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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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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备案制一、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大致)各类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见本文第二部分。(一)立项规划选址阶段1、项目备案。如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的,则项目业主单位只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复印件。备案后,再向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2、从规划部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由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3、在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4、环评审批。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公开土地出让程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后,向规划部门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业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三)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阶段1、设计方案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依法需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应进行招标)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审核并出具意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会审后的意见反馈审图单位,审图单位出具审图意见并报建设部门备案。3、由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的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监理招标阶段(五)施工报建阶段1、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安全进行审查监督,对相关文件进行备案。(六)竣工验收阶段1、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委托建设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环保(试生产)、消防等验收审批意见,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2、办理房屋产权证。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及依据等(一)发改委: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1、法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详见各省文号)。2、申请条件(1)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X省规定)》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2)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2)其余应予备案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3、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一式3份,均需提交电子文档:(1)《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上下载);(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4、办理程序(1)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省发展改革委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同意备案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3)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节能审查、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4)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发改委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2、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二)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事指南1、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3)《X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XX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2、申请条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3、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1)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3)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等等。(三)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办理程序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28日发布);申请条件拟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驻军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拟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在XX省界内建设项目用地初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同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申报材料(大于4公顷的情况)1.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报告(一式三份)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含规划审查图。申请表可在XX省国土资源厅或省政务中心网站下载区下载)(一式三份)',)


  • 编号:1700876768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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