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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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水利部\uf0b7【公布日期】\uf0b7【文号】办安监[2014]53号\uf0b7【施行日期】\uf0b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2012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要求对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为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水利部不再对安全评价工作承担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编制要求和审查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鉴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承担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业)甲级资质的机构;(二)承担过大型水利水电枢纽主体工程设计且工程已建或在建的,或者承担过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已经通过审查的;(三)从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二、拟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由项目法人(尚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通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三、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通过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必要条件之一。四、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承担单位。水利部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由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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