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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案,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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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案


('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1、有书面合伙协议(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要写清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可以在将来方便计算利润和亏损,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说,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由于这个合伙企业)(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十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十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十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十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十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十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2、登记管辖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3、核准时限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流程图办理机关: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文件1,内含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机关:工商局注册登记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提交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文件2);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3、《指定(委托)书》(文件3);4、合伙协议(文件4);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文件5,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6、合伙执行人代表委派书(文件6,仅在合伙人为单位的情况下适用);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名录);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文件7);9、负责人承诺书(文件8);10、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机关:公安局刻制印章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提交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局审批后,由公安局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计登记(如需)办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机关:统计局办理时限:即时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公章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税务登记地税登记国税登记办理机关:当地地税局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机关:当地国税局办理时限:即时提交材料: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公章、负责人名章提交材料: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伙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公章、负责人名章开立银行账户主管税务所(税务登记完毕7日内)、工商所报到二、工商局注册程序审查申请地点: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形式:1、直接到登记场所申请;2、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第2种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提交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3、《指定(委托)书》;4、合伙协议(文件4);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6、合伙执行人代表委派书(合伙人为单位);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投资人名录;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9、负责人承诺书;10、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受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给《受理通知书》;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登记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3、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登记驳回通知书》。发照1、申请人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缴纳登记费、工本费。2、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申请',)


  • 编号:1700876095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69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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