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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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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招金期货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第四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合规审查部应及时审查近期发生的对公司反洗钱风控控制效果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洗钱及犯罪案例,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查找风控漏洞,并提出风险提示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首席风险官应审查案例分析报告和改进措施,或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推行。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总部及驻外各营业部。第二节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首席风险官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营业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第九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五)组织反洗钱培训。(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公司反洗钱工作由合规审查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及各营业部配合协助合规审查部做好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各营业部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营业部相关岗位的人员组成,负责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事宜,直属于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营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岗人员、公司各部门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部门、营业部的反洗钱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各营业部经理和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和落实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司的反洗钱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以及敏感事件,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进行处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一)各营业部开户员负责本部门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负责核实和确认投资者真实身份,反洗钱岗人员负责本营业部反洗钱数据、报告等的报送工作,合规监察员负责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监督与审核;(二)总部交易客服部负责总部客户的身份识别与营业部客户身份的复核工作,包括客户开户资料与影像资料的审查、核对和保管客户开户合同与书面身份信息资料;并与每季度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填制明细表提交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在识别客户身份的同时交易客服部还要根据《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财务部负责客户出入金数额及结算账户的审核工作,负责跟踪、记录、审核客户出入金情况;如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情况应及时提交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四)结算部设置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和划分岗位,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五)技术部设置可疑交易监测岗位,负责每日提取交易系统生成的反洗钱分析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人工筛选后上报中国反洗钱分析检测中心,并将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情况及时反馈至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六)业务部门应对客户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七)交易客服部作为客户服务部门在客户回访工作中要及时告知客户相关反洗钱事宜,并向合规审查部反馈客户反映的反洗钱相关情况;(八)综合部应配合做好反洗钱的宣传与组织工作;(九)交易客服部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的策划与实施;(十)合规审查部负责公司反洗钱统筹工作,包括将反洗钱汇总情况编制反洗钱报表报送人民银行、按要求向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相关文件、组织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等,并设立反洗钱专员负责反洗钱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反洗钱工作职责。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开发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第十五条公司交易客服部及营业部开户岗人员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工作,客户开户工作执行双人复核制。根据《招金期货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制度》、《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中定义为高风险的客户或政要人物,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执行复核、授权、审批机制。第十六条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同时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告知客户应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主动进行报备,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相关影像资料。(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资金存取等.(二)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销户.(三)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更改。(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第十七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第十九条客户开户时,严格遵循证监会实名制要求,开户人员确认客户身份后,对开户客户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和影像资料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第二十条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第二十一条客户需在公司登记以本人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期货交易,银行账号必须属于工、农、建、中、交、浦发、光大、民生、兴业、招商以上银行之一。可以登记多家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法人客户申请开户的,公司应当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公司应对客户出具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书原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开户代理人的影像资料。对于开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第二十三条所有合同的资金调拨人和指令下达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留样。法人户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第二十四条交易客服部对客户资料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并将更新的客户资料及时提交合规审查部,由合规审查部反洗钱专员按要求上报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六)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七)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客户需要更改合同内的资料或联系方式时,应由客户本人签署资料更改申请表,由交易客服部及各营业部开户人员核对客户签名,并经交易客服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改,营业部客户还需由营业部经理签字。第二十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及营业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将异常客户报交易客服部及营业部开户人员,要求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二十八条交易客服部及营业部开户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符合可疑交易要素的,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反洗钱专员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二十九条在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部门要坚持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第四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三十条交易客服部负责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财务部、结算部与技术部负责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三十一条在规定的期限内,相关部门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第三十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第三十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第三十四条客户办理出入金,必须根据客户填写《开户申请表》里的银行账号办理出、入金手续。客户没有登记在案的银行账号不予办理出、入金业务.不以现金进行出、入金业务.第三十五条结算部门通过技术部的配备和技术支持,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文档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第三十六条结算部采取每日结算制,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料的保存工作。第三十七条保存期限(一)客户身份资料及期货经纪合同,营业部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二)除期货经纪合同之外的其他客户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第五节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的特征、形式的识别规定,建立反洗钱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搜集和初步筛选,并健全后续的人工判定、审核、报告等操作规程。第三十九条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公司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开户后短期内频繁、大额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二)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三)长期闲置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资金出、入金业务。(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六)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四十条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四十一条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一)公司相关人员在办理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符合可疑交易要素的,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反洗钱专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二)公司采用的交易系统可实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实时监控,并与每日收盘后自动生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可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三)技术部可疑交易检测人员每日收市后通过交易系统筛选出可疑交易,再进行人工识别筛选,生成报送文档,通过反洗钱报送系统向反洗钱监控中心进行信息报送。(四)确认可疑或疑似为可疑交易状态需要上报的,技术部可疑交易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包括但不局限于:①客户职业、年龄、收入等基本信息;②客户风险等级;③交易的可疑特征;④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⑤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⑥客户行为特征),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五)对该客户身份登记信息进行重新识别登记,并适时调整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六)公司对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资料存档备份。第四十二条大额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除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各部门工作人员如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数据报送人员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派出机构进行报送。第六节保密制度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向反洗钱监控中心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置相关信息。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第四十八条公司反洗钱保密信息是指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工作中收到、接触和了解国家、上级单位和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文件、保密资料和保密事项;(二)员工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三)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及的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报表和财务凭证;(四)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及的重要信息和重要资料;(五)员工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接触、了解和掌握的关于客户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六)员工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接触、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其它重要信息和重要资料;(七)其它应保密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公司人员及外部人员需查阅、复制涉密资料的,相关资料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供公司规定履行资料查阅、复制的审批手续,并经公司领导审核登记后予以提供,否则不得将前述信息对外提供.第五十条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应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政策。对于违反前述保密义务、擅自将反洗钱调查的事实或者获取的信息告知相关客户和其他人员的员工,公司将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节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第五十一条按国家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持续的员工反洗钱培训。全体员工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频率将因业务规模、客户变动等情况而有所调整。第五十二条培训内容:(一)洗钱的危害。(二)反洗钱法规.(三)如何识别洗钱信号.(四)如何发现风险,应采取哪些措施。(五)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六)未遵守反洗钱法规可能导致的惩戒后果。第五十三条不同岗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一)对于高层管理人员,侧重于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二)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侧重于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第五十四条培训方式包括现场讲座、小册子、视频、内联网、备忘录等。第五十五条加强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一)客户开户时,向客户发放反洗钱宣传资料。(二)在进行期货专业培训时增加反洗钱内容,讲解洗钱的危害性,违法性.(三)在公司总部及各营业部布告栏位置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及时补充,定期更换最新资料。第八节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第五十六条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对反洗钱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合规审查部负责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在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协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协查工作或不利于实施保密规定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第六十条调查人员需询问公司人员时,公司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公司人员既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也有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调查人员需要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的,公司应积极配合。封存期间,公司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被封存的文件、资料。第六十二条公司发现相关业务部门发现涉及反洗钱调查的客户办理资金清退或销户时,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紧急报案。第九节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第六十三条公司合规审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第六十四条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公司合规审查工作的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和追踪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公司合规审查部为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的主办部门,根据内审事项,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成立内审小组,拟定内审方案,报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审批后,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二)实施阶段。根据内审方案确定的审计重点、范围及审计方式,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检查有关的反洗钱材料。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审计记录,必要时复印有关的资料和证明。经过取证、分析和评价后编制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三)报告阶段。撰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部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建议。内审报告应与被审计部门或人员见面,报公司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审批后,交被审计部门执行。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对报告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内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合规审查部提交书面材料,以陈述或要求复核,未提出异议的,内审报告和结论即为有效。(四)追踪阶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第六十五条把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各部门、营业部经营管理的考核内容。在年度综合考评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及内审结果的考核,考核各部门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中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节违规处罚制度第六十六条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调职、降职、开除处罚。触犯法律的,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保密制度要求的,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送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节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二)“长期”系指1年以上。(三)“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人民币20万元或外币1万美元).(四)“以上",包括本书数。(五)“异常情形”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和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六)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七)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宿、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六十九条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内外部因素的改变而不断加以完善,新的补充规定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此制度.第二条对客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及分类管理,是指公司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计算和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配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二)全面性原则。全面评估客户的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三)同一性原则.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五)保密原则。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第二章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四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客户地域、客户业务、客户行业四类基本要素。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公司的业务类型、目前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现有客户的性质等时间情况,每个风险评估指标基本要素可以分解出所蕴藏的风险子项。第五条客户特性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子项。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判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一)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客户紧致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二)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对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三)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于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于核实,风险程度越高。(四)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五)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六)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的,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应适当提高其风险评级.(七)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系,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八)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有便于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第六条客户地域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子项。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一)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既要考虑国内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管或制裁要求。(二)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简称APG)、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简称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FATF反洗钱标准的互评结果.(三)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和风险提示,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四)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应提高此类客户的风险评级。第七条客户业务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子项.对客户的各项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项目,对该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评估时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并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一)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结合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二)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应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金融领域(如期货交易市场),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三)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四)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导致公司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五)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应考虑提高其风险评级。如客户有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交易行为,需提高风险评级。第八条客户行业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子项。评估客户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应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一)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FATF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二)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客户的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三)行业现金密集程度。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第三章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分类评分第九条根据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现有客户身份识别的实际情况,客户风险评分采用五级分类,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第四章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使用方法第十条根据管理指引要求,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计量风险、评估等级。第十一条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第十二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每一个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按照《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操作规程》相关条款内容确定.第十三条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对客户的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每个风险子项分别按照五类标准给予评分,即根据第九条的五级分类,分别对每个风险子项给予5、4、3、2、1的一个分数。第十四条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其中:(一)a代表风险子项的评分,即第九条规定的5、4、3、2、1其中的一个分数。(二)p代表每个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即为《招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操作规程》确定的各风险子项的赋值。(三)n数值为《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操作规程》规定风险子项总数。第五章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应关系第十五条公司采用四级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即分别为:(一)正常类客户;(二)关注类客户;(三)可疑类客户;(四)禁止类客户.第十六条根据第十四条公式计算出客户的风险等级总分,按照《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类。第六章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分类控制措施第十七条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采取以下的措施:(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九)对其交易对手所在的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第十八条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采取以下的措施:(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七章内部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营业部应认真贯彻落实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按照《招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以及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第二十条交易客服务部负责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及复核,应复核各业务部提交的客户风险评估情况,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风险评估结果应重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真实情况并重新评估风险等级。第二十一条公司合规审查部负责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内部监督和检查,其职责是检查公司及营业部执行风险评估的情况,落实公司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制定本操作规程.公司相关的业务部门按照此操作规程内容对客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第一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权重赋值一、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基本要素的权重赋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管理指引规定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内容,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特性及现有客户性质等实际情况,将“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个基本要素进行权重赋值。(一)客户特性,权重赋值:31;(二)客户地域,权重赋值:15;(三)客户业务,权重赋值:30;(四)客户行业,权重赋值:24。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总和为100,每一基本要素的赋值根据其风险子项的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全部风险子项赋值后总和为100.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权重赋值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判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本要素赋值的总和为31,子项赋值如下。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子项代码:a1,权重赋值:3。依据:公司目前主要以自然人为主,自然人开立期货账户为国内具备民事权利的公民,非国内公民不得开立期货账户.对于单位户,按照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开立期货账户,国有企业需持其上级单位许可才能开立账户,其他机构户在开户时信息较为齐全。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子项代码:a2,权重赋值:3。依据:现在法规要求客户面对面开户。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子项代码:a3,权重赋值:2。依据:自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户为国内法人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查验相对简单。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子项代码:a4,权重赋值:7。依据:如果此客户有过可疑交易记录,将是重点的监控对象,并适当提高风险评级。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子项代码:a5,权重赋值:4。自然人此项赋值为0。依据:部分单位户的实际控制人相对较难调查,而且目前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机构开立期货账户的较多。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子项代码:a6,权重赋值:4.依据: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查询相关的报道和记录,如果客户出现过各种问题的,提高风险评级.7、自然人客户年龄。子项代码:a7,权重赋值:3。非自然人此项赋值为0。依据:常规情况下,客户年龄与其财富情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等有较高的关联度,客户年龄与财富状况明显不符的将适当提高客户的风险评级。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子项代码:a8,权重赋值:5。自然人此项赋值为0。依据:存在时间较长的机构,比较容易进行调查,刚成立就进入期货市场,或者就是为了进入期货市场而成立的机构,可以适当提高风险评级.(二)地域风险子项权重赋值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本要素赋值的总和为15,子项赋值如下.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子项代码:b1,权重赋值:6.依据:国内客户受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适当提高风险评级。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子项代码:b2,权重赋值:0。依据:目前期货行业只能接受国内居民和法人机构开户。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子项代码:b3,权重赋值:6.依据:主要是参考我国和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关注国内客户在境内外的严重犯罪、恐怖活动情况,发现此类情况适当提高风险评级。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子项代码:b4,权重赋值:3.依据:对于舍近求远进行开立期货账户的,适当提高风险评级。(三)业务风险子项权重赋值对各项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项目,对该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评估时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并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本要素赋值的总和为30,子项赋值如下。1、与现金的关联程度。子项代码:c1,权重赋值:0。依据:目前期货行业法规禁止出现现金交易的情况,行业内与客户不存在现金交易。2、非面对面交易.子项代码:c2,权重赋值:10。依据:发现客户有这些以下情况的,需大幅提高风险评级.(1)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账户进行网上交易;(2)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IP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3)使用同一IP地址进行不同客户账户进行客户出入金操作;(4)金额特别巨大而且是频繁进行出入金操作;(5)关联账户之间的频繁的、大额异常交易。3、跨境交易.子项代码:c3,权重赋值:0。依据:目前国内期货行业不能进行跨境交易。4、代理交易.子项代码:c4,权重赋值:10。依据:发现客户有这些以下情况的,需大幅提高风险评级。(1)客户由代理人进行交易;(2)多个非自然人客户由同一个代理人开立并控制;(3)非自然人客户法人代表不露面,由代理人开立账户后涉及可疑交易报告;(4)发现客户有代理人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5)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5、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子项代码:c5,权重赋值:10.初次识别客户时赋值为0。依据:发现客户有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交易行为,需提高风险评级.此指标主要是重新识别客户时使用。(四)行业风险子项权重赋值评估客户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要素赋值的总和为24,子项赋值如下。1、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子项代码:d1,权重赋值:8.依据: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FATF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2、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子项代码:d2,权重赋值:8。依据:客户的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3、行业现金密集程度。子项代码:d3,权重赋值:8。依据: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基本要素及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对应表。根据管理指引的要求及本章上述对风险子项的赋值,以下为赋值数据一览表:子项代码风险子项内容基本要素权重赋值风险子项权重赋值a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特性权重赋值313a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3a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2a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7a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自然人为0)4a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4a7自然人客户年龄(非自然人为0)3a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自然人为0)5b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客户地域6b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02情况权重赋值15b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6b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3c1与现金的关联程度客户业务权重赋值300c2非面对面交易10c3跨境交易0c4代理交易10c5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初次识别为0)10d1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客户职业权重赋值248d2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8d3行业现金密集程度8合计共20个风险子项100100第二章权重赋值指标使用方法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一、客户风险评分分类参考公司现有客户身份识别的实际情况,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客户风险评分采用五级分类,即:(1)最高风险评分为5;(2)较高风险评分为4;(3)一般风险评分为3;(4)较低风险评分为2;(5)低风险评分为1。二、指标使用方法根据《指引》要求,运用权重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计量风险、评估等级.对客户逐一对照第一章的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每个风险子项分别按照五类标准给予评分,即根据本章第一项的五级分类,分别对每个风险子项给予5、4、3、2、1的一个分数。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的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其中:(1)a代表风险子项的评分,即5、4、3、2、1其中的一个分数。(2)p代表每个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即为第二章各风险子项的赋值.(3)n数值为20,即为第二章中的20个风险子项.三、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应关系公司采用四级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即分别为:正常类客户、关注类客户、可疑类客户、禁止类客户。根据本章第二项的公式,对每个客户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计算出每个客户的风险等级总分,按照以下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类。1、正常类客户:风险等级总分<40分;2、关注类客户:40分≤风险等级总分<80分;3、可疑类客户:80分≤风险等级总分<100分;4、禁止类客户:风险等级总分=100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客户风险等级对应表:风险子项子项赋值最高风险等级(5)得分较高风险等级(4)得分一般风险等级(3)得分较低风险等级(2)得分低风险等级(1)得分a1332.41.81。20。6a2332.41.81。20。6a3221。61。20。80。4a4775.64.22.81。4a5443.22.41。60.8a6443。22.41。60。8a7332.41.81。20.6a8554321b1664.83.62。41。2b2000000b3664。83.62。41.2b4332.41.81。20.6c1000000c210108642c3000000c410108642c510108642d1886.44.83。21.6d2886。44.83。21。6d3886.44.83。21。6合计10010080604020四、无需进行风险评估直接划定风险等级及其例外情况(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可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在公司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2、涉及可疑交易报告;3、自然人客户出现代理交易情况;4、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1、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2、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3、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4、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5、公司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一、客户风险评估及风险等级划分时间规定1、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交易客服部人员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交易客服部人员对每个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划分风险等级,填写附件1表格。2、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工作人员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禁止类客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3、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公司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二、客户风险评估计风险等级划分操作步骤1、收集信息: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2、筛选分析信息:评估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3、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评估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4、复评:初评结果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第四章附则本操作规程经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与《招金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同步实施。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估表投资者姓名:资金账号:日期:风险子项权重赋值风险等级(1—5)风险得分风险评级分类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31、正常类客户:风险等级总分<40分2、关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2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7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4(自然人为0)注类客户:40分≤风险等级总分<80分3、可疑类客户:80分≤风险等级总分<100分4、禁止类客户:风险等级总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4自然人客户年龄(非自然人为0)3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自然人为0)5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6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0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6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3与现金的关联程度0非面对面交易10跨境交易0代理交易10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初次识别10为0)分=100分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8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8行业现金密集程度8合计100—经办人:复核人:交易客服部负责人:招金期货有限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及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各营业部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及操作流程,确保公司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的客观、科学、谨慎、有效开展,真实反映洗钱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反洗钱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相关监管机构要求上报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的总部及归属地营业部。开展反洗钱风险自评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辖区人民银行各项反洗钱要求。第二章自评估内容及标准第三条公司将根据以下标准对总部、各营业部进行反洗钱自评估:(一)制度完善程度,是否结合公司自身业务特点,按照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的反洗钱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评估制度完备性、修订及时性、报备自觉性。(二)机制合理性,是否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运作规范顺畅.评估机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效率及其规范、合理程度,对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和可行度。(三)技术保障能力,业务系统是否完善,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和效率。(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包含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学历、专业背景等及是否通过反洗钱资质测试等情况。(五)客户身份识别,是否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合理划分和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六)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是否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采取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注重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七)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否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要求,按照规定期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否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符合规定、报告及时、要素完整。积极有效开展对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提出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或案件线索.(九)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是否针对高风险业务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积极开展风险警示,提高全系统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十)开展宣传情况,是否建立反洗钱宣传长效机制,围绕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确保宣传覆盖面,力求突出实效。(十一)组织培训情况,是否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培训内容设置合理,能满足受训对象反洗钱工作所需,培训对象覆盖全面,对于从事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从业人员,应适当提高反洗钱培训的强度和频率。(十二)自主管理,是否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落实岗位责任,开展对各营业部反洗钱专项的内部检查,切实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十三)配合行政调查情况,是否全面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调查等情况。(十四)工作报告情况,是否按时、按质上报监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工作告报告、报表、统计数据等。(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及营业部所属辖区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自评估要求。第四条监管机构要求上报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的总部或归属地营业部,开展反洗钱风险自评工作时,应当根据辖区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限、格式,填写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第三章组织架构及操作流程第五条公司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二级审核机制.第六条公司各营业部作为所在辖区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须根据有关反洗钱法律、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及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洗钱自评估工作。第七条公司总部合规审查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为本部门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辖区人民银行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联系人,具体负责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工作。第八条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对营业部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签审,并对洗钱风险自评估的客观、谨慎、科学、有效性负责.第九条总部、营业部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审后,应报送合规审查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上报。第十条总部及营业部应根据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招金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营业部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招金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反洗钱专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稳定和全国金融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本制定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收集上报至营业部负责人,经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由各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报送至人行营业部所在辖区管理部及有关监管部门。第五条营业部发生下列事项时,反洗钱专员应在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立即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并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起8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所在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部门,同时电话告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联系人。(一)发生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营业部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聚众围攻、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超过2个小时的。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二)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出卖、泄漏、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公司或营业部正常经营或可能造成损失的。第六条营业部发生下列事项时,反洗钱专员应在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立即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并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24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所在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部门。(一)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失踪等非正常事件.(二)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以及行政重组的。报告应说明发生上述事件的具体时间、基本情况和原因等。(三)发生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报送内容包括报道来源、主要内容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第七条营业部发生下列事项时,反洗钱专员应在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立即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并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所在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部门。(一)新设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营业的。发生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二)发生其它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的。第八条单位重大事项书面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事发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经过、影响;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损失及应对措施等。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营业部指定负责人签发,指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由指定的专门报送负责人上报。第十条营业部负责人和重大事项报告牵头部门负责人如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部门报告变更备案信息.第十一条由于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级管理和监管部门将列为重点检查监督对象,并纳入综合评价考核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山东辖区内各营业部.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招金期货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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