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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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赣府发[2002]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二年四月二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二、进一步放宽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一)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1、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落户。2、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二)全面实行吸引在城市投资和购买商品房(含房改房)人员落户的政策。1、凡投资具有一定规模、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2、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者纳税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纳税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4、购买成套商品房(含房改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允许本人和配偶及直系亲属登记常住户口。(三)适当放宽其他人员的落户限制。1、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市区落户,不受结婚年限限制。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离退休规定的人员,要求到市区投靠子女的,可以在其子女常住地落户。3、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且在市区有固定居住条件的人员,均可登记市区常住户口。4、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可登记市区常住户口。三、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一)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对经批准的落户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二)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部门每季度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情况(三)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四)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其单位内部调动证明等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五)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人员,在连续暂住一定年限后,可允许其办理常住户口。(六)在设区市建制区范围内,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形成的“城中村”,村中实际居住在该市区的农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七)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蟆胺亲保钡叵\ue024\ue0d9\ue12e?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在农村落户。(八)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录取的本省新生,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不再办理户口迁移。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需“农转非”的,在新生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了解掌握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当地户籍改革的具体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二)切实保障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有关户籍管理方面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各设区市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城市化发展目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人口增长预期目标,并报省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区落户人口统计年报制度,每年年终将有关数据抄送同级计划、统计部门计划、公安、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出台与新的户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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