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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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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1.岗位责任制是指实行以岗定责,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的制度。2.岗位责任制是我院依法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3.制订岗位责任要科学、合理、严密,着重体现效率原则和责权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4.各部门及人员要按照我院确定的职责,将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等进行细致分解,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5.各部门和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将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和奖惩挂钩。二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给其他部门(人员)办理的制度。2.有关客户人员来我院办事(含来电),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3.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4.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及时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6.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院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8.对于来投诉、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9.对客户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客户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10.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三服务承诺制1.服务承诺制是指按照建设服务型机构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将我院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2.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3.采取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理事项、办事流程等内容,提高工作的透明度。4.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描述具体、明确。5.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6.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得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7.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四限时办结制1.限时办结制是指接到客户的申请后,在确认属于我院的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承检部门应在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完成的制度。2.凡属我院检测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3.对承诺的各项检测业务工作办结时限,因客户环境条件或其他条件不满足的,要一次性及时告知客户并重新确定时限。若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4.对于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在限期内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五AB岗位制1.AB岗位制是指A岗责任人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2.不在岗是指工作日内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短期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业务办结时限的不适应于本制度。因特殊情况造成AB同时缺位时,应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顶岗。3.负有审核、登记受理等职能的部门及对外服务窗口的岗位,或者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有时限性的部门和岗位,要建立AB岗工作制,以保证限时办结制度的有效落实。4.各部门正职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人员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职责范围和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5.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A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将AB岗责任人报院办公室备案。6.B岗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能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完成相关业务。7.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而导致被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六一次性告知制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按照规定需提供的材料、注意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的制度。2.当事人到我院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3.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4.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5.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6.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7.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8.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七离岗告示制1.离岗告示制是指工作人员因故离岗,需向服务对象告示的制度。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3.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4.一般人员离岗后,要将岗位告示牌按规定调整状态。窗口服务岗位人员离岗后,要在显著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提醒服务对象注意。5.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位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6.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考勤制度履行销假手续。7.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责任追究制1.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2.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AB岗位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离岗告示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3.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等履行职责的行为。4.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编号:1700825231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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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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