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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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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宣传推介、募集行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及健康发展,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投资者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投资者、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1、保证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2、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第二章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第三条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第五条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1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七条公司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管理制度所指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第八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公司自有财产。禁止公司或员工以任何形似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第三章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第九条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公司推介材料。第十条公司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5、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6、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8、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9、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2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3、推介材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5、不得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6、不得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不得恶意贬低同行;8、不得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9、不得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4、海报、户外广告;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推介材料审查与留档第十四条负责制作推介材料的人员承担材料制作总体合规性、报备与存档职责。负责制作推介材料的人员之间应注意保持基础信息、对外形象、口径一致,避免低效重复。第十五条推介材料的制作由投资部投资经理负责,相关业务人员给予协助,投资经理和相关业务人员要确保内容的准确、合规风控负责人确保内容合规;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审批。第十六条公司应指定专人对推介材料及相关审批流程留档保管。留档对象应包括其所负责发起制作的最终全套上报材料、流程审批意见及修改资料、审批流程等;留档形式包含印刷实物资料等。制作推介材料的产品经理应确保所有上报材料都有电子及实物留档,并确保报出和留档以及最终发布使用的版本都是一致的、即最终审核通过的版本。第十七条对于已完成审批、备案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在向特定投资人分发前又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进行审批、备案。为加快流程,如无大的、实4质性变化,可将前次已审批通过的材料同时附在新的申请流程中,以便审核时对照参考。第十八条制作推介材料的人员应确保向特定投资人分发材料与审核通过的材料一致。第十九条如已向特定投资人分发、公布的宣传推介材料存在错误,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人员应进行更正并重新提交审批,审核通过后重新发给投资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投资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5',)


  • 编号:1700876131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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