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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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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前言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ue004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ue004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13818《运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ue004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ue004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ue004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ue0031范围\ue004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用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传输、发行、放映的数字电影的基本技术内容。\ue00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电影的节目后期制作部门、发行部门和使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影院(厅)。2规范性引用文件\ue00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ue004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ue004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ue004GY/T××××-××××《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ue004GY/T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ue004GY/T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ue004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ue004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ue0043定义\ue004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ue0044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要求\ue0044.1图像\ue0044.1.1扫描格式应为1920x1080,24p;24sf;50i。\ue0044.1.2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bit。\ue0044.1.3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达到R.G.B.4:4:4,Y:Cr:Cb4:2:2。4.1.4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对放映到银幕上的图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或达到35mm胶片原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4.2声音\ue0044.2.1取样量化比特数选用16bit-24bit线性量化。\ue0044.2.2取样频率应为48kHz或44.1kHz。\ue0044.2.3声音的通道数应为5个全频和1个次低频声道。\ue0044.3数字电影院实时转播节目的技术要求\ue0044.3.1量化比特数应不低于8bit。\ue0044.3.2图像格式应为1920×1080,50i,16:9。\ue0044.3.3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4:2:2。\ue0044.3.4传输比特率应为36-50Mb/s。\ue0045数字影院发行技术要求\ue0045.1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ue0045.2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ue0046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ue0046.1数字放映系统\ue0046.1.1在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条件下,银幕中心亮度应不低于40cd/m\ue00b2。\ue0046.1.2像素数应不低于130万/格。\ue0046.1.3色彩还原深度比特数应不低于42bit。\ue0046.1.4服务器和放映机之间传输时应有防盗版措施。\ue0046.1.5应支持SMPTE292M(HD-SDI)输入。\ue0046.1.6对比度应不低于1000:1。\ue0046.1.7放映频率应为24格/秒。\ue0046.1.8对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银幕影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35mm胶片翻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ue0046.2数字影院节目存储系统\ue0046.2.1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4:2:2。\ue0046.2.2可以支持1920×1080,24p;1920×1080,50i格式的图像。\ue0046.2.3应支持SMPTE292M输入输出。\ue0046.2.4存储的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ue0046.2.5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bit。\ue0047数字影院放映室环境要求\ue0047.1放映机灯箱出风口风速应为10-15m/s(视氙灯功率而定)。\ue0047.2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应为0-30摄氏度。相对湿度<60%。\ue0047.3电源应为三相380V±10%。提供良好接地条件。',)


  • 编号:1700875843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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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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