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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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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发布施行,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而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既缺乏权威性,又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第二条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编制,着重根据拘留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新建工程提出要求,并界定相应的水平。但考虑到拘留所设施的现状,除部分需要重新建设外,有相当数量的拘留所是在现有基础上加以改建和扩建,故把使用范围确定为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则对工程项目和面积指标提出参照本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四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故提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并确定“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第五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建筑物提出的要求。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为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对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和高度要有一定的要求。第六条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基本要求。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同时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治安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拘留审查人员。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不断加以完善。在建设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规划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鉴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但对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也可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第七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第九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各项设施均与拘押人数的多少直接有关。因此,其建设规模以设计拘押人数为确定依据,同时明确拘留所设计的拘押人数根据管辖区人口数,政治、地理条件以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的。这是针对一些地方由于对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理解不透,在建设中缺乏统一要求和全面论证,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甚至造成很大浪费。因此,强调拘留所建设规模和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定是必要的。同时,强调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分类和建设规模的低限,这是参照《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划分的。新建拘留所建设规模不小于50人,是为了使各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第十二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三个方面,是根据拘留所工作的任务和设施的功能要求确定的。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十三条本条阐明拘留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其中:一、拘室:1、普通拘室,用于拘押一般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员。2、严管拘室,用于拘押违反管理规定等行为被拘留人员。3、特殊拘室,用于拘押外籍人员等对象的被拘留人员。二、教育用房:是被拘留人员的集体学习,技能培训、借阅图书资料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用房。三、医技用房: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房。四、文体活动用房:主要指被拘留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用房。五、劳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从事室内劳动而单独设置的用房。包括劳动操作间、仓库、盥洗间和管教民警值班室。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会见室,是被拘留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时的用房。询问室,是案件承办等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用房。出入所室,是拘留所办理入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信息资料采集的用房。物品保管室,是拘留所统一保管被拘留人员非生活必须品的用房。备勤用房,是指值勤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七、生活保障用房:是拘留所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以及拘留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八、附属用房:是指拘留所的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等。第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应包含的场地建设内容和项目。这是根据被拘留人员进行文体活动,民警进行体能锻炼、公务活动,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的需要提出的。第十五条本条阐明拘留所装备的基本项目。拘留所的装备建设是确保对被拘留人员开展管理、教育、生活保障等工作的物质条件。表列装备目录为基本项目,各类所具体设备的规格、数量另外行文下达。第3页共10页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选址条件。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了选址的基本条件。第十七条本条阐明拘留所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内外交通道路的要求。第十九条本条阐明拘留所建筑布局的基本要求。确定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间距不小于6m,是按照安全距离结合总体布局划分功能区,相对限制被拘留人员的人身自由,便于管理,并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提出的消防通道要求确定的。拘留所设置周界围墙,是因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二十条本条阐明拘留所行政办公区规划布局的要求。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拘留所各类用房面积与设计拘押人数的多少直接有关。以人均面积指标乘以设计拘押人数来确定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科学合理并便于操作。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拘留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以及功能用房实际所需面积综合测算,并参照目前已建拘留所的水平而确定的。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各类用房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略高于刑22事羁押场所(看守所为20-24m/人),但低于强制戒毒所的指标(25-28m/人)。据统计,近年来,已建成的比较规范的拘留所,其房屋建筑面积基本达到和超过本标准。在拘留所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中,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指标,是在总的建筑面积指标中,除去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备勤、技术用房)、附属用房得出的。这是针对部分拘留所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面积过小而提出的。第二十三条本条具体列出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列表。其中拘室的确定依据:(一)高于刑事羁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指标;(二)按照拘室应具备的功能和布局要求(按单层床铺设置);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三)参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指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22普通拘室:每室6~8人,人均使用面积为4.5m,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使用面积人均1m,即合计2人均5.5m。22严管拘室:每室8人,人均使用面积为3.5m,加上盥洗、卫生设施使用面积人均1m,即合计人2均4.5m。2特殊拘室:每室按2人,人均使用面积按普通拘室的200%计,即人均11m。以上三类拘室中,普通拘室占80%,严管拘室占15%,特殊拘室占5%,由此计算得出拘室使用面积2指标为5.68m/人。教育用房:教室(兼技能培训室):按每50人设置一间,参照《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所列普通22教室人均1.37m的指标,考虑到被拘留人员分批学习的特点,按人均0.5m计算。图书室、阅览室:参照《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藏书量按每名学生80~100册,每平方22得出百人为18m,即人均0.18m。根据被拘留人员借阅图书人次相对较少的米藏400~500册书计算,22特点,图书室、阅览室小型、中型所为24m,大型、特大型所30m。图书室、阅览室四种类型所即人2222均指标分别为0.30m、0.20m、0.15m、0.10m。心理矫治、谈话室:根据《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被拘留人员个别谈2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的规定,小型所心理矫治室与谈话室共用一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0m,人均20.13m。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222电化教育室:小型所设置1间,每间15m;每增加50人增加使用面积10m,即人均0.19m,其22余三类所分别按0.21m(中型)、0.18m(大型、特大型)计算。2上述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1)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表(1)单位m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备注项目使用使用使用使用2222m/人m/人m/人m/人面积面积面积面积教室400.5600.51000.51500.5图书室阅览室240.30240.20300.15300.10心理矫治谈话室100.13160.13260.13390.13电化教育150.19250.21350.18660.18合计891.121251.041910.962850.9122医技用房:检查、治疗室和药房:小型所各设1间,每间15m,即人均0.38m;中型所检查治疗室第5页共10页22222间,药房1间,每间15m,即人均0.38m;大型所合计四间,每间15m,即人均0.30m;特大型所合22计五间,每间15m,即人均0.25m。22文体用房:健身房:小型所设置一间,每间不小于15m,即人均使用面积0.19m,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测算。222多功能活动室:小型所不少于50m,人均使用面积0.63m,其余三类所均为0.63m。2文体用房合计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四类所均为0.82m。2劳动用房:拘留所室内劳动以手工为主,根据调查,操作间人均面积为1.5~2m,加上库房、盥洗、值22班用房人均0.5m,即人均使用面积为2~2.5m。生活保障用房: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指标,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测定。其中伙房:包括操作间、2准备间、主副食品仓库(严寒寒冷地区储藏菜用房未包括)等,小型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m,每增加2250人递增10m。即人均使用面积按0.30~0.5m。2餐厅:每个被拘留人员使用面积按0.9m计算。2民警食堂按二级食堂标准,每个座位使用面积1.02m,2食堂餐橱比为1:1,即使用面积为1.02×2=2.04m/人,按拘留所的民警配备数不低于被拘押人数的8~14%,加上工勤和外来人员,应不低于20%,同时就餐人数以75%计算,即得出人均使用面积为20.30~0.33m。民警、工勤人员理发室和公用浴室各设一间,特大、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所的使用面积分别2222222为40m、32m、24m、18m。人均分别为0.13m(特大型所);0.16m(大型所)0.20m(中型所)20.23m(小型所)。2222生活用品供应室:四种类型所各设置一间。分别使用面积为15m、18m、24m、30m。2以上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2)生活保障用房面积测算表表(2)单位m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备注使用使用使用使用2222项目m/人m/人m/人m/人面积面积面积面积伙房400.5500.42700.35900.3餐厅720.901080.801800.802701.80民警食堂260.33400.32600.31900.30理发及公用浴室180.23240.2320.16400.13生活用品供应室150.19180.15240.10300.10合计1712.152401.993631.825201.73行政管理用房:办公室:按照四类所不同的职工编制人数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2主管局领导、所领导:按3~5人,平均每人使用面积12m,合计36(中、小型所)~60m(大、特大型所)。22职能科室:每间使用面积15m,按四种类型所分设3-5个职能部门,即使用面积分别为24m(小222型所)、24m(中型所)、30m(大型所)、48m(特大型所)。2222集体办公室(兼更衣室):小型所24m,中型所36m,大型所48m,特大型所60m。2222办公室合计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84m、中型所96m、大型所128m。特大型所158m2接待室(兼小会议室及门厅):小、中、大、特大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30、45、60、72m。22会见室:侯见坐席每位为1m,会见坐席(双向)每席2.4×2.5=6m。小、中、大、特大四种类型22所分别同时会见为6、12、16、20人计算,即会见室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36m、中型所72m、大型222所96m。特大型所120m询问室:每间12m,小、中、大、特大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4、36、248、60m。2值班室(包括大门出入所值班室、拘室区值班室):每间15m(包括分控台设备用房),中小型所22。为2间,大型、特大型所3间,即为30m和45m2警械库:每所1间,每间10m。2技术用房(包括监控等技术用房):小型所为30m、中22型所40m,大型、特大型所50m。2备勤用房:按收拘人数20%计算,人均居住面积7m,(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一类、二类居室2222标准)即计算得出备勤用房使用面积小型所50m,中型所70m、大型所126m、特大型所175m。2222后勤仓库:小型所为24m,中型所为36m,大型所为48m,特大型所为60m。2行政管理用房测算详见表(3)。行政管理用房面积测算表表(3)单位:m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项目备注使用使用使用使用2222m/人m/人m/人m/人面积面积面积面积办公室841.05960.801280.641580.53接待室300.37450.45600.30720.24会见室300.37720.72960.481200.40询问室240.30360.30480.20600.16值班室300.37300.30450.22450.15警械库100.12150.15150.08150.05技术用房240.30360.30480.24480.16第7页共10页备勤用房500.63700.701260.631750.58后勤库房240.30360.30480.24600.20合计3063814364.026143.037532.47附属用房:包括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等,其中:2222公共卫生间:每间9m,小、中、大、特大四类所分别为2、4、6、8间。即18m、36m、54m、272m。22设备用房:每间为12m,小型所为2间,中型所为3间,大型以上所为4间,即分别为24m、3622m和48m。222车库:按配备车辆数为计算,小型所为72m、中型所为96m、大型所为100m、特大型所为1442m。222警卫室等其它用房:四类所分别为小型所24m、中型所36m、大型特大型所48m。22以上四项附属用房合计小型所138m,人均1.73m;222222中型所204m、人均1.70m;大型所250m、人均1.25m;特大型所312m人均1.04m。以上数据计算,四类所分别按照80人(小型)、120人(中型)、200人(大型)、300人(特大型)得出。小型所基数之所以以80人为起点,是因为拘留所拘押50人以下,但与80人相比,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不能减少,否则就不能确保拘留所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新建小型所基数以80人为起点。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项目及其面积指标。其中:建筑用地:鉴于各地土地资源情况不同,每个工程项目所采取的建筑层数不同,故建筑用地只原则要求建筑覆盖率单层为33%,低层和多层为27%;容积率按照2层至4层进行推算。分别为0.8~1.2。2训练活动用地:小型所按照篮球场面积大小推算,运动场地的低限指标6~10m/人。停车场用地面积:考虑到拘留所会见、办案等外来人员来往车辆频繁等因素,以拘留所应配备车辆2加外来公务车(按本所车辆指标数的300~500%)计算车位,每车位按25~30m计算。劳动用地:考虑到各地劳动项目不同,土地资源差异,故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副业劳动用地,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另行报批。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拘押和管理教育,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执法的形式和内容上在不断地更新和强化,故提出需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围墙设置及其高度。拘留区围墙(包括建筑隔离墙)的高度不低于4.5m,是按照两人搭人梯后,难以攀登的要求确定的。第二十八条本条明确拘留所拘留区内建筑的模式、墙体和拘留所底层地坪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分类及其定员的要求。第三十条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内部设施要求。拘室内设置盥洗设备是安全工作的需要,同时便于同室人员相互监督,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采光窗地比、层高要求。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内通道宽度的要求。拘留所通道宽度要求,是根据两人并行和送饭等车辆通行要求测算的。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门窗及防护设施的要求。通道外侧窗和拘室采光窗设置金属防护栅栏及其间距,是为了确保被拘留人员不发生意外。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家属会见室和询问室设置要求。家属会见室按通间设置,是体现人文关怀,为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营造宽松的环境;询问室是办案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处所,需有一定的隐秘性,故按单间设置。第三十五条本条阐明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设置要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设置餐厅,既有利于确保被拘留人员的伙食标准,又是食品安全的需要。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拘留所劳动用房的设置要求。被拘留人员在拘押期间进行适当劳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等规定的。为确保安全卫生,劳动用房需单独设置,并自成一体。第三十七条本条对拘留所教室的设置提出要求。第三十八条本条对拘留所建筑的内外装修及其标准作了规定。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建筑装修上应体现其特色,故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本条对拘留所供电的提出要求。拘留所作为强制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防止因停电而发生事故,故提出双回路供电或配备发电机第9页共10页组。第四十条本条对拘留所的给排水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求。第四十一条本条对拘留所的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安装所需的线路、管道的敷设和预埋提出要求。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本条对拘留所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提出了要求。这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第四十四条本条对拘留所的建筑防火提出要求。第四十五条本条对拘留所建筑节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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