/或工程所在国发布的安装工程现场的气候数据,分包商无法预见的气候条件);(d)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的可用的人员短缺;或(e)由承包商、承包商人员或在现场的承包商的其他分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如分包商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安装工程竣工时间,应按照第33.4条[相关索赔]或第33.5款[无关索赔]的约定,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承包商每次决定延长时间时,应对以前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安装工程的总的延长时间。8.9误期损害赔偿费8.9.1如果分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安装工程竣工时间]的要求,分包商应为其违约行为向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8.9.2如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商按天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则承包商应按每天应付的金额,以安装工程或分项工程(如有)竣工日期超过相应安装工程或分项工程相应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格的10%(百分之十)。8.9.3承包商随时有权从应付或将要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8.9.4除分包合同终止的情况外,分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或减轻分包商完成安装工程的义务,或分包合同约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9分包商的流动资金需求9.1分包商应满足安装工程施工所需流动资金的义务9.1.1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分包商垫资的情形外,分包商应自负风险和费用,负有义务提供满足安装工程施工所需流动资金,使得安装工程满足第8条进度计划的要求。分包商负有义务提供分包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动员费、调遣费、营地及其营地设施费、人员签证费、机票和往返工程所在国现场的住宿费、机械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用、提供材料和设备、备品配件的所有购置费用、开立银行担保的费用、保险费用、注册登记费、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用、流动资金融资费用、国内外发生的税费等因分包商实施安装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成本。9.1.2无论如何,分包商不应认为且不应理解为分包商仅凭承包商的付款来满足安装工程施工的进度要求。9.2分包商的垫资协议9.2.1如承包商和分包商达成由分包商垫付资金实施安装工程的合意,则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另行签订名为垫资协议的合同,约定垫资性质、金额、期限、利息、偿还方式等内容。9.2.2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不存在名为垫资协议的合同,则不应视为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存在垫资协议。9.3承包商与分包商垫付款项及其财务往来9.3.1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如需要为分包商垫付款项,则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垫付资金的种类、垫付时间、与应付分包商款项的冲抵方式、利息的计算、确认垫付资金和对账等内容。9.3.2承包商应将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承包商发生的垫付款项,以财务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分包商,通知单中应附上与垫款相关的合同、单据和票据。9.3.3分包商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单后,应在7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分包商同意和接受承包商财务通知单。9.3.4为及时结清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产出的承包商垫付款项和分包商工程进度款等账目往来,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在按月进行账目核对,在每月初前7日之前核实双方的财务往来。9.3.4承包商应在每季度末计算承包商向分包商垫付款项金额。9.3.5承包商应按实际垫付天数计算垫付利息,直至每笔垫付款项完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回日期止。9.3.6垫付利息计算单应由承包商在每季度末向分包商发出通知,承包商应在收到通知单的7日内给予回复,未能在7日内给予回复的,视为分包商同意和接受利息通知单载明的内容。10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10.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0.1.1如分包商认为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具备验收条件,则分包商应提前21天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的检验和验收申请书,明确具体的检验和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的检验和验收申请书之日起的5日内,书面回复分包商是否进行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和验收。10.1.2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参加交货验收,分包商应为承包商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承包商进行交货验收不免除分包商对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10.1.3为检验和验收的目的,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交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或承包商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分包商还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承包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10.1.4在承包商提供材料和/或设备的情况下,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或设备应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承包商正式移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及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工程材料、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承包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10.2承包商进行检查和检验对于分包合同约定的各种材料和设备,应由承包商与分包商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承包商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分包商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承包商。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商应在事后确认分包商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对分包商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分包商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如抽样检验结果合格,则由承包商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10.3未按约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如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商可以指示分包商按合同约定补作检查和检验,分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0.4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10.4.1如分包商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承包商有权指示分包商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商负责。10.4.2如承包商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分包商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商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分包商予以更换。10.4.3如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分包商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承包商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10.5重新检验不论何种原因,若承包商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分包商重新检验,分包商不得拒绝。如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则应由分包商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商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0.6分包商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10.6.1如分包商未能完成承包商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承包商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分包商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10.6.2承包商和/或分包商的检查不能替代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检查,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检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业主和/或工程师有权对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分包商应根据第11条的约定对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进行整改或处理。11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处理11.1在不损害本分包合同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分包商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承包商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由承包商提供的,应由承包商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11.2如分包商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承包商的上述指示,则承包商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12质量12.1按照要求施工12.1.1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通用和特别技术条款,图纸,设计文件以及文件中所提及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工程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分包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分包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检测、放样和验收、措施等费用。12.1.2分包商未经承包商同意,自行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商自行承担。12.2质量体系文件12.2.1分包商在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向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计划、质保体系、安全体系、职业健康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或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上述文件。12.2.2在承包商收到分包商提交第12.2.1款约定的文件后的14天内,承包商应回复分包商,给出批准、意见或否决的决定。12.2.3分包商应在收到承包商回复意见后的14天内或承包商另行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承包商的回复意见进行修改并向承包商重新递交文件。12.3质量检查12.3.1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分包商自检人员必须对每一道工序进行现场监督,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和返工。如造成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工序出现质量问题,分包商除了承担本工序的修复返工费用外,同时承担关联工序的返工费用。每道工序完工后,经自检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报承包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12.3.2分包商应将施工原始记录和其他承包商要求提供的施工技术资料等及时报送承包商。12.3.3在分包合同施工期间,分包商应执行承包商、业主和/或工程师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批示、决定等,如果对业主和/或工程师的书面通知、意见、批示、决定等不同意的,在执行的同时应立即向承包商反映,并由承包商同业主和/或工程师交涉解决。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分包商对业主和/或工程师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批示、决定等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分包商的提出的异议应得到支持。在未得到业主和/或工程师的同意或认可时,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由承包商递交给业主和/或工程师,按照分包合同第33.4条[相关索赔]处理。12.3.4承包商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分包商应为承包商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承包商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分包商还应按承包商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承包商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承包商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应对工程质量所承担的责任。12.3.5承包商的质量检查不能替代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检查。业主和/或工程师有权对分包商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分包商应根据业主和/或业主咨询工程师或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进行整改。12.3.6如承包商质量检查结果与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检查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检查结果为最终结果。13现场试验13.1现场材料试验13.1.1在分包商自负费用建立现场实验室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实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商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承包商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3.1.2承包商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分包商提供,承包商可以使用分包商的试验设备,分包商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承包商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13.1.3在分包商不在现场建立实验室时,则所有试验由承包商负责进行,承包商应在试验结果书面通知分包商,试验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但不包括承包商自行进行的实验。13.2现场工艺试验13.2.1分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商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商承担。13.2.2分包商的工艺试验应获得承包商、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批准。14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14.1覆盖前的验收14.1.1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分包商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商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商进行检查,通知应按约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分包商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14.1.2承包商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人员和组织业主和/或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在承包商和业主和/或工程师确认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分包商才能进行覆盖。14.2重新检验14.2.1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14.1款约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如承包商和/或业主或工程师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分包商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分包商应遵照执行。14.2.2如重新检验结果不合格,则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如重新检验结果合格,则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14.3分包商私自覆盖14.3.1分包商未及时通知承包商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承包商有权指示分包商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15竣工验收15.1竣工验收程序15.1.1在安装工程全部完工或某一部分或分项工程(如适用)后,分包商应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的通知,通知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及要求,并通知承包商予以竣工验收。15.1.2在承包商收到分包商发出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后的14天内或承包商另行通知的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的工程验收回复函,告知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参加人员、验收程序等。15.1.3承包商和/或业主或工程师对全部安装工程或每一单项工程按工序及合格工程的标准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15.1.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由承包商和/或业主或工程师确认,签发接收证书给分包商。15.2承包商未能参加或安排安装工程竣工验收15.2.1如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的安装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的28天,承包商未能参加或安排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则承包商应:(a)颁发安装工程验收证书,注明整个安装工或某一分项工程竣工日期,并给出第15.3款约定的消缺清单。(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分包商在要求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分包商应在再次发出竣工验收通知前,完成所有列明的工作。15.2.2如承包商未能根据本款(a)项颁发安装工程接收证书和根据本款(b)项向分包商发出拒绝申请的书面通知,而安装工程实质上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则视为安装工程的接收证书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15.2.3承包商向分包商发出接收证书或者依照第15.2.2款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并不能免除分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工程缺陷的义务。15.3消缺清单15.3.1在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承包商可随时向分包商发出消缺清单,要求分包商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所有的安装工程缺陷。15.3.2如果消缺清单中列明了分包商修复安装工程缺陷的期限,则分包商应在承包商要求的修复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如果消缺清单中没有列明分包商修复安装工程缺陷的期限,则分包商可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修复工作,但第15.3.3款的约定除外。15.3.3如承包商认为安装工程的缺陷影响了整体工程项目或任何其中一部分的正常运行或影响了工程项目的使用或运行效能,则分包商应立即修复安装工程的缺陷。15.3.4分包商应自负费用修复消缺清单中的安装工程缺陷,直至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16缺陷责任16.1缺陷责任期16.1.1分包商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安装工程缺陷义务。16.2完成扫尾工程和修补缺陷16.2.1分包商应在承包商或业主或工程师指示的期限内,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并完成第15.3款消缺清单上列明的所有缺陷修复工作。16.3修复缺陷的费用16.3.1分包商应承担修复安装工程缺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无论其是否包括在消缺清单中或在消缺清单中列明。16.3.2如果由于分包商的设计(如有)、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商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义务,则分包商应承担缺陷责任期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和风险。16.4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6.4.1如果因为安装工程的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整个工程、某项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进行使用的程度,承包商有权自行决定或根据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指示延长安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期限与业主和/或工程师指示延长的期限一致。16.5未能修补缺陷16.5.1如果分包商未能在承包商或业主或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承包商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和损害。此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16.5.2如果分包商在该通知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修补或完成修补缺陷和损害,则承包商可由其自己或雇用任何第三方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工作,分包商应承担上述修补缺陷或损害的费用,该费用应从应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未能修补缺陷导致业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承包商有权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分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16.5.3如果安装工程的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承包商可经业主或工程师同意,要求分包商全部拆除有缺陷的工程或设备,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16.6进一步试验16.6.1如果安装工程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承包商可要求重新进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试验,包括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16.6.2本条约定的进一步试验,应由分包商承担进一步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6.7进入权16.7.1在颁发安装工程接收证书前,承包商和/或业主和/或工程师应有进入工程的所有部分,使用工程的运行和工作记录的权利。16.8需要复原的地表等修复义务16.8.1分包商应自负费用和风险复原其使用的任何临时道路、临建设施、临时工程、废弃工程等。16.8.2在分包商复原上述其使用的任何临建设施、临时工程、废弃工程等后的7天内,分包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告知承包商其已经完成复原义务,通知承包商检查。16.8.3承包商应在收到分包商的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安排检查复原情况。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尚未履行或未能完成履行复原义务,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分包商应继续履行复原义务,直至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已经履行和完成了复原义务,符合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承包商应在检查日期后的14天内向分包商发出书面确认函,确认分包商已经履行和完成了复原义务。16.8.4承包商检查和签发分包商履行和完成复原义务,并不能免除分包商按照业主和/或工程师的要求履行和完成进一步的复原义务。16.8.5承包商颁发安装工程接收证书并不意味着分包商已经完成或履行了复原义务。17计量和估价17.1工程计量17.1.1为付款的目的,安装工程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计量和估价。17.1.2分包商应在要求承包商付款时出具计量资料,以支持其付款请求:(a)及时亲自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承包商进行计量;或(b)提供承包商要求的任何具体资料。如果分包商未能到现场或派代表,承包商应自行进行计量并应予以认可。如果分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分包商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承包商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分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的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则该记录应视为准确的记录予以认可。17.1.3如果分包合同约定不需要分包商提交第17.1.2款约定的计量资料,则第17.1.2款不予适用。此时,应适用第17.2款约定的计量方法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进行计量。17.2计量方法17.2.1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分包合同约定采用里程碑计量和付款时,分包商应在其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时计量并支付安装工程金额。17.2.3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分包合同约定采用时间节点计量和付款,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计量安装工程金额。如果在分包合同的时间节点未能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金额时,承包商可在分包商申请付款时调减支付金额,使时间节点付款金额与实际完成的安装工程金额一致。如果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分包商完成的安装工程金额超过约定的安装工程金额时,分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支付超过时间节点应付的安装工程款项。此时,在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的付款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超过时间节点的安装工程款项。17.2.4如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除里程碑和时间节点以外的计量和付款方式,则应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和付款。17.2.5在分包合同终止时,如果分包商已完成的分包合同未到达里程碑或时间节点的计量要求,则应对未达到里程碑或时间节点的已完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和付款。此时,应根据未达到里程碑或时间节点的已完实际工程量占分包合同约定的相对应的里程碑和时间节点的百分比计量和付款。17.3估价17.3.1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估价应按照上述第17.1款和第17.2款的计量方法,根据分包合同中已标价的工程量表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付款金额和最终付款金额。17.3.2如果分包合同中已标价的工程量表中没有某项工程内容,则应取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为避免误解和歧义,本款所称“类似”是指安装工程量表中工程性质类似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做出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后,如果分包商持有异议,应在承包商做出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之日起的14天内书面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异议的理由和详情。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对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的异议后,应在14天内作出答复,表明同意或拒绝,并说明理由和详情。如果分包商在承包商做出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之日起的14天内,分包商没有提出任何书面的异议,则视为分包商接受了承包商做出的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17.3.3如果分包合同中已标价的工程量表没有此项工程内容,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报价,然后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商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无法就新的费率或价格达成一致,则承包商应确定暂定估价,用以临时支付分包商。为避免误解和歧义,本款的暂定估价为承包商临时确定的费率或价格,在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双方最终商定的费率或价格进行调整,包括保持暂定估价不变或提高暂定估价或降低暂定估价。17.3.4如分包合同约定适应中国相应的或有关的定额,则应按照相应的或有关的定额中的价格/单价执行。此时,第17.3.2款和第17.3.3款不予适用。17.4删减当任何安装工程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则承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中标价的工程量表确定相应的删减的工程内容,并从应付给分包商的付款中扣除。18变更18.1变更权18.1.1承包商在颁发接收证书之前,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18.1.2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指示或批准了变更,分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18.2分包商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18.2.1分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分包商3天内立即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详细说明:(a)分包商不能获得变更所需的设备和材料;(b)分包商获得所需设备和材料的时间不能满足安装工程需要;(c)设备性能达不到变更要求;(d)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e)对工程的性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18.2.2承包商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在7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包括取消、确认或改变原变更指示,分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承包商最终提出的有关变更的指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7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则视为承包商拒绝分包商对变更指示提出的异议,此时,分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承包商的变更指示。18.2.3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第18.2.1款约定的3天期限内对承包商的变更指示提出异议,则应视为不存在第18.2.1款第(a)至(e)项列明的情形,分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承包商的变更指示。18.3分包商变更建议18.3.1分包商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这种变更建议如被承包商采纳应实现以下目标:(a)缩短安装工程工期;(b)降低安装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c)提高工程的生产效率和效益;(d)给承包商带来其他利益。18.3.2此类建议应由分包商自费编制。如果承包商批准的建议书中包括部分永久性工程设计的改变,则分包商应设计这一部分工程。18.3.3承包商应在收到此类建议的7天内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表明接受、拒绝或其他意见。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如果分包商未能在7天内收到承包商的任何书面回复,则应视为承包商拒绝接受分包商的变更建议。18.3.4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分包商变更建议只能降低安装工程施工的成本。如果增加安装工程施工成本,除非得到承包商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商无权就增加的变更工程要求承包商增加任何付款。18.3.5在分包商等待承包商回复其提出的变更建议期间,分包商应照常进行工程的施工工作,不得延误或拖延任何施工进度。18.4变更程序18.4.1承包商发出变更指示在承包商按照第25.1款[变更权利]向分包商发出变更指示,或者承包商根据业主/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向分包商发出或转发变更指示的情况下,根据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分包商可在执行变更指示过程中或在收到变更指示之日起的7天内或在承包商要求的期限内向承包商提交如下资料:(a)建议的设计和/或实施方法,包括分包商建议使用的资源和施工方法;(b)分包商建议的实施进度计划,以及根据分包合同做出的适当修改;(c)分包商执行变更对分包合同价格的影响,分包商应按照第18.5款约定的变更估价计算价格/单价/费率。其后,如果承包商要求分包商进一步澄清和/或提供资料,分包商应在7天内或承包商同意的任何其他期限内按照承包商的书面要求递交任何进一步的资料。在收到分包商上述资料后,承包商应在7天内给予回复批准、拒绝或意见。如果承包商未能在7天内给予回复,则不应视为承包商已经同意分包商提出的上述资料中载明的意见。但无论如何,承包商应在收到分包商递交的全部资料后的28天内或另外通知分包商的56天内,作出如下决定:(a)工期延长,和/或(b)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在分包商等待承包商回复其提出的变更建议期间,分包商应照常进行工程的施工工作,不得延误或拖延任何施工进度。18.5变更估价在承包商发出的变更指示或分包商的变更建议,变更工程的估价应按如下顺序进行:(a)如分包合同中存在相同的价格/单价,则应按分包合同中标价的工程量表中约定的价格/单价执行;(b)根据第17.3.2款的约定,如分包合同中标价的工程量表中存在类似的价格/单价,则应按分包合同中标价的工程量表中类似的价格/单价执行;(c)如分包合同约定适应中国相应的或有关的定额,则应按照相应的或有关的定额中的价格/单价执行,此时,本款第(a)和(b)项不予适用。如果分包合同没有此类约定,则本款不适用。(d)如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不存在上述第(a)、(b)和(c)项的情形,则分包商应对变更工程或其中某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就报价进行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e)如在(d)项发生时,如果承包商与分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价格/单价达成一致,如果业主/工程师作出了变更工程价格/单价的决定,则相应的安装工程变更的价格/单价应为业主/工程师决定的价格/单价。如果分包合同约定了承包商可在业主/工程师作出变更价格/单价扣减一定的比例,则承包商应在扣减相应的比例后支付分包商。如果分包合同没有此类约定,则扣减相应比例的约定不适用。(f)如承包商和分包商未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达成一致,也不存在第(e)项约定的情形时,承包商应在分包商递交的付款申请书时,在当期申请书中决定暂定价格/单价,并应按照第23条[支付]的约定付款。如果双方未能在完工结算时就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达成一致,则可将争议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处理。18.6变更的效力18.6.1任何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均不能使分包合同终止或无效。18.6.2因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分包商应予接受。增减数量按实际增减数量及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格/单价结算。18.6.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不得改变。19暂定金如果分包合同价格中存在暂定金,则承包商有权决定暂定金的使用用途,并根据分包商实施的有关工程、提供的服务或供货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暂定金的价格/单价。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无权决定暂定金的使用用途。分包商在要求承包商支付暂定金时,应向承包商出具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等证明实际成本发生的支持性文件。20因法律改变得调整对于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后工程所在国法律的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所改变,使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产生影响的,分包商应按照第33.4条[相关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并按照第33.4条[相关索赔]的约定处理。21因成本改变的调整21.1如分包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表”,则本条不予适用。21.2如分包合同中约定了“价格调整表”,则分包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按照该表的约定执行。22计日工22.1对于一些小的或零星工作,如果分包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表中存在计日工价格/单价,则承包商可指示分包商按照计日工实施工程或提供服务。如果分包合同中未包括计日工价格/单价,本条不适用。22.2在发生计日工实施的工程或提供服务时,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交每日的准确报表,一式两份,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a)分包商人员的姓名、职业和工作时间;(b)分包商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c)所实施的永久性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分包商应保证填写的报表正确无误。承包商应签署并退回分包商一份。分包商应在进度付款申请书中按月列明此项费用,并提交承包商签署的报表作为付款的支持性文件。23合同价格23.1固定总价合同23.3.1本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变更或分包合同约定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除外。23.2物价波动和汇率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分包合同第21条[因成本增加的调整]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不考虑物价波动和汇率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在分包商实施本项目的合同工期或任何延长工期内,无论中国和/或工程所在国和/或第三国以及中国和/或工程所在国和/或第三国海运或空运的任何区间的任何物价波动、汇率变化均不能引起本合同价格的调整。24结算和支付24.1计量报表24.1.1分包商应在每月25日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期限内,根据分包合同第17条[计量和估价]的约定,向承包商提交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报表。24.1.2如承包商对分包商所报工程量有异议,分包商应协助承包商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向承包商进行申报。24.2预付款24.2.1分包合同的预付款金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如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此项约定,则预付款及其相关约定不予适用。24.2.2承包商提供给分包商的预付款是用于动员的无息贷款。预付款金额、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以及适用的货币和比例,应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的约定。24.2.3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承包商可以接受的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等。预付款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银行担保。承包商可向分包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格式,分包商应按照承包商提供的保函格式开具预付款保函。24.2.4分包商应保有并保持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性。除非预付款金额已经全部抵扣完毕,否则,分包商负有义务保持预付款保函的有效。在预付款保函到期之日之前30天,如果预付款金额尚未扣减完毕,则分包商应延展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延展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为尚未扣减的剩余预付款金额。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应延展至预付款金额扣减完毕为止。24.2.5如果分包商拒绝在预付款保函到期之日前30天延期预付款保函有效期,承包商有权拒绝向分包商支付已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应付安装工程的进度付款证书金额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直至分包商按照承包商的要求延期预付款保函时止。24.2.6如果分包商拒绝在预付款保函到期之日前30天延期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且应付给分包商的进度付款证书金额不足以偿付预付款金额时,承包商有权向开立预付款保函的银行索赔预付款保函项下的尚未扣减的预付款金额。24.2.7预付款应通过进度付款证书,按照每次进度付款证书中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摊还比率,并按照预付款的货币和比例计算,直至预付款扣减还清为止。24.2.8如果在颁发安装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或根据第28.2条[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第29条[由分包商终止分包合同]或根据第32条[不可抗力]的约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分包商对承包商的到期应付款。24.3进度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签认24.3.1承包商每月应在分包商按照在第24.1款项下递交的计量报表基础上,且经业主和/或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编制进度付款证书。24.3.2进度付款证书和相应附属基础资料必须由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授权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进度付款证书一经承包商和分包商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当事人另外同意,任何一方不能随意修改进度付款证书。24.3.3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因承包商代表和分包商代表已经获得授权,有权代表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进度付款结算单上签字,其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24.3.4为避免误解和歧义,应视为分包商加盖在进度付款证书和任何信函和往来文件上的公章为合法有效的公章。24.3.5承包商代表或分包商代表可委托其他人员签署进度付款证书,但委托方应向另一方出具书面的委托函件,表明委托事宜。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被委托人在进度付款证书上的签字均有法律约束力。24.4支付24.4.1除非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商自分包商递交进度付款申请之日起的56天内向分包商支付进度付款证书中载明的应付安装工程款项。24.4.2在业主申请破产保护或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应以业主申请破产保护或破产清算为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任何到期应付安装工程款项。此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到期应付的和/或将成为应付款的安装工程款项。24.5保留金24.5.1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合同的保留金为分包合同价格的10%。在分包商实施的分包合同价格与中标分包合同价格不一致时,则保留金应为分包商实施的分包合同价格的10%。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合同的每期进度付款证书中按此比例扣减保留金。24.5.2在分包商获得安装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的30天内,承包商应根据分包商的付款要求,向分包商支付50%的保留金。24.5.3在分包商获得安装工程履约证书之日起的30天内,承包商应根据分包商的付款要求,向分包商支付50%的保留金。24.6竣工结算24.6.1分包商在收到安装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按照第24.3款[进度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签认]的要求,向承包商提交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一式六份,列明:(a)截止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价值;(b)分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此时,承包商应按照24.3款[进度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签认]的约定予以确认。24.7安装工程决算24.7.1分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提交工程决算申请书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列明:(a)根据分包合同完成的所有工程的价值;(b)分包商认为根据分包合同或其他约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如果承包商不同意或无法核实工程决算中的任何部分,则承包商应在收到安装工程决算申请书之日起的14天内,向分包商书面提出不同意或无法核实的内容,并说明理由。分包商应在14天内给予回复并提交补充资料(如有),并按照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商定的意见,对安装工程决算申请书进行修改。这份商定的安装工程决算称为“安装工程决算书”。24.7.2在承包商代表和分包商代表在安装工程决算书上签字并盖章后,承包商应在安装工程决算书最后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的30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安装工程决算书中的应付款项。24.7.3如果承包商与分包商无法就安装工程决算申请书中的金额或事项达成一致,存在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第3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将该争议提交争议解决。24.8逾期付款利息24.8.1如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或任何外币),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4.8.2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人民币逾期付款利息,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息。24.8.3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外币逾期付款利息,如为美元或欧元,则逾期付款利息应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或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贴现率加3%计算。如为工程所在国当地货币,则应按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较高者为准。24.9结清证明24.9.1在承包商代表和分包商代表在安装工程决算书上签字并盖章时,承包商和分包商还应签署一份结清证明,确认安装工程决算书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分包合同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分包商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决算总额。24.10支付的货币承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货币向分包商支付相应的安装工程款项。25违约责任25.1分包商违约责任25.1.1分包商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分包合同约定的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25.1.2在不损害分包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如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的约定,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赔偿承包商因其违约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赔偿,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25.1.3承包商对分包商相关工作的任何指导、审核、同意、批复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5.1.4本条的上述约定并不能免除分包商在分包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不能免除因分包商违约所导致的分包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任何违约金的支付、罚款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5.2承包商违约责任25.2.1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分包合同约定的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25.2.2在不损害分包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的约定,承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赔偿分包商因其违约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赔偿,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26暂停施工26.1暂停施工的权力按照承包商的指示,或者按照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可随时指示分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分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安装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26.2分包商暂停施工的责任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商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a)由于分包商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b)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c)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需的暂停施工;(d)未得到承包商许可的分包商擅自停工;(e)正常雨季,但不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不能正常施工;(f)其他由于分包商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6.3业主和/或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如果此类暂停施工是根据业主和/或工程师的暂停施工指示进行的暂停施工,则适用分包合同第33.4条[相关索赔]的约定。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第33.4条[相关索赔]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通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由承包商转交给业主和/或工程师进行索赔,业主支付的额外费用索赔金额将由承包商获得支付后转付给分包商,并将业主和/或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给予安装工程相应的工期延长。26.4复工当安装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分包商发出复工通知,分包商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承包商指定的时间复工。分包商应在承包商发出继续施工的指示后,分包商应和承包商对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评估。若分包商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负责修复暂停期间发生的在工程、生产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26.5暂停施工持续30天以上26.5.1若承包商在下达暂停施工后30天内仍未给予分包商复工通知,分包商可向承包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承包商逾期不予批准,则分包商可以根据第33.5款[无关索赔]提出索赔。在暂停施工持续90天时,分包商可以有权要求终止分包合同。26.5.2如发生由分包商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分包商在收到承包商暂停施工指示后7天内未能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分包商已没有意愿继续施工,此时,承包商有权终止分包合同。27承包商接管部分安装工程27.1承包商接管部分安装工程27.1.1在下述情况下,承包商有权随时接管部分安装工程,或者切割安装工程中的一部分由承包商或承包商雇用的任何第三方实施被接管的安装工程:(a)分包商违反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b)分包商施工进度迟缓,导致安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并造成安装工程延误达30%;(c)分包商现场施工管理不当、缺失或不到位,在承包商向分包商发出三次第28.1款[整改通知]约定整改通知后,分包商仍没有明显改进;此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发出书面信函,通知分包商,随即由承包商或者承包商雇用的第三方接管分包商的部分安装工程。27.1.2在发生此类情况下,分包商应赔偿承包商遭受的实施接管的安装工程的损失和费用。27.2承包商调整分包商的安装工程在发生分包合同第27.1.1款约定的情形时,承包商为保证主合同工程的进度,承包商可以选择调整分包商的安装工程,包括:(a)将分包商实施的安装工程调整到另外的区段或地点;(b)指示分包商实施其他工程项目;(c)删减分包商的安装工程;(d)根据第27.1款的约定接管部分安装工程。28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28.1整改通知如果分包商未能根据分包合同履行任何义务,承包商可随时向分包商发出书面的整改通知,要求分包商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补救上述违约。28.2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28.2.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分包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外,承包商有权随时终止分包合同:(a)分包商在承包商发出开工指示之日起28天未能开始施工;(b)分包商故意放弃分包合同,或不作为,或其行为表现出不想履行分包合同,或拖延施工,或者分包商在现场的资源,包括管理人员、劳务、设备、材料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增加资源,而分包商未能在承包商约定的时间内增加资源时;(c)分包商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或承包商每月下达的施工任务完成安装工程,导致承包商对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分包合同金额30%时;(d)分包商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停业清算;(e)分包商拒不配合在工程现场同时进行施工的承包商、其他分包商,导致承包商无法协调主合同工程的施工;(f)分包商出现重大违约;(g)分包商转包安装工程;(h)分包商未经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向他人分包主要的安装工程工作;(i)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支付或企图支付任何贿赂和回扣。(j)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的其他情形。此时,承包商可提前14天向分包商发出终止分包合同通知,终止分包合同。承包商发出的终止分包合同通知在送达给分包商之日起的第14天生效。在发生第(i)项时,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分包合同。28.2.2在终止分包合同通知生效后,分包商应立即从现场撤走其在现场所有的人员,并将任何在现场的货物、所有分包商文件,以及由其(或为其)编制的任何设计文件交给承包商。分包商应立即尽最大的努力(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在终止分包合同后,承包商可以继续由其自己完成工程,和/或安排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实体完成剩余的安装工程。此时,承包商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分包商文件和由分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8.2.3在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以:(a)有权扣留分包商的设备;(b)有权扣留分包商的材料;(c)有权没收分包商开具的履约保函或任何担保履约的押金或保证金;(d)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应付分包商款项;(e)有权向分包商追索一切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28.2.4在业主终止主合同时,承包商可立即终止分包合同。此时,承包商应与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包合同结算,并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向分包商支付应付的安装工程款项。28.2.5在根据第28.2款[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的约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分包商应在30天内递交付款申请文件,承包商应在28天内确定分包按照分包合同实施的工作应得的任何款项。28.2.6在根据28.2款[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的约定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可以分包合同第28.2.3款的约定行使权利,要求分包商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进行赔偿,包括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29分包商终止分包合同29.1由分包商终止分包合同29.1.1在下列情况下,分包商可终止分包合同:(a)承包商未能在分包合同工程款成为应付款之日起的180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应付的安装工程款项;(b)承包商的重大违约;(c)承包商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此时,分包商应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分包合同通知,并在送达给承包商后的第14天生效。29.2停止工作和分包商设备的撤离29.2.1在分包商根据第29.1.1款的约定终止分包合同时,分包商应:(a)立即从现场撤走所有人员、施工设备和材料(但已付款的材料除外);(b)承包商向分包商返还履约保函或者保证金或押金(如有);(c)要求承包商支付分包商的撤场费用。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分包商不能要求承包商支付分包商的撤场费用。29.3终止时的付款29.3.1在分包商根据第29.1.1款终止分包合同生效后,分包商应在30天内递交付款申请文件,承包商应在28天内确定分包按照分包合同实施的工作应得的任何款项,并按照进度付款约定支付期限支付给分包商。30保险30.1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保险30.1.1除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合同约定的强制性保险外,分包商应自行决定并自负费用购买其他各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安装工程需要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设备保险、车辆险,保险责任和保险风险自担。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有效期内办理并保持保险有效。30.1.2如分包商提供的永久性设备和材料需要从工程所在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采购和运输,则分包商应提供满足分包合同要求的海运和内陆运输保险。30.1.3如果《分包合同协议书》中附有保险内容,则分包商应按照保险要求承保。30.2保险事故理赔30.2.1在发生分包商自行投保的保险事故后,分包商应自行处理保险理赔,费用自担。30.3保险费及其风险30.2.2应视为分包商已在其分包合同价格中考虑了分包商承担的任何和所有的保险费用和风险。30.4应保持保险有效30.4.1如分包商未能按照本款的约定办理自行决定的保险并保持有效,分包商应对此自负风险,自担费用,自负责任。30.4.2承包商对于分包商未能办理自行决定的保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1税务31.1遵守中国和工程所在国税法的义务31.1.1分包商负有遵守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税法的义务,依法纳税,按时申报并缴纳有关税费。31.1.2根据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税法的规定,如承包商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承包商应从应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履行代扣代缴责任,并应及时将代扣代缴单据的复印件递交给分包商。31.1.3承包商和分包商应自担风险,自负费用,自行处理在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任何税务纠纷、诉讼或仲裁。31.2各自承担纳税义务31.2.1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各自承担其在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纳税义务,税费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a)关税及其关税税基上的预提税、增值税、附加费和其他费用。除非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免除关税及其关税税基上的预提税、增值税、附加费和其他费用的条款,否则,应视为分包合同为非免除关税的合同;(b)预提税;(c)增值税;(d)个人所得税;(e)企业所得税;(f)其他税费和附加费等。31.2.2为避免误解和歧义,除非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免税条款,否则,应视为分包合同价格包含了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所有税费。31.2.3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增值税应在分包价格汇总表中予以单列,计入分包合同价格。如分包价格汇总表中未能单列增值税,则应视为分包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增值税。31.3保障和保证义务31.3.1分包商应保障并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因分包商未能遵守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税法导致的任何损害、损失和赔偿责任,无论其行为是分包商自己、分包商雇员、分包商代理、供货商、分包商或任何其他代表分包商的实体或个人实施的。31.3.2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分包商免于承担因承包商未能遵守中国和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税法导致的任何损害、损失和赔偿责任,无论其行为是承包商自己、承包商雇员、承包商代理、供货商、承包商的分包商或任何其他代表分包商的实体或个人实施的。32不可抗力32.1不可抗力定义32.1.1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d)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的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异常事件或情况:(i)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ii)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iii)分包商人员和分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iv)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分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32.1.2如主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与分包合同存在差异,则应以主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为准。32.1.3尽管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地对不可抗力的称谓不同,但在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与特殊风险具有同样的含义。32.2不可抗力通知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另一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约定,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应适用于一方根据分包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32.3将延误或损失减轻的义务每一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分包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至最小。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32.4不可抗力的后果32.4.1如果分包商已根据第32.2款[不可抗力通知]的约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则分包商有权根据第33.4条[相关索赔]的约定要求:(a)如果安装工程的竣工已经或将要收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工期延长;(b)如果第32.1款中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且(ii)至(iv)项所述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或地区时,对任何此类费用给予支付。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的索赔通知后,应按照第33.4款[相关索赔]的约定,上报业主。32.5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32.5.1如果已根据第32.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约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安装工程实施受到阻碍以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分包合同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分包商应按照第29.2款[停止工作和分包设备的撤离]的约定进行。32.5.2在此类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在28天内递交付款申请文件,承包商应在28天内确定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实施的工作应得的任何款项,并按照进度付款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给分包商。32.6根据法律解除履约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约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它或他们的分包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分包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分包合同,则根据任一方向另一方就此类事件或情况发出的通知:(a)各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b)承包商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应等于根据第32.5.2款的约定终止合同,按该款约定应予支付的款项。33分包商索赔33.1一般规定33.1.1在不损害分包合同条件其他约定情况下,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或其主动按照主合同条件向工程师或业主发出任何通知或任何其他信息,或者被要求保留同期记录(无论是否与索赔或其他事宜),如承包商被要求或其主动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或同期记录适用于分包合同或与分包合同和/或分包工程有关,则分包商应自负费用按照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在承包商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向承包商提供用于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信息的基础资料,并保存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遵守主合同条件的约定。33.1.2尽管第33.1.1款约定分包商负有义务按照承包商的要求提供索赔基础资料,但第33.1.1款并不能免除分包商应按照第33.2款在知道和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向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的义务。33.2索赔通知和索赔时效33.2.1如果分包商认为,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无论是分包合同条件第33.4款和/或第33.5款约定的相关索赔或无关索赔,其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和/或任何额外费用,分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的21天内或专用合同条件另外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33.2.2如果分包商未能在上述21天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件另外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则分包商的竣工时间不得延长,分包商无权获得额外费用的追加付款,而承包商应免除与该索赔有关的全部责任。33.2.3分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的35天内或专用合同条件另外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递交索赔报告,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事实、索赔的合同或法律依据、引起索赔的事件与工期延误和/或导致额外费用的因果关系、工期延长时间和/或额外费用的计算,分包商还应提交所有有关索赔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工期延长索赔和/或额外费用索赔的详细的支持性文件和证据。33.2.4如果分包商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的35天内或专用合同条件另外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递交第33.2.3款所述的索赔报告,则分包商在第33.2.1款项下发出的索赔通知无效,分包商的竣工时间不得延长,分包商无权获得额外费用的追加付款,而承包商应免除与该索赔有关的全部责任。33.2.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因缺陷或修复责任提出索赔,则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分包商,均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日期之前向对方提出索赔通知。33.3分包商索赔性质的确定33.3.1在收到分包商根据第33.2.1款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承包商可向分包商发出通知,并给出理由,说明分包商索赔属于:(a)根据主合同约定,属于承包商可以在主合同项下索赔的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事件(“相关索赔”)。(b)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属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发生的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事件(“无关索赔”)。33.3.2在收到承包商关于分包商索赔性质决定的通知后,除非分包商在7天内向承包商递交书面反对通知,则应视为分包商接受了承包商确定分包商索赔性质的决定。如果分包商提出反对意见,则承包商应充分考虑分包商的反对意见,并应在收到分包商书面反对意见之日起的7天内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33.4相关索赔33.4.1如果分包商的索赔属于相关索赔,则分包商无论是否得到承包商根据第33.2款发出的索赔性质的通知,分包商应遵守保留与相关索赔事件或情况有关的同期记录、资料和文件。33.4.2分包商应在第33.2.3款约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35天内向承包商递交支持相关索赔的全部支持性文件的细节:(a)索赔的合同或其他依据;(b)索赔的额外付款;(c)工期延长;(d)索赔的计算及其依据;(e)索赔事件与索赔之间的因果关系;(f)其他支持性文件及其详细情况。如分包商相关索赔涉及任何期中索赔,而非最终索赔,分包商按时递交索赔报告,并应使承包商遵守主合同中的此类条款和约定。33.4.3分包商应为相关索赔事件的索赔权利的成立、索赔的计算和证明文件承担全部准备、收集、编制、证明和举证责任。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证明索赔权利的成立、索赔计算和举证责任。33.4.4如果导致相关索赔的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持续影响,则应视为分包商的索赔为期中索赔,分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索赔详情,并在无关索赔事件或情况结束后的21天递交最终索赔报告。33.4.5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从业主和/或工程师处获得主合同约定的分包合同工程可以索赔的额外付款和/或工期延长,相关索赔应以业主和/或工程师最终批准的结果为准。但无论如何,承包商不承担其无法或未能从业主/工程师获得索赔批准,或业主/工程师不同意或否决相关索赔的责任。33.4.6如业主/工程师批准分包商的相关索赔中的额外费用索赔,则承包商应在得到业主支付的额外费用索赔款项后的28天内将索赔收益支付给分包商。在承包商得到业主和/或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索赔后,承包商应书面通知分包商,将分包商工期给予相应的工期延长。在存在两个和两个分包商的情况下,承包商应根据分包商提出的相关索赔及其分包商之间的分工和索赔事件影响的程度,合理分配分包商之间的工期延长。33.5无关索赔33.5.1如果分包合同索赔属于无关索赔,则分包商应遵守第33.1款、第33.2款的约定。33.5.2如果导致无关索赔的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持续影响,则应视为分包商的索赔为期中索赔,分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索赔详情,并在无关索赔事件或情况结束后的21天递交最终索赔报告。33.5.3在收到分包商递交的无关索赔详情后的42天内,或在分包商建议的并经承包商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对分包商提出的无关索赔作出答复,作出同意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给出理由。33.5.4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协商提出的无关索赔。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承包商可作出合理的决定。如果分包商不满承包商的决定,则分包商应在收到承包商决定之日起的28天内发出不满通知,并给出理由。33.5.5如果承包商与分包商无法就无关索赔达成一致,则争议应按照第36条[争议解决]条款解决争议。33.6索赔不能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33.6.1无论是相关索赔还是无关索赔,无论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同意、否决或不批准分包商的任何索赔,分包商均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继续履约。分包商提起的相关索赔和/或无关索赔结果均不影响分包商履约义务和责任。34承包商索赔34.1.1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向分包商索赔,则他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28天内向分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理由。34.1.2承包商应在他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的42天内向分包商递交索赔报告及其详情,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的依据、索赔费用金额、索赔金额的计算及其依据、索赔支持性文件、资料和细节。34.1.3分包商在收到承包商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表明接受或拒绝。如分包商拒绝承包商的索赔,分包商应向承包商发出不满通知,并给出相应的理由。34.1.4如果承包商与分包商无法就无关索赔达成一致,则争议应按照第36条[争议解决]条款解决争议。35适用法律除非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分包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6争议解决36.1友好协商解决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据分包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谅解备忘录或会议纪要与本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6.2争议评审组的任命36.2.1因分包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及可在发生分包合同任何争议时选择争议评审组,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解决分包合同争议。36.2.2争议评审组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成员”)组成。如果对争议评审组人数没有约定,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协议,争议评审组应由三人组成。36.2.3如果争议评审组由三人组成,各方可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和/或《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一人,报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之外选择评审组成员,但应获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36.2.4根据前款约定产生的两名评审专家应在第二名评审专家确定之日起14天内共同选定第三名评审专家,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两名评审专家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第三名评审专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代为指定第三名评审专家。第三名评审专家应对担任争议评审组的首席评审专家。36.2.5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通用合同条件附件[评审组成员协议]与一人或三人争议评审组签订协议书,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与争议评审专家商定的条件签订协议书。36.2.6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评审组成员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向争议评审专家支付报酬。每方当事人应平均负担争议评审组报酬。36.2.7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在某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双方当事人可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规定要求替换争议评审专家。36.2.8对争议评审组任何成员的任命,可以经过分包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协议终止。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终止争议评审组协议书。在评审组成员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争议评审专家的任期应即届满。36.3对争议评审组成员任命未能取得一致如果承包商和/或分包商:(a)未能在第34.2.2款约定的日期内就争议评审组唯一成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或(b)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提名争议评审组三人成员中的一人供另一方认可,或(c)双方未能就争议评审组第三位成员(首席评审专家)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或(d)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于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定争议评审组任何一名成员。此项指定应是终局性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提出异议。各方当事人应平均分担该指定成员的报酬。36.4取得争议评审组的决定36.4.1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有关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实施的任何争议(无论何种种类),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将争议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申请提交争议评审组,委托争议评审组作出决定。36.4.2争议评审组应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争议评审工作。36.4.3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36.4.4当事人对评审意见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天内向评审组和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评审意见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评审意见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评审意见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评审意见的结果可以拆分成可独立执行的若干项而当事人只针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评审结果的约束力。36.4.5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审意见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36.5争议评审组评审意见未产生约束力、任命期满或解散36.5.1如评审意见对当事人未产生约束力,或者评审组未在约定的或延期的期限内作出评审意见,或者评审组已经任命期满,终止工作或被解散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将争议提交仲裁。36.6仲裁36.6.1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就争议达成一致,或者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未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或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具有约束力的评审意见,则凡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及其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36.7友好协商和争议评审不构成前置程序36.7.1在本分包合同中,友好协商不应视为争议评审争议解决方式的前置程序。36.7.2在本分包合同中,友好协商和争议评审争议解决方式不应视为仲裁的前置程序。36.8争议评审和仲裁不应影响分包合同的履行36.8.1承包商将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及其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或仲裁,均不能免除分包商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的义务,直至完成分包工程和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但本分包合同被解除的情形除外。36.8.2分包商将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及其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或仲裁,均不能免除承包商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的义务,直至其全部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但本分包合同被解除的情形除外。37其他规定37.1完整协议本分包合同包括双方就本分包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所有的标前协议(如有)、谅解备忘录(如有)、合作协议书(如有)、安排或理解。双方当事人代表无权做出分包合同内未包含或未列出的许诺、陈述或声明,也不受其约束。37.2非弃权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本分包合同条件时的懈怠、自制或放任,以及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予时间上的授让,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和各项权利。并且,一方当事人放弃对于某一违约行为的追究并不构成其对于任何其后或持续发生的违约放弃追究的权利。37.3可分割性如本分包合同的任何约定或条款受到禁止或被指无效或无法实施,则该等禁止、无效或无法实施不得影响本分包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实施性。37.4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将以认可的商业惯例诚信执行本分包合同。在普遍接受的商业惯例下,这种义务延伸到分包合同要求的各种活动之中。37.5责任的免除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任何一成员的过错、疏忽和违约,无论是否故意或过失,对任何其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或机会损失承担责任,包括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37.6非合作伙伴双方当事人订立本分包合同,仅能解释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而不应视为或解释为双方当事人已经成为联营体、联合体或合作伙伴关系,也不应将合作伙伴义务强加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代表,也无任何授权与任何其他人签署任何协议或承诺,或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约束另一方当事人。37.7本分包合同与第三方无关本分包合同仅为签约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本分包合同不应解释为其已对本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义务或责任。安装分包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本专用合同条件是通用合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如专用合同条件与通用合同条件存在矛盾或冲突,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第一部分:分包合同数据表分包合同条款分包合同条件数据1.1.1.1业主1.1.1.3工程师1.1.1.4承包商1.1.1.6分包商1.1.4.1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1.1.4.3工期1.1.4.6缺陷责任期1.1.6.1工程所在国4.2现场进入权5.3履约担保5.4分包商代表5.4.7分包商代表未经同意离开现场违约金(金额/天)6.6工作时间6.9.4分包商人员上访、静坐或罢工违约金8.2.1分项工程竣工8.9.2误期损害赔偿费百分比24.2.1预付款24.4.1付款期限24.5.1保留金百分比24.5.2接收证书后30内支付保留金百分比24.5.3履约证书后30天支付保留金百分比24.8.1逾期付款利息24.10支付货币30.1.1分包商保险35适用法律36.2.2争议评审组成员人数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一般规定1.1定义如需要,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形对下述定义予以明确约定:1.1.1.1业主:1.1.1.2业主代表:1.1.1.3工程师:1.1.1.4承包商:1.1.1.5承包商代表:1.1.1.6分包商:1.1.1.7分包商代表1.1.2主合同工程:1.1.3安装工程:1.1.4.1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1.1.4.3工期:1.1.6.1工程所在国:在安装工程跨越一国国界时,应对工程所在国进行具体约定。1.2解释如果当事人对“利润”有明确的约定,可增加一款:“在本分包合同中,安装工程的利润为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1.3语言文字如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需要提交文件的语言文字为外文时,当事人可在本款中明确外文语言要求。2分包合同文件2.1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次序如当事人对本款中约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次序有特定安排,当事人应按照特定安排修改本款。5分包商5.1分包商设计如果分包合同中分包商不承担设计义务,则本款应不予适用。5.3履约担保如履约保函由境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则应由承包商书面认可的境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5.6许可、执照或批准如在分包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当事人在取得许可、执照或批准的分工,则应在本款中约定遵照分包合同附件履行当事人的义务。5.14电、水和燃气如当事人对安装工程实施所需电、水和燃气有特定安排,当事人应约定电、水和燃气的供应义务以及计费和支付方式。5.15承包商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承包商供应的材料应予计价,则承包商和分包商应修改本款,以分包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承包商供应材料的价格、供应条件、供应时间安排和支付条件。8开工8.1安装工程开工如果承包商允许分包商分阶段或可就分项工程开工,则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阶段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日期。8.2安装工程竣工日期如果承包商允许分包商分阶段或可就分项工程竣工,则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阶段工程或分项工程竣工日期。9.3分包商向承包商借款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当事人应约定分包商向承包商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和偿还方式。9.4承包商为分包商垫付款项及其财务往来如在分包合同中,为履行分包合同的便利考虑,承包商为分包商垫付款项时,专用合同条件应约定承包商为分包商垫付资金的种类、垫付时间、与应付分包商款项之间的冲抵方式、利息的计算、确认垫付资金和对账方式等内容。12质量12.2质量体系文件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质量体系文件的具体内容。16缺陷责任16.1缺陷责任期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安装工程缺陷责任期限。17计量和支付17.3.3工程数量如当事人约定安装工程工程量表中工程数量增加的限额或百分比限制时,则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数量增加的限额或百分比限制。22计日工分包商应在标价的工程量表中对计日工进行报价。如果在标价的工程量表中没有计日工报价,则计日工计价方式不适用本分包合同。24结算和支付24.4支付如对24.4.1款支付时间另有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明确约定分包合同付款期限。24.10支付的货币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支付货币的种类、百分比或金额。30保险30.1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保险如分包合同附件中附有保险要求,则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按照保险要求履行保险义务。31税务鉴于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建议承包商和分包商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约定税务及其税务承担等内容。35适用法律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法律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对于分包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应优先考虑分包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的适用。除非安装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技术规范,否则,不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技术规范的优先适用。36争议解决36.2争议评审组的任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如适用,应约定争议评审组成员的数量,例如一名或三名。附件:参考样例本通用合同条件附件为格式文件参考样例,当事人可依据分包合同制定专用的附件。1安装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设备清单2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人员清单3安装工程量清单4签收章、公章印鉴和代表签字样本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承包责任书6预付款保函格式7履约保函格式附件1:安装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设备清单分包商投入安装工程的设备不得少于如下:序号机械名称数量(台/套)设备品牌功率备注备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分批进场,并将分批设备详细列出。分包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2:安装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人员清单分包商投入安装工程的人员不得少于如下:1)项目经理:_____名最低要求:具有10年以上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至少2年以上负责同类项目管理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最好有国外施工经验。2)技术员:_____名最低要求:大学专科以上路桥学历,至少有3年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熟练运用电脑及办公软件。3)测量员:_____名最低要求:具有3年以上同类项目的施工测量经验4)现场管理员:_____名最低要求:具有3年以上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最好有国外施工经验。操作手:_____名翻译:_____名最低要求:大学本科法语专业毕业,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会计:_____名修理工:_____名其他:_____名在保证最少人员投入的同时,最多不超过_____人分包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____月____日附件3安装工程量清单前言(1)本前言是安装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2)本工程量清单应结合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特殊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理解。(3)鉴于本分包合同为总价合同,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估算数量,仅供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4)合同价格和每一项单价的范围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任何因素所产生的材料代用、发包人供材料设备卸车费、保管费、现场运输费、现场试验费、调试(测试)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费、安全措施费、大型机具国内外运输、现场拆装费及轨道铺设费、现场临建费、窝工费、水电气费、外租场地租赁费、管理人员出国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费、防止环境污染费、保险、工程建设总周期内国内及工程所在国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内容的费税价。为避免歧义,本款列举约定并不能列明全部和所有的费用或成本,但本款应被理解为合同价格包含分包商为实施本工程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或支出的一切和所有的费用和成本。(5)如分包商未能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价格,则视为分包商已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价号中考虑了此类价格。(6)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价号及其工程内容视为已包括在其他价号和工程内容之中。(7)如本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明施工措施费,则应视为分包商在单价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措施费。价号工程内容单位数量单价总价附件4:签收章、公章印鉴和代表签字样本附件5: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承包责任书在不违背分包合同的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为分包合同附件,经承包商和分包商签字盖章后生效(以最后签字和盖章日期为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1目标值1.1杜绝死亡、重伤事故。1.2杜绝道路交通事故。1.3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冒险蛮干等各种违章现象。1.4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施工项目所在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诉讼控制点为零。2承包商责任2.1承包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制定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制定安全管理计划、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环境管理计划,并监督分包商执行。2.2承包商对分包商员工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安全管理,对分包商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2.3承包商不得要求分包商在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2.4承包商对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污染源,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并对整改后进行复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任其停工、处罚。2.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纠正,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分包商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可解除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2.6承包商履行上述条款中的义务和责任并不能免除和减轻分包商在本责任书中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分包商责任3.1计划。3.2严格执行承包商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和环境管理分包商必须服从承包商对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分包商负责人为分包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包商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分包商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协助安全生产负责人落实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3.3分包商应建立有效、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当地政府和项目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3.4安装工程开工前,分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掌握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受培训人员名单报承包商备案。3.5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承包商对其落实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保存其相关资料。3.6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经承包商审查后执行。3.7分包商投入施工生产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符合所在国家有关规定。3.8分包商施工生产现场必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配备安全有效的标志、标牌、防护材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3.9分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分包商所有参加施工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必须在承包商备案,统一管理。凡未上报承包商的人员参加施工生产,未能纳入承包商管理,承包商一律视为非施工人员,非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一律由分包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3.10分包商用工必须符合中国及工程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关于特种操作人员,分包商在工地的各类特种操作人员应持有业主认可的中国、或所在国家的特种作业证书,证书需经承包商验证和登记。3.11分包商必须接受承包商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按照承包商的要求,组织实施整改,并把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现场图片按照经理部的要求上报承包商备案,拒不整改者,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商进行相应处罚。3.12进场前,分包商必须为每位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且安排职工每期回国后进行一次正常体检。对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色盲和其他不适应于施工现场的病症严禁录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心理辅导,疏解国外工作压力。3.1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应采取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等造成污染。对于如下方面分包商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所属行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主合同中关于环境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承包商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营地的环境保护,如生活和生产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处置、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场所的油污处理等;(b)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包括取料场、弃土场的植被复原,工程完工后的绿化等。4违约责任4.1分包商违反其责任内容,未造成事故的,也要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具体处理由承包商决定。4.2如果分包商不服从承包商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承包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4.3由于分包商违约造成的事故,分包商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负责赔付承包商的经济损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4由于分包商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分包商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负责赔付承包商的经济损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包商(盖章):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日分包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附件6:预付款保函格式预付款保函保函号:________致:(甲方/受益人)本保函作为你方_____________(受益人)与__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__________(以下简称货物或服务)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以下简称“合同”)的预付款保函。________(开立本保函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承诺有资格开立本保函。本银行已接受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你方收回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向你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连带责任的保证。本银行、本银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将无追索地向你方以人民币(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___%的金额,保证你方能根据合同约定全部收回支付给申请方的预付款。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你方发出的未收回合同项下支付给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预付款的书面通知,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本银行应立即按你方提出的要求在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按你方通知约定的方式付给你方。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本保函独立于合同,本银行承诺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补充以及你方采取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改变、减轻、解除或免除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有关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日期)。如果在本保函到期日前的一个月时,申请人尚未履约完毕,那么申请人必须(按照你方的要求)立即申请对本保函进行与你方要求一致的延期,延长的期限必须使本保函在履约期间内保持有效。如果因申请人或者任何其他原因使得本保函在到期日前15天尚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完延期,那么本银行在收到你方提交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你方支付本保函项下的担保金额。因本保函发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开具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758号出版物。保证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银行电话和签字人所在部门电话年月日附件7:履约保函(格式)保函编号:出具日期:致: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与______(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因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合同书(合同名称及编号)。我行______,应保函申请人要求开立给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额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_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我行承担如下保证:1、我行承诺在出具本担保函前,已经得到充分的担保授权,并有资格出具本担保保函。2、我行保证保函申请人将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我行在接到你方提出的因保函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完全依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度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条款内容,或违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等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项。你方在发出此类通知时无须随附任何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须说明任何理由,且无须先向保函申请人索赔。3、本保函构成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保证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由受益人采取的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保证责任。4、受益人和保函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项目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前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5、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项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6、因本保函发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开具银行所在地的法院解决。7、如到期申请人尚未完成合同项下的协议义务,只要你方提出延期要求,本银行将按照你方要求延长本保函的有效期。如果保函申请人不能满足受益人延长保函有效期的要求,受益人可以此为由收取本保函所约定的担保金额。8、本保函有效期为自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758号出版物。保证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银行电话和签字人所在部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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