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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芝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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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芝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芝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73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小丹陈兴田任江【审理法官】刘小丹陈兴田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芝;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翟家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芝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翟家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德芝【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翟家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安军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秦海娟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军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秦海娟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军秦海娟【代理律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1/10【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德芝;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翟家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地面施工管辖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德芝在其生活的村庄经过该村荒地时掉入该村废弃的原用于灌溉的枯井中。上诉人主张该地块已由铁西区土地储备中心征收,不应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二审中提供《征地公告》、省、市政府的土地征收批件及规划图、《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地上物补偿明细表》、《财务公开表》、《通告》、照片。其中,《征地公告》、《通告》、《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发布时间在2005年,该组证据并未体现具体的征收范围。载明有27眼深水井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显示的记载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该明细表中无任何签字及盖章。《财务公开表》落款日期为2018年,载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补发堤南土地补偿费,该公开表仅有上诉人盖章。省政府的土地批件日期为2012年12月16日,载明同意将铁西区翟家街道大挨金村集体宅基地26.8673公顷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及依据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件自动失效等;市政府用地文件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载明同意将铁西区翟家街道大挨金村集体宅基地26.8673公顷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及依据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件自动失效等。照片、规划图显示案涉枯井所在地块为空地状态。上诉人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掌握具体征收的证据,但根据上诉认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最终确认案涉地块的实际征收情况,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村仍有村民在该村居住,未完成征收。该村村民仍在该村居住生活,上诉人仍为该村的集体管理组织,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随着土地征收,其相应的集体管理职责亦随之改变,上诉人对其仍为该村村民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无异议。上2/10诉人作为该村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尽到管理职责,保障村民人身安全。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对王德芝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及综合案情,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的主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到已经停耕的地块复耕,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该地块即使为停止耕种的地块,上诉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块系不能进入、通行地块,故上诉人以此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依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504:17:3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德芝系大挨金村村民,2016年9月7日上午十时左右,王德芝经过本村村北荒地时,不慎掉入村里早年用于灌溉深约10米的枯井。后经过家人寻找到王德芝,并通过消防部门将王德芝救出。王德芝被送往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16年9月7日,出院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共计68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出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踝骨开放性伤,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对王德芝实施了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8年9月3日,王德芝又在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实施了右股骨骨干切开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治疗16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王德芝急救、复查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2999.23元。王德芝认为,其误坠枯井,是因为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废弃井进行填埋,或采取加设井盖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事发枯井在大挨金村委会管辖区域内,大挨金村委会作为该枯井的管理部门,并未对其进行填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王德芝不慎坠井,应对王德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德芝因大挨金村委会侵权所致的损失:1.医药费:王德芝治疗期间共花销医药费32999.23元,该费用系医治疾病的合理支出,王德芝主张医药费32993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3/10王德芝两次住院共计84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王德芝主张护理费9836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王德芝第一次住院治疗68天、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第二次住院治疗16天,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因此王德芝共计误工264天,王德芝事发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331.67元,因此误工费总计29318.6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伙食补助费:王德芝两次住院共计8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王德芝主张营养费5000元,结合王德芝伤情、治疗状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500元。6.交通费:一审法院结合王德芝伤情、住院天数、复查次数,酌情支持1000元。【二审上诉人诉称】大挨金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案涉废井所在的大挨金村在2005年已被铁西区人民政府征收,实际管理人应为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本村委会及办公人员已搬迁至政府指定的地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已变动,已不是上诉人。土地被征收时已停耕,后当地多次发生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已多次发出《通告》禁止上述违法行为。案涉废井不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王德芝系因到停耕的土地里复耕才发生损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法院赔偿数额计算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王德芝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终73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4/10负责人:李延辉,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芝。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娟,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沈辽西路某某。负责人:崔明珠,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翟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翟家街道翟家新社区v>负责人:韩兆廷,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理经过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挨金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德芝、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青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翟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翟家街道办事处)地面施工)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大挨金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案涉废井所在的大挨金村在2005年已被铁西区人民政府征收,实际管理人应为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本村委会及办公人员已搬迁至政府指定的地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已变动,已不是上诉人。土地被征收时已停耕,后当地多次发生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已多次发出《通告》禁止上述违法行为。案涉废井不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王德芝系因到停耕的土地里复耕才发生损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法院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德芝辩称,政府虽然对大挨金村下发了征收公告,但是该村的村民并没有全部动迁安置,大部分村民仍然在该村居住生活,大挨金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未净地交付前,仍是案涉枯井的管理人,对王德芝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责任,村委会虽然与政府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签订了征收协议,但是该村没有全部被征收,在土地未交5/10付相关部门之前,村里的土地及村民仍由该村委会进行管理。被上诉人对损害结果自身无过失,案涉枯井早在30年前就存在,是村里灌溉所用,后期被废弃,被上诉人是外嫁到大挨金村,由于该枯井长期隐蔽,被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该枯井的存在,即便知道该枯井存在,从事发现场看,事发时间在夏季,枯井周围杂草丛生,常人无法看到枯井的存在,该枯井未进行填埋或者加盖井盖,致使被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责任。大青街道办事处、翟家街道办事处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诉称王德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王德芝住院费32993元、误工费79200元、护理费9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38429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德芝系大挨金村村民,2016年9月7日上午十时左右,王德芝经过本村村北荒地时,不慎掉入村里早年用于灌溉深约10米的枯井。后经过家人寻找到王德芝,并通过消防部门将王德芝救出。王德芝被送往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16年9月7日,出院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共计68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出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踝骨开放性伤,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对王德芝实施了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8年9月3日,王德芝又在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实施了右股骨骨干切开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治疗16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王德芝急救、复查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2999.23元。王德芝认为,其误坠枯井,是因为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废弃井进行填埋,或采取加设井盖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事发枯井在大挨金村委会管辖区域内,大挨金村委会作为该枯井的管理部门,并未对其进行填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王德芝不慎坠井,应对王德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德芝因大挨金村委会侵权所致的损失:1.医药费:王德芝治疗期间共花销医药费32999.23元,该费用系医治疾病的合理支出,王德芝主张医药费32993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王德芝两次住院共计84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王德芝主张护理费9836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6/10持。3.误工费:王德芝第一次住院治疗68天、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第二次住院治疗16天,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因此王德芝共计误工264天,王德芝事发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331.67元,因此误工费总计29318.6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伙食补助费:王德芝两次住院共计8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王德芝主张营养费5000元,结合王德芝伤情、治疗状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500元。6.交通费:一审法院结合王德芝伤情、住院天数、复查次数,酌情支持1000元。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王德芝医药费32993元、护理费9836元、误工费2931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83047.67元;二、驳回王德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提交1.《征地公告》,证明2005年6月2日发布征收公告,大挨金村集体土地被铁西区政府征收,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土地房产物权发生变动,该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2.土地征收批件及规划图,证明大挨金村集体宅基地被征收作为市级规划建设用地,被上诉人掉入枯井所在的位置为企业用地的规划部分,且距离公共道路有100米之远。3.《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证明已告知广大村民“本村4903.96亩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搬迁后原大挨金村村屯用地归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所有"。4.《地上物补偿明细表》,证明包括涉案的枯井在内的地上物连同土地均已交付给政府,并由政府管理。5.《财务公开表》,证明村委会收到了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款项后,村委会分批次向村民发放补偿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经交付给土地储备中心,村委会无管理的义务,被上诉人之所以没有离开大挨金村是因为她与政府就地上物和房屋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仅有40户左右因没有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而没离开大挨金村,其余的380户连同村委会都已搬到了浑北金都小区。6.《通告》,7/10证明政府下达停耕通知,严禁各种抢栽、抢建行为,被上诉人到土地里栽种农作物,违反《通告》,具有过错。公告发布人是国土资源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证明政府已经对大挨金村土地实施管理权。7.照片,证明村委会从2015年跟随广大村民回迁安置到铁西区金都,原大挨金村已经交付给铁西区政府部门,村委会无法对原地区进行管理,涉案枯井的现场,距离供人行走的道路约有100米,政府相关建设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公告发生在2005年,公告下发后该村并没有全部动迁,村民仍在该村居住生活;对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批件上写明大挨金村由于征地行为满2年没有具体实施征收,征地批件失去法律效力,该村至今土地未被使用,一直闲置;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安置方案不能证明案涉土地交付政府使用由政府进行管理;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表中没有载明案涉的枯井,且该明细只是进行地上物普查登记,不能证明该枯井交付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第五组证据是村委会自行制作,是村委会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不能证明本村土地交付给土地储备中心;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这份《通告》是2006年下发,是在《征地公告》下发之后,由于该地块一直没有交付政府使用,村委会同意村民在本村土地上进行土地种植;对第七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案涉枯井照片恰能证明枯井四周没有设立警示标示,且周围杂草丛生,对于村委会和村民搬迁也没有异议,村委会虽然搬迁,但对于未动迁的村民的事务仍然由村委会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德芝在其生活的村庄经过该村荒地时掉入该村废弃的原用于灌溉的枯井中。上诉人主张该地块已由铁西区土地储备中心征收,不应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二审中提供《征地公告》、省、市政府的土地征收批件及规划图、《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地上物补偿明细表》、《财务公开表》、《通告》、照片。其中,《征地公告》、《通告》、《安置方案》、《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发布时间在2005年,该组证据并未体现具体的征收范围。载明有27眼深水井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显示的记载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该明细表中无任何签字及盖章。《财务公开表》落款日期为2018年,载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补发堤南土地补偿费,该公开表仅有上诉人盖章。省政府的土地批件日期为8/102012年12月16日,载明同意将铁西区翟家街道大挨金村集体宅基地26.8673公顷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及依据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件自动失效等;市政府用地文件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载明同意将铁西区翟家街道大挨金村集体宅基地26.8673公顷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及依据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件自动失效等。照片、规划图显示案涉枯井所在地块为空地状态。上诉人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掌握具体征收的证据,但根据上诉认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最终确认案涉地块的实际征收情况,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村仍有村民在该村居住,未完成征收。该村村民仍在该村居住生活,上诉人仍为该村的集体管理组织,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随着土地征收,其相应的集体管理职责亦随之改变,上诉人对其仍为该村村民的集体管理组织并无异议。上诉人作为该村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尽到管理职责,保障村民人身安全。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对王德芝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及综合案情,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的主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到已经停耕的地块复耕,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该地块即使为停止耕种的地块,上诉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块系不能进入、通行地块,故上诉人以此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依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大挨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9/10审判长刘小丹审判员陈兴田审判员任江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韩雪书记员薛萍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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