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格式为 doc ,大小 18472 KB ,页数为 6页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四条各项目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九条各项目部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二条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二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三制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四制定危害因素识别与监测制度;五制定培训与告知制度;六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制定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八制定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人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第十八条各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第二十五条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编号:1700819224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8472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