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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样本)(1),集体协商要约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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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样本)(1)


('注意事项1.协商议题要具体化。2.要有职工代表产生的过程资料,且职工代表要有广泛性,如增加女职工等。3.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如非法人本人,要有法人签名的文字委托书。4.会议记录、协商的内容落款要双方的法人签字,委托人不能代表签字。5.要有协议草案,草案根据协商内容整理。6.要收集协商期间的图片、视频。7.《集体合同》可以三年一签,《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需要一年一签。工资集体协商材料一、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登记表(企业、职工代表)四、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五、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工资协商协议书的决议六、《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单位名称(章):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企业行政方):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建议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问题进行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1、时间:年月日时;2、地点:会议室。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1、2、3、三、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名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其他代表为:。请企业方提出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并作好协商的准备工作。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及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方面的有关资料:1、销售收入情况;2、利润实现情况;3、资产负债表;4、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以上资料请公司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企业)工会委员会(章)年月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企业工会方):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3、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确定为:。职务。其他代表是:。4、行政方已准备好相关资料,届时按规定提交。以上回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此复企业(企业行政)(章)年月日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第1次会议)时间:年月日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议题: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工资协商协议书的决议:(年月日第届第次)本工会于年月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到职工(职工代表)人,实到职工(职工代表)人。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集体协商》草案,一致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草案符合本公司实际,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票不同意,票放弃,通过本《工资集体协商》草案。(企业)工会委员会(章)年月日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第三条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二)加班工资;(三)津贴、补贴;(四)奖金分配办法;(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六)工资调整办法;(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实行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三)年薪制,适用于;(四)(其他)。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第六条经双方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具体是:(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元。(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职工工资总额下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第七条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一)岗位的劳动定额及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为;(二)岗位的劳动定额及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为;(三)岗位的劳动定额及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为。第八条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一)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二)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三)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第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的支付按以下情况执行:(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试用期工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2、加班工资: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职工本人的月标准工资为基数;3、年休假工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4、婚假、丧假和产假期间工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4、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规定医疗期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5、事假、旷工工资及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按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第十条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用人单位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二)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二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第十三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十四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请求上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十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送审。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性质:职工人数:行政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务填写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或职工)首席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执行。第三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与工会(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第二章劳动报酬第五条公司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第六条经双方集体协商,公司利润总额增长%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公司利润下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下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第七条公司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第八条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一)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二)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三)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第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第十条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司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公司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应提前2天)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三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必须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四条(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二)婚丧假:。(三)事假:。(四)(其他)。第十六条公司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公司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公司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八条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第十九条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确保职工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开展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标准是:(一)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二)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三)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五章劳动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和%。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分别按%和%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一)伙食补贴:按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元/餐的免费工作餐;(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1次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文体娱乐活动;(五)(其他约定的项目)。第三十一条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万元、工会筹集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六章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三十四条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个月-个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个人每个月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九条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第四十条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等情形。第八章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具体告知方式为:。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第九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第五十四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五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四)(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五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章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日内书面回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六十三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聘用。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女职工经期,单位提供以下保护:(一)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三)不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其基本生活费。第七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二)正常分娩的,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三)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第八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大力引导群众树立新型生育观,积极推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生效,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第十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第十二条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不低于20元标准),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第十三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十四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请求上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女职工代表大会(或女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十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送审。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及施工生产的实际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企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5安全操作规程;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10、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企业(公司)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企业(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八条企业(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类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九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筑行业“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各类施工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加强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主要内容: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及隧道、深坑作业的防护;3、高空、深水及立体交叉、既有线铁路施工作业的防护;4、施工用电安全;5、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6、对于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结构,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7、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8、防火防爆措施等。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点分片包干值勤,进行安全督查和管理。企业应完善施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隧道施工起重设备、水上船舶、大型设施以及高桥深水施工安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第十一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企业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要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员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音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四条要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待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第十五条在施工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至少组织职工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工会应参加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依据工会《三个条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企业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第二十一条工会应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和“一法二书三卡”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二条工会组织要利用职工之家、职工夜校、班前班后“一刻钟”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职工卫生和消防知识普及的学习、比赛活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安全文化墙、安全演讲、安全文化演出等活动。第二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分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第二十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八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九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二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如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职代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第五章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第三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企业法人签字:工会法人签字:(签字并盖章)(签字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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