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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起诉状,抚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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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刘XX,女,1950年1月3日生,X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济南舒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孟凡凯,董事长。第三人:孙XX,男,1975年8月6日生,X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19年3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告经受让邵XX的股权后成为被告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比例50%。原告调取的被告工商信息中显示,2019年3月16日,被告作出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变更股东,同意原股东刘XX退出,增加新股东李XX,原股东刘XX持有公司股权500万元依法转让给新股东李XX,相应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偿权;转让后,股东李XX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5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0%,股东徐金文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5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0%;公司成立新的股东会,股东会成员由李XX、徐金文组成;免去刘XX公司执行董事,选举李XX为公司执行董事;提交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有原股东刘XX、徐金文和现股东徐金文、李XX的签字,并加盖有被告公章,但原告未出席该股东会,更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股东会决议中刘XX的签字系被告伪造的。工商信息中还显示,原告与李XX在2019年3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在被告公司所持有的500万股权以2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XX,但该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的签字也系伪造的,并非原告所签。原告刘XX并未出席2019年3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且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原告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知情,更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决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权利;另外,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原告出资比例为50%,表决权也应为50%,在原告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变更执行董事事项也应无法通过。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决议不成立。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 编号:1700805337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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