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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设备货款及安装费诉讼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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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设备货款及安装费诉讼实例


('拖欠设备买卖、安装款案诉讼实例作者:张连东唐山律师接受成都市金河除尘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在其诉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指派我一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已经实际履行的双方全部的买卖合同义务,将约定的除尘设备交付被告并安装调试成功,建设单位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款项348万元。被告系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建设单位)1000万件钒钛制动鼓项目总承包方,建设单位聘请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工程监理方。被告作为施工单位为完成此工程于2011年11月4日原被告订立《设备采购供货合同》向原告购买“328㎡机头电除尘器”并由原告负责安装调试。其中,设备购买价金848万元,安装费150万元。依据原告工程开工报告(证据5),2012年9月10日进场开工安装,2013年1月完成了全部主体结构的安装。安装调试合格后,2014年1月16日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盖章确认,2014年1月17日竣工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自交工日至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现保修期早已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原告履行了交货、安装调试的的合同义务。至2015年1月17日前支付全部的价款998万元。截止至2013年11月22日,被告仅支付了650万元,尚欠348万元款项没有支付。依据《买卖合同》13.1“安装是从全部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并具备安装条件开始,到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具备投产条件为止。”之规定,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原告设备安装调试具有最终的验收权,被告作为总包单位可不必参与验收。本案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验表、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有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及盖章确认原告履行了交货安装调试义务,且验收合格,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被告辩称验收材料上没有被告人员的签章不认可其效力的主张因与合同约定相悖不能成立。二、被告称原告违约导致交货安装误期一年以上,并依此向主张违约金用以抵销原告的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是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原告没有违约行为。首先是被告延期支付预付款和收货款。虽然《买卖合同》第5.2条约定“交货时间,全部货物包括备品件于2012.2.4前制作完毕于2012.4.4前安装完毕。”实际竣工安装完毕时间是2014年17日,晚于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依据合同第3条规定“预付款20%,提货款40%,安装调试合格投产后9个月内付30%,质保期为投产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质保金为10%;”的规定,被告要先行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和提货款。原告享有先行履行抗辩权,被告不支付预付和提货款,原告有权不交付货物,不进场进行安装。根据证据16被告付款明细表,被告于2012年3月9日首付款200万元;于2012年9月4日付提货款即400万元,被告付提货款时已经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5个月。因被告违约行为原告已经无法按合同原来约定的时间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了,原被告双方只能再另行商定安装时间,而本案中,事后被告并没有举证双方另行约定了竣工期限,按合同13.2约定,“卖方在买方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应服从买方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统一管理,并接受买方的安全、质量及工期的监督。在安装、调试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安装及调试计划,安装调试计划得到买方或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告根据被告总包工程的整体进度重新调整安装计划,完成了安装调试就不应视为延误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工程延期而处罚原告,也没有与原告解除合同,更未因此要求赔偿损失,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有关证据,可见原告并无延期违约行为。其次,被告配套的基础土建工作延误,使原告设备无法及时安装是工期延误另一主要原因。2、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违约金理据不足。首先,依上述第1条理由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之外,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总数远高于合同总价金的违约金也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依据合同第18.1条,认为原告误期1年以上,按每误期1周罚款总价款的2%计算,依此累计按一年52周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合同总价104%的违约金,被告不但不应支付余款,原告还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被告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的。合同18.1条款如下:“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从货款扣除违约赔偿费或直接向卖方赔偿,卖方应予以支付,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罚款合同签约总价的2%计算,不足周按1周计算,延期交货2周以上的,买方可单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另与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卖方须承担”。此条规定的主要是针对原告存在“延期交付”货物的情形,而不是针对延期设备安装竣工的情况,而原告不存在延期交货与延期竣工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存在成约,误期2周之内有罚款权。依本条和合同法原理,被告有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向我方主张权利,不能得出每延期一周罚款2%并无限累计叠加计算的结论。其次,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而主张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向法院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其仅以抗辩的形式提出需反诉才能要求的诉请不产生减少或不支付价款的义务。抗辩权一般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从来没有出现请求权的抗辩被称之为权利障碍抗辩,如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先前出现的请求重新消灭的抗辩被称为权利毁灭抗辩,如已清偿、免除、混同、提存等。故,针对原告的价款、安装款给付之诉,被告提出不应当给付或者给付数额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就是抗辩。如被告提出工程违约的请求并非抗辩理由,而是提出反诉。反诉与抗辩权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失去,反诉一经提起,法院对该诉讼负有裁判的义务。而抗辩只能在原告的请求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只能防止自己利益的减少,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增加,而反诉有可能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增加。本案中如果被告提起原告违约赔偿之诉是一种针对本诉独立请求,如按被告要求每周累计计算罚款,被告可能增加自己利益,不但可不支付价金,原告还要倒找给被告赔偿款。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依据上述法理,被告提出原告应依合同18.1支付违约金应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其没有提出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以抗辩的形式提出,达到不不给付剩余价金的目的。三、原告未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是原告未按约定支付价金所致,被告不能以未开具全额发票为由不支付余款。依据合同第3条规定被告支付总价20%预付款和40%提货款时原告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需要开具收款收据。安装调试合格投产后9个月内付30%,出卖人开具等额收款收据及全额增值发票。从上述条款可知,只有被告付款总额达到90%时,原告才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之前,原告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截止至庭审,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总价金的65%,没有达到90%,原告可不必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原告仍然应被告开具给被告2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再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由原告先行开增值税发票才能结算。开具发票是本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被告马上支付余款,原告也可立即开具全额发票。综上,原告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且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投入生产使用,现被告不支付余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法庭考虑代理人上述意见,支持上诉人诉求。代理人:张连东2015年12日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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