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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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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上市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场食品购销挂钩,是指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食品。第四条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做好购销挂钩的引导、组织工作,并为食品经营者履行购销挂钩协议提供必要条件和优惠措施。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查验购销挂钩单位的合法性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并按照食品市场索票索证制度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产品名录,应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挂钩的单位和产品名录的如下信息和材料:(一)、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第八条与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市场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超市、市场销售。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超市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 编号:1700875753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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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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