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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制度,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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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制度编制:风险控制部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生效日期:2022年04月01日修订页编号修订内容简述修订日期修订后版本号修订人审核人批准人1创建2022.03.21A/02345678910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保证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合法合规,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原则上由公司自行募集,在公司未建立第三方销售机构遴选机制前,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代理基金销售业务。第三条营销管理中心为公司私募基金销售部门。营销管理中心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未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基金募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前准备、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签署、缴付基金认购款项、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基金备案等业务。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第二章募集前准备第六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制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由营销管理中心据此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营销管理中心不得向具体的机构或自然人推介私募基金。第七条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有关指引文件拟定下列私募基金法律文件:(一)基金募集说明书或者投资说明书(如需);(二)基金风险揭示函;(三)契约型基金合同或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四)基金投资者承诺函;(五)回访确认函;(六)基金风险等级测评材料。第八条财务管理部应当负责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可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也可以具体基金名义开立,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基金投资者的资金原路返还。财务管理部根据私募基金托管需要,开立私募基金托管账户。第九条基金开始募集前,综合管理部应当印制下列文件,并按照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一)基金募集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如需);(二)基金风险揭示函;(三)契约型基金合同或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四)基金投资者承诺函;(五)回访确认函。第三章特定对象确定第十条公司通过公众渠道公开宣传的内容除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外,不得通过其他公众渠道宣传除此之外的内容。第十一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前,营销管理中心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一)投资者的评估结果自评估材料出具日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限届满的,营销管理中心应当要求投资者重新进行评估;(二)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十二条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营销管理中心不得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第十三条投资管理部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以此为依据完成具体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测评。第十四条营销管理中心应当依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并依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十五条营销管理中心不得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五章风险揭示与合格投资者确认第十六条营销管理中心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风险揭示情况。第十七条营销管理中心在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三)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四)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五)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六)恶意贬低同行;(七)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八)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并为非合格投资者投资基金提供便利、协助,干扰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营销管理中心不得通过以下媒介、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公司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在完成向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后,营销管理中心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未经过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或者经确认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营销管理中心不得与该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第二十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六章合同签署、资金缴付与冷静期第二十一条基金风险揭示完毕且经确认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后,营销管理中心方可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第二十二条营销管理中心应当履行必要的反洗钱程序,个人投资者投资金额大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客户经理应当要求个人投资者提供资金来源合法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为信托、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投资者机构的,客户经理应当要求该机构投资者提供资金来源合法证明材料,如投资资金为其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应当提供该金融产品的备案、批文等文件。第二十三条基金合同签署完毕后,营销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金缴付时间,要求、协助投资者缴付认购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第二十四条自投资者签署完毕基金合同,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付认购款项时起,投资者获得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营销管理中心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第二十五条在投资冷静期,投资者有权要求解除基金合同;如投资者要求解除基金合同的,营销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投资者协商解除基金合同事宜并签署相应的文件材料,财务管理部据此退回该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认购款项。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营销管理中心可对该机构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予以豁免。第七章回访确认第二十七条基金回访确认,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综合管理部不得在冷静期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第二十八条投资冷静期届满后,综合管理部应当以回访确认函的形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方式由公司根据需要增加录音电话回访、电邮回访等方式),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部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的,应当有明确的回访结果,应当要求投资者明确表达认购金额份额并认可基金合同的约定。第三十条经回访确认成功的,财务管理部方可将该投资者的认购款项由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至私募基金托管账户(契约型基金)或者基金银行账户(合伙型基金);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财务管理部应当将投资者认购资金退还投资者。第三十一条经回访确认成功的,综合管理部应当确认投资者最终认购的基金份额,由投资管理部依据综合管理部回访确认结果制作基金份额认购确认书。第三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应当适时将经过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认购份额数据提供投资管理部,在投资者认购并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标准时,投资管理部应当制作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第八章基金备案第三十三条基金募集结束后,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契约型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第三十四条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变更导致基金未能完成备案的,投资管理部应当及时完成基金清算工作,财务管理部根据基金清算结果将投资者认购款项退还投资者。第九章文件档案第三十五条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文件档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统一保管。第三十六条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应当将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文件统一移交风险控制部,由风险控制部统一保管;风险控制部应当以基金为标准立卷管理。第十章罚则第三十七条不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实际从事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募集行为并要求3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基金募集行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实际参与基金募集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处罚。第三十八条募集人员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必要的反洗钱程序,如募集人员未履行反洗钱程序的,应当责令募集人员限期改正并对募集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处罚。第三十九条募集人员应当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未经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投资者实际认购私募基金的,不得确认该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并按照程序将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退还该投资者,并对该募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处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限届满未及时履行评估程序的,募集人员不得向该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如有违反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罚。第四十条募集人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该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如投资者认购的私募基金风险级别超过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得确认该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并按照程序将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退还该投资者,并对该募集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处罚。如投资经理未按照要求出具基金风险等级测评结果导致募集人员未能履行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对投资经理处以500元罚款处罚。第四十一条募集人员从事基金募集时,不得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不得违规向投资者宣传担保,如违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承诺或担保函件的,对该募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处罚。第四十二条募集人员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而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的,不得确认该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并按照程序将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退还该投资者,并对该募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处罚。第四十三条基金募集期间,经募集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成立标准的,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基金募集结束后,投资经理应当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制作基金份额认购确认书;投资经理未及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或者制作基金份额认购确认书的,处以500元罚款处罚。第四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上述行为承担部门领导责任,一经查实部门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与违规部门人员承担同等经济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附附件为本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序号名称备注1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投资部管理制定3基金合格投资者证明标准及其证明材料4基金份额认购确认书5基金成立公告',)


  • 编号:1700876129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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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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